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顾昂然 页数: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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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从1950年起就接触和具体从事法律工作。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时,我被调到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工作。“文革”期间受迫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加强立法工作,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制委员会,我又回到法制委员会,后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一直工作到2003年离休。可以说,因工作关系,我亲身经历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全部历程,对此是深有感触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同时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党中央与时俱进,对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此,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新阶段的立法任务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同时,还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1997年党的十五大根据法制建设的进展,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立法方面,十五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同时明确这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十六大报告对新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
内容概要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党中央与时俱进,对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该书主要讲述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立法见证。作者通过自身参加我国宪法、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行政、经济等方面一些法律的起草、制定和修改,将一些重要的文稿资料进行归纳整理。书稿中有作者对有关法律草案的说明、在立法工作上的讲话或发言、重要立法中的讨论情况(有中央领导,专家学者,行政、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等同志的发言、讲话、意见)。书稿还附录部分人大委员长的重要立法讲话稿,附录我国近30年的立法活动记事表等有重要历史资料的文献。
书籍目录
一、社会主义法制 充分认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意义,做好立法工作(1987年10月在第三期立法工作干部培训班上)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1990年12月1日在中央党校) 新阶段的立法工作(1993年学习党的十四大报告体会) 成绩显著、任务繁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和任务(1994年9月13日《人民日报》) 在十六城市立法工作会上的发言(1997年5月6日)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立法工作——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的体会(1998年9月人大工作通讯) 提高认识,做好立法工作的几点体会(2001年11月8日在地方人大贯彻立法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就(2002年10月17日在中宣部等五部委联合举办的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系列报告会上的讲话) 贯彻十六大精神,做好新时期立法工作(2002年11月在各省、市立法工作会上的发言) 彭真同志是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2003年1月彭真生平和思想研讨会) 回顾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意义(2004年7月)二、宪法 宪法制定的过程(1985年5月6日在法工委、司法部举办的立法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节录) 新宪法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规定(1992年8月宪法公布施行十周年)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法制讲座) 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发言要点(2002年12月4日)三、国家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82年12月17日《法制日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基本内容(1987年12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4年12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关于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情况介绍(1994年12月27日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 全国都要学习、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年《民主与法制》) 关于如何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两点建议〔1999年11月23日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部长(主任)座谈会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2000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四、民事法律五、刑事法律六、诉讼程序七、行政方面的法律八、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九、附录部分
章节摘录
这次贯彻立法法工作会议开得很好,各地人大的同志就如何贯彻立法法、做好立法工作,交流了经验。我以一个长期从事立法具体工作者的身份,结合我的亲身经历,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以及如何从事立法工作,介绍点情况,谈点个人的体会,不代表组织,供同志们参考。我想讲三点: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来之不易。怎么加强法制建设,法制建设的内涵是什么,也是不断发展丰富的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新中国一成立,就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人民的法制。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17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是完全正确的。为什么要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同志们知道,法是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有阶级性的。法律不是什么社会都有的,原始社会就没有法律,只有当社会产生了阶级,阶级矛盾已到不可调和的时候,才产生国家,有了国家,才有法律。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重要基本原理。大家还记得,人民解放战争经过三大战役后,蒋介石在1949年元旦发表了一个所谓的“求和声明”,他在声明中提出,要保存国民党制定的宪法,保存他的所谓法统。毛主席针对蒋介石的声明,于1949年1月14日发表了关于时局的声明,严正指出,只有在“废除伪法统和伪宪法”等八项条件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和平谈判。国民党的法是剥削、镇压广大人民的,是维护国民党反动统治的,不废除国民党的法,怎么能建立人民政权?!人民怎么翻身解放?!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要建立人民的法制?新中国成立后,与新中国成立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前,政权掌握在反动统治阶级手中,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只能靠党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后不同了,人民掌握了政权,共产党成为执政党,这就要从依靠政策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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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立法见证》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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