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申建平 页数:357
前言
我于1988年起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开始考虑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问题。时值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内地遭遇学术著作出版难,尤其未成名的年轻学者的学术著作出版更难。遂仿照王泽鉴先生担任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主任时编辑出版《台大法学丛书》的办法,编辑出版《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预计用二十年时间,出版100部民商法专题研究著作。其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著作之入选丛书,不论作者职称、地位、亲疏,以学术性为唯一考虑。
内容概要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制度。本书以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为主线,遵循体系化的思考方法,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法解释学的方法,对债权让与制度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尽阐释,提出了完善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相关建议。尤其对让与通知在债权让与中的作用以新的视角进行了诠释,对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关于让与通知的传统观点进行了检讨,明确提出让与通知既是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也是对抗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要件。让与通知发挥着使债权变动的内外关系保持清晰,交易安全得以体现的重要作用。构建科学的债权让与制度即应以让与通知为核心,从而合理的平衡债权让与三方当事人的利益。
作者简介
申建平:1969年生,黑龙江佳木斯人。1991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在《法学》、《比较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演进 引言 第一节 债权让与制度在罗马法中的演进 一、《十二表法》时期债的继承 二、盖尤斯时代债的更新 三、哥尔第安三世时的诉讼代理 四、帝政后期的诉讼通知 五、优士丁尼时期的债权让与 六、罗马法的债权让与理论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第二节 债权让与制度在英美法中的变迁 一、合同权利让与在英国法中的历史沿革 二、合同权利让与在美国法中的确立 第三节 债权让与制度在我国法中的历史沿革 一、大清民律草案的规定 二、民国民律草案的规定 三、中华民国民法的规定 四、新中国的三次民法典编纂与债权让与制度 五、小结第二章 债权让与概述 第一节 债权让与的概念界定 一、债权让与和债权移转的关系 二、债权让与概念的梳理 第二节 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 一、债权让与法律构成的比较法考察 二、我国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第三章 债权让与的客体 第一节 依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一、债权人变更必然导致给付内容完全变更的债权 二、以人格信赖为基础而成立的债权 三、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四、交互清算债权 五、不作为债权 六、作为从权利的债权 第二节 依法不得让与的债权 一、罗马法的规定 二、现代各国法的规定 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转让问题 第三节 禁止让与条款的效力 一、禁止让与条款效力的比较法考察 二、比较法考察的结论 三、我国法的选择 四、禁止从权利让与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未来债权的让与 一、对未来债权含义的分析 二、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比较法考察 三、我国在未来债权让与问题上的立法选择第四章 债权让与通知 第一节 对让与通知传统理论的四点反思 一、对“通知是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说的质疑 二、对“自由主义”说的质疑 三、对“通知是对抗债务人的要件”说的质疑 四、对“让与通知是准法律行为”说的质疑 第二节 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一、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时间界定 二、让与通知是债权发生移转的要件 三、让与通知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四、让与通知是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的程序性规定 第三节 债权多重让与情况下的受让人优先权规则 一、比较法考察 二、几种规则的比较分析 三、我国法应采纳的优先权规则 第四节 债权让与通知与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解决规则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解决规则 三、国际公约中的解决规则 四、我国法的选择 第五节 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 一、比较法考察 二、对我国立法过程的考察 三、受让人应否为通知主体分析 第六节 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要件 一、让与通知的形式 二、让与通知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三、让与通知的相对人 四、让与通知的时间 五、让与通知的撤销 六、让与通知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第五章 保护受让人利益的规则 第一节 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债权让与安全性的基础 二、让与人瑕疵担保责任概述 三、让与人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 四、让与之有偿性对让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范围的影响 五、让与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二节 弃权条款与受让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两大法系的比较法考察 二、国际公约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第三节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与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一、受让人的撤销权 二、受让人的求偿权第六章 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规则 第一节 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基本问题 一、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规则 二、抗辩权与抵销权之区别 三、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的问题 四、部分让与 第二节 债务人的抗辩权 一、概述 二、债务人抗辩权的类型 三、债务人可否向受让人提起反诉 第三节 债务人的抵销权 一、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构成要件 二、让与人破产时债务人的抵销权 三、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方式 四、两点余论 第四节 表见让与 一、受让人的通知能否成立表见让与 二、表见让与是否以债务人的善意为必要 第五节 部分让与 一、比较法考察 二、国际公约的规定 三、部分让与中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第七章 合同权利让与仲裁条款之效力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务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 三、国际理论与实践 四、小结 第二节 对仲裁条款转让所涉因素的分析 一、仲裁条款与主合同的关系 二、仲裁条款的法律性质 三、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 第三节 我国法的选择结语 一、让与通知是整个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 二、明确“通知在先、权利在先”的优先权原则 三、确立平衡债权让与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具体制度 四、承认未来债权让与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出于保障债权人生活的目的而使之享有的债权,比如官职的收益、①退休金债权是金钱债权,其受领并非与债权人人身不可分离,即由他人代为行使尚可,但债权的内容,如金钱的给付数额却和债权人的寿命不可分离,如果让与将导致债权内容的变更,因此不得让与。四、交互清算债权这种债权是指,经常互为交易的当事人约定,以其相互间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为定期计算,互相抵销而仅支付其差额的契约。列入交互计算的债权债务不得由当事人的一方将其排除于计算之外,此项债权属性质上不得让与的债权。②不仅我国台湾地区确立了交互计算不可分原则,意大利《民法典》也明文规定这种交互计算的结算账户不得让与,其1823条第1款规定:“结算账户是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将相互往来的债权记人账户内,直至账户结算前不得清偿或者处分记入的债权的契约。”五、不作为债权由于不作为债权只是为了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如果允许债权人让与债权,无异于为债务人新设义务,故不作为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然而例外的附属于其它关系一同移转,例如竞业禁止的债权可以与营业一同让与。③对于雇佣合同中雇员享有的竞业禁止之债权,在美国,1996年Reynolds and Reynolds Co.v.Hardee一案中,法院认为,它是以雇员对雇主的信任,尤其是不予解雇的信任为基础的,故不得让与,即使因为营业合并发生雇主变更,竞业禁止债权也不当然地移转由新雇主享有。但是,美国更多的判例和学说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只要在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内容等范围上不加重雇员的义务,竞业禁止债权可以随营业一并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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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著作之入选丛书,不论作者职称、地位、亲疏,以学术性为唯一考虑。 ——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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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制度研究:以让与通知为中心》为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之一,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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