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唐先锋 等著 页数: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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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侵权行为法已成为当前国内民商法学界热点研究方向之一,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民商法重点学科建设中亦将侵权行为法纳入其学科建设内容之中,并将其作为一重要研究方向。现以“特殊领域侵权行为专题研究”为名,选取体育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责任风险移转——责任保险等国内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展开一些专门研究,以期为国内侵权行为法之立法研究,同时也为推动我院民商法重点学科建设做出一些努力。 在选取书名时,初始曾考虑用“特殊侵权行为专题研究”,经讨论后改用现书名,此变动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划分,本为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基本划分,但随时代发展,二者概念区分已难能适应现实需要,同时特殊侵权行为内涵之不确定性亦阻碍了理论界对其进行进一步研究之可能,且实践中对特殊侵权行为概念之运用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侵权法理论体系之混乱,因此,当下国内有关侵权法立法研究与理论探讨多数已逐步摒弃此两者之概念区分,而尝试以更加科学的侵权行为类型化技术取而代之。如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侵权行为编即采在侵权行为法中既规定一般条款,又规定侵权行为类型这一一般化与类型化结合的基本做法,并将国内侵权行为归纳为“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危险责任”、“物件责任”、“事故责任”、“商业侵权”六种基本类型;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亦在侵权行为一般规定基础上,具体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关于对他人侵权之责任”与“准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第二,依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划分之原理,本书所选专题所涉内容,均可能既涉及一般侵权行为,亦涉及特殊侵权行为。以体育侵权行为为例,体育运动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中,运动员在体育竞技过程中,因故意致其他运动员伤害的侵权行为即可归入一般侵权行为,而体育活动组织者因未尽注意义务致运动员、观众损害的侵权行为则可归入特殊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亦涉及此问题,侵权行为责任保险虽主要发生在一些特殊侵权行为责任领域,但并未排斥将其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领域。若采“特殊侵权行为”为本专题研究之书名,则与上述专题之具体内容难以逻辑自恰。第三,改采“特殊领域侵权行为专题研究”为书名后,“特殊领域”之称既能避免书名与具体内容之间的涵摄难题,亦能强调所选专题在侵权行为法研究中的特殊性。
内容概要
本书有关特殊领域侵权行为的各专题基本上按如下思路展开论述。首先从概念界定、特征分析及性质探讨等不同层面分析该专题所涉某类侵权行为或侵权行为责任特殊制度之基本含义,以此为后面的全面分析明确基本范畴或概念基础;接着运用类型侵权行为研究方法,对所选特殊领域侵权行为,依不同原则与标准展开类型化分析,以期深人了解该类侵权行为,从而有助于结合这些侵权行为自身特殊性,来确立该侵权行为不同具体类型的归责原则、赔偿规则与方法等,进而建立起合理、合法的该类侵权行为制度,为国内此类侵权行为相关立法提供相应参考依据;再接着即对该类行为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展开详细分析,以为此类侵权行为的认定、归责与救济提供具体思路,然后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免责事由、责任风险移转等进行分析讨论,从而进一步明确为此类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承担主体、承担方式、承担责任之抗辩及责任风险的外部承担机制等;最后,在归纳总结该类侵权行为立法现状基础上,结合前述分析,尝试提出对国内该类侵权行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思路。
书籍目录
专题一 体育侵权行为研究 引言 一、体育侵权行为之含义 二、体育侵权行为之类型 三、体育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四、体育侵权行为之责任承担、免责事由与责任风险移转 五、国内体育侵权行为立法现状及完善思路 结语专题二 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研究 引言 一、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之含义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之类型 三、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四、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之责任承担、免责事由与责任风险移转 五、国内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立法现状及完善思路 结语专题三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研究 引言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之含义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之类型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之责任承担、免责事由与责任风险移转 五、国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立法现状及完善思路 结语专题四 网络侵权行为研究 引言 一、网络侵权行为之含义 二、网络侵权行为之类型及其表现 三、网络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四、网络侵权行为之责任承担、免责事由与责任风险移转 五、国内网络侵权行为立法现状及完善思路 结语专题五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研究 引言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含义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类型 三、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四、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之承担 五、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立法现状及完善思路 结语专题六 侵权行为之责任风险移转——责任保险研究 引言 一、责任保险之含义 二、责任保险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关系 三、责任保险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侵权行为责任保险之类型 五、国内责任保险的发展思路 结语后记
章节摘录
体育比赛中运动员所受损害,一般多涉及运动员生命健康权;以带有侮辱、歧视性语言或动作侮辱他人的,则属违反体育道德精神之致害行为,如欧洲赛场频繁发生的以带有种族歧视性言行侮辱他人之行径等,可以侵犯他人人格权益为由要求侵权赔偿。其二,俱乐部及所在单位遭受之损害。该损害不像运动员所受损害那样显而易见,但运动员受损给其所在单位或俱乐部间接造成损失却不容小视。因侵权行为所侵害之权益既包括人身权益,亦包括财产权益。体育运动中一旦“明星运动员”遭受伤害,不但直接影响其个人运动成绩与运动生涯,、也会间接引发一系列诸如包括门票销售、广告赞助、电视转播等俱乐部经济收入减少。尽管这种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1]应否赔偿、依何赔偿及计算标准等目前尚有不同见解与争议,但不容否认的是,在体育运动市场化情形下,这给其所在单位或俱乐部带来之损害绝不可小觑。此外,面对因本方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过错行为致其他主体损害构成体育侵权后,俱乐部还可能要承担一定雇主赔偿责任,对此部分损失可否追偿因事而异,但这无疑应归人俱乐部运营中存在的风险损失。其三,场内观众、记者及其他场外主体遭受之损害。观众购买门票观看体育比赛,理应享受相关主体提供之周到、完善服务,其中最基本的即是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但体育场上形势瞬息万变,即使组织者各项工作均已到位,亦难保证万无一失,很难要求运动员在比赛中分出额外精力去时刻关注场外观众,因此,体育比赛的现场观众仍会面对来自各方面威胁及隐患,如飞出赛场的球或投掷物、冲出跑道的赛车等。由此推而广之,这种潜在危险或侵害可能会波及赛场之外、与赛事毫无关联的场外普通民众身上,使其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如在不封闭体育场馆外兜售商品之小贩、在体育场馆外行走之路人,甚至居住体育场馆附近之住户等,均有可能随时遭受来自体育场内不安全因素之侵害。 第三,损害与体育侵权认定之关系。此处强调体育侵权构成须存在损害事实,并非意味体育比赛中只要有损害就一定是侵权,特别是对场内购票观看比赛之观众而言,其与赛事主办方、组织者因门票购买而成立合同关系,将可能出现损害发生后违约与侵权之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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