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管宇 页数:368
前言
春华秋实。十月,是个收获的季节。当阅罢这叠厚厚的书稿并受管宇博士后之托为该书作序,我欣慰地觉得,对于作者、对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而言,这本专著的出版都堪称一枚沉甸甸的果实,泛着成熟的光泽,透出丰收的芳香。 任何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总是要应用于实践并指导实践,而只有丰富的实践才是理论研究的唯一源泉与坚实土壤。管宇博士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硕士学位后,先后任职检察官、律师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直在法律实践的最前沿积淀了多年之后,重新回到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继而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课题研究。我强烈感受到,他携着思考而来、携着使命感而来,他的思考方式、研究角度都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与明确的目标指向,不好高骛远,不夸夸其谈,立足中国国情,关注司法实际,努力为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做点实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需要这种建立在深厚实践积累上的理论研究,需要这种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学术表达。这本著作就体现了这样的治学价值。 就《刑事审前程序律师辩护》这个选题本身而言,既是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健全与成熟的辩护制度是公民对抗国家权力滥用的有力武器,也是被追诉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制度保障。作者正是基于此,从审前程序的界定及其特点人手,辨析辩护权之性质及其理论基础,明确审前程序辩护律师之定位。
内容概要
本书对刑事审前程序中律师辩护权及具保障的理论和实务操作问题进行探讨。从审前程序的界定及其特点入手,辨析辩护之性质及其理论基础,明确审前程序辩护律师之定位,论证辩护律师介入审前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保障审前程序辩护制度对策。
作者简介
管宇,男,1967年11月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分别于1989年、1999年、2006年毕业于安徽农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获安徽农业大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2006年6月一2008年6月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公费博士后研究人员。现供职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诉讼法研究室。曾先后在《政法论坛》、《人民司法》、《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河北法学》、《法制日报》、《工人日报》发表数十篇文章,其中多篇文章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室《研究参考》、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所转载。博士学习期间合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专家论证意见稿)》。
书籍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之现状 三、研究体例上篇 总说 第一章 刑事审前程序之解析 第一节 审前程序的界定 第二节 审前程序的特点 一、审前之侦查程序的特点 二、审前之起诉程序的特点 三、审前之裁判制度及其程序性特点 四、结语 第二章 辩护权之界说 第一节 辩护权之历史沿革 一、辩护权生成 二、辩护权的现代进路 三、辩护权在我国的确立 第二节 辩护权的内涵及外延 一、传统学说视野下的刑事辩护权 二、辩护权的二元化划分与辩护律师的定位 三、应然性的辩护权与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 四、我国的刑事辩护权及其完善 第三节 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的必要性及其诉讼地位 一、审前程序辩护权的必要性 二、审前程序中律师的作用和地位 第三章 审前律师辩护权之学理思考 第一节 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内容及法律基础 一、审前程序辩护权内容及其演变 二、审前程序辩护权法律基础 第二节 审前刑事辩护权哲学基础 一、权利观念是辩护权产生的思想基石 二、公正是辩护权践行的价值取向 三、民主是辩护权执著的终极目标 第四章 刑事审前程序辩护权的价值 第一节 被告人主体地位的保障 第二节 诉讼对抗与控辩平衡的内在要求 第三节 程序保障和程序分流之前提 一、辩护权与程序保障 二、辩护权与程序分流下篇 分说 第五章 律师的会见与通信权 第一节 律师会见、通信权概说 一、律师会见、通信权的制度价值 二、律师会见、通信权具有特殊性 第二节 国内外法律对律师会见、通信权的规定 一、我国法律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二、国外法律对律师会见、通信权的规定…… 第六章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保障 第七章 律师阅卷权及其保障 第八章 律师在场权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事审前程序之解析 刑事审前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基础和前提。这一阶段涉及控诉职能的实现及其质量和效果,它直接关涉到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审前程序作为国家追诉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追诉行为的阶段,强制措施的使用在所难免,而强制措施势必以牺牲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为代价,特别是对于错误地受到嫌疑的被追诉人来说,错误的成本不仅仅是一次错误行为的本身,而是以每一分钟、每一秒钟的羁押来计算错误的代价。对于被追诉人来说,这每一分钟、每一秒钟都是极其不公正的,对于他的任何一项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可能导致他对于社会的不满甚至仇恨。美国著名学者罗纳德?德沃金将这种错误的行为视为“第二次伤害”即(或)“道德的伤害”。①审前程序是权利和权力博弈最为激烈的阶段,也是人权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时期,尽管发现真实并施加行为人应得的惩罚,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但是,这并非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绝对不表示刑事诉讼容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方式来发现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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