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678
内容概要
本书采用最新编注体例,精选最为常用的财务会计、税收、金融类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各类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并附相关的图表及典型案例汇集成册,共分为财政、财务、会计、审计、税收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涉税案件处理、银行业监管、金融机构、负债业务、信贷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外汇业务、金融违法犯罪的处罚等18类,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应对常见财税金融法律问题的必备法律工具书。
书籍目录
财务会计类 一、财政 1.财政管理 2.政府采购 3.国债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二、财务 1.现金管理 2.财务规则 三、会计 1.会计管理 2.会计制度 3.会计师管理 4.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四、审计税务类 一、税收征管 1.征管 2.税务稽查 二、流转税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营业税 4.关税 三、所得税 四、财产税 五、行为、目的税 六、涉税案仲处理金融类 一、银行业监管 二、金融机构 三、负债业务 四、信贷业务 五、支付结算业务 六、外汇业务 七、其他业务 八、金融违法犯罪的处罚
章节摘录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已经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立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 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由中央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经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名单报财政部。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应当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另行规定。 按照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签订的合同是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采购资金支付报销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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