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昌麒 主编  页数: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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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由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李昌麒先生主编,连续列选教育部“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及“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是法学教材中的精品。  本书以“需要国家干预论”为立论基点,按照“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这个命题来设计论证体系并将之贯穿全书。这一点体现了本书内容上的与时俱进追求,也使本书更贴近经济法的本源精神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本书另一亮点是,注重运用多学科知识从多维度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重视经济法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有机结合。  全书共分六编,分述经济法主体、市场秩序规制、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监管、经济法责任与司法救济等内容,此次新版对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等内容作了更新和修订。

作者简介

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性导师。主要著作有:《经济法——国家于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个人专著)、《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个人专著)、《产品质量法学研究》(主编,中华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经济法教程》(主编,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经济法学》(主

书籍目录

绪论 一、运用多学科知识从多维度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经济法的研究 三、重视经济法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有机结合 四、寻求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第一编 经济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重视经济法学史的研究   一、经济法学史的研究现状   二、经济法学史的研究方法   三、经济法学史的研究目标取向  第二节 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使用   二、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三、蒲鲁东对经济法产生原因的揭示   四、赫德曼对经济法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形式的揭示   五、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  第三节 经济法兴起的历史轨迹   一、经济法兴起的不同观点   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   三、经济法在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   四、经济法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节 经济法兴起的原因   一、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二、经济法兴起的社会经济原因   三、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   四、经济法兴起的法律原因   五、经济法理论兴起的逻辑演进  第五节 经济法发展前景展望    一、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二、知识经济对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第二章 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经济法的定义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二、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三、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   四、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   一、在传统体制下揭示经济法基本原则所存在的缺陷   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新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第三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四、经济民主原则   五、经济公平原则   六、经济效益原则   七、经济安全原则   八、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制度第三编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第四编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第五编 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第六编 经济法责任与司法救济

章节摘录

第五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内容提要 关于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否是独立法律部门的讨论历经了五个发展阶段。尽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已经无可逆转,但仍然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甚至多种观点,这都可能影响人们对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的认识。因而,本章从多角度出发,既立足于理论,又考虑到实际,对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进行了论证;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经济监管法。学习重点 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客观依据;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互动机制;经济法的体系。第一节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概说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生自发,群体互动,历经数载的艰辛探索,在老中青三代学者的共同推动下,现在已经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然而,对于经济法的地位,在我国却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争论时间之长、范围之广、激烈之最可能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曾有过的,甚至在有的时候,这种争论已经超出了学术的范畴,要么与人们的政治倾向相联系,要么彼此之间反唇相讥,要么成了一种门户偏见。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争议,无非有三个原因:其一,在经济法学研究的内部,由于人们的认知能力、知识水平以及价值取向的不同,造成对经济法本质属性的认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甚至有人戏言,有多少部经济法著述,就有多少个经济法的定义。从一定意义上说,我们讨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就是从更高层面上讨论经济法的地位。因而,这种模棱两可的“内讧”现象,使那些并不研究经济法的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错觉,认为既然研究经济法的学者都说不清经济法是什么,可见其存在是成问题的。其二,一些从事民法和行政法研究的学者基于他们对各自学科本质的理解,期望用“大民法”和“大行政法”的观点来否定经济法的存在,提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呈现的社会关系,要么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要么属于行政关系的范畴,即所谓非此即彼的观点,从而使经济法面对着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挑战。其三,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机构改革中,在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将原有的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庭和交通运输庭予以撤销,相应改建成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起了“大民事审判格局”,至此,历时二十余年的中国经济审判制度正式宣告终结。对于此次撤庭改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法,不只是“简单地对现有机构的撤并或更名,而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这一举动就不能不引起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极大关注。由于人们观察问题的角度与方法有所不同,对这一改革可能存在完全不同的认识,甚至得出经济法已经终结的结论。那么,经济法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呢?我们可以这样说,经济法自引入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理论探索,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包括过去对经济法存有疑虑甚至持反对态度的学者,对经济法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已取得了许多共识。在2001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李鹏委员长在人大常委工作报告中明确地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所构成,这可以说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经济法地位的确认。同时,在2005年我国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作主旨发言时说,中国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实际上,我国经济法的地位早已为宪法所肯定。《宪法》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提的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提的是“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由此足见《宪法》是把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看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的。199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谈到“加强法制建设”时,也是把“加快经济立法、完善民商法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两个不同目标而提出来的。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并不包括经济立法,经济立法也不包括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应当说,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无疑的,当前已经没有必要对它的地位再进行无休止的争论。二、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客观依据关于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否是独立法律部门的讨论,如果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算起,至今已二十余载了,其间经过了激烈、消沉、复苏、考验和无可争辩五个发展阶段。尽管经过多年的争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已经无可逆转,但仍然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甚至多种观点,这都可能影响人们对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的认识。我们认为,在研究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时候,应当从多角度出发,既要考虑在理论上立住脚,又要考虑在实际生活中行得通,而不能只盯着传统的划分方法不放。(一)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上去考察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私法分类以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成为许多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分类。对于如何确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的主张,但是,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规定公权关系的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军事法等;私法主要是规定私权关系的法,通常特指民商法。曾经有一段时间,我国法学界遵循公法和私法是资产阶级法学家为了掩盖法律的阶级性而作的划分这样一种认识,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私法的划分。但这种主张并未引起更多的共鸣。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区分公法与私法的主张被更多地提出,并且认为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纵观法学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存在着这样一个规律,即在“诸法合体”的体制下,不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与此同时,也不存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但当人类进入到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野逐步分明,进而促进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结构体系的形成,再加上当时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广泛流行,社会进而要求法律贯彻“个人本位”和“私法自治”的法律观。在这种情况下,体现个人权利的私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的兴盛,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是,当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又出现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融合,或者说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隔阂正逐步消失。与此同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又出现了经济的宏观调控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以及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问题。这些问题冲击着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律体系和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上述问题的解决单靠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律制度和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制度是难以办到的。这是因为,民法作为私法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无序状态,它既不能防止私权的滥用,更不能遏制公权的扩张;行政法作为公法,其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范公权对私权的无端侵扰,但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其所担负的繁重任务使得它无力对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作出全面而又合理的界定,不能对私权及其行使以及私权与公权的良性互动机制作出说明与安排。而经济发展本身又必须要求私权与公权在一个恰当的法律形式中互为作用,这种法律形式当然既不是民法,也不是行政法,最佳的选择只能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具有公私法兼容性质的经济法。对此,日本学者有过诸多论述。例如,日本著名学者高田植一认为,私法主要是体现和调整自由竞争的,公法则是体现和调整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的,而经济法则是运用公法规则和私法规则来调整双方同意和自由竞争相矛盾的需要由国家来调和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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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5条)

 
 

  •   书很好,名家的作品,经济法大家之手出来的东西的确不一般
  •   就是考研的必备教材。
  •   挺不错的,只是东西好多啊 背不过来啦··
  •   質量很好~頂 很滿意~!
  •   考西政经济法研究生必读书目
  •   应当是正品,很满意!!
  •   包装很一般,但是还好书没有破损。
  •   上课需要用的教材,书各方面都蛮好的。
  •   据说是老师要求买的,不关我事。。
  •   这个是最伤心的一本书,看完了没记住,分数最低的一门课
  •   连封面都烂了一个好大的口子,更不用说里面了,又脏又破…这是我第一次在亚马逊买书,太令我失望了
  •   买过以后发现旧书市场有卖的一模一样的。有点不爽。。。。但就书而言,很好,是正品,快递也很快。
  •   书是正版书,书的质量好,价格贵,用一次,就不用了,感觉挺亏的
  •   书比较齐价钱合理运输快,我喜欢
  •   书很完整,没有折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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