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741
内容概要
本丛书在我社“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丛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框架体系和编注体例,增补了近期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最新增加了主体法的导读及条文注释,适合于法律职业人士、机关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师生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使用。 *突出热点:丛书根据法律适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按照文件类別共分为15个分册,其内容涵盖了民事、商事、刑事、合同、赔偿、物权、房地产、建筑、公司、财税金融、交通、劳动合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诸多社会领域。 *全面收录:丛书全面收录了相关领域的各类法律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司法业务文件,国务院各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等。 *方便实用:丛书秉承《法律小全书》一贯的编辑宗旨。竭力为读者提供其他更多、更方便的实用内容,包括:常用的文书范本、典型案例和操作流程:主体法律附加导读、条文主旨、条文注释和关联法规;部分分册加收更具指导意义的地方审判政策。 *动态增补:为了适应法律的不断发展,本丛书还为读者提供最新法规资讯的增补服务,读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的增补方式和内容,并且提出对本丛书的意见和建议。 本书采用最新编注体例,精选最为常用的交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各类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并附相关的图表及典型案例汇集成册,共分为道路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水路交通、铁路交通、航空运输、交通税费等六类,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应对常见交通法律问题的必备法律工具书。
书籍目录
编辑出版说明总目录常用法规简目目录道路交通运输一、道路交通运输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05.8.28)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3.20)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9.25)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2000.6.27)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2.1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1.19)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11. 22)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11.22)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12.14) 2.道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8.28修正)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9.13)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12.2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2.13) 路政管理规定(2003.1.27) 3.公路建设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8.2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12.21)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5.8)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1.27)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6.8)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6.23) 4.车辆与驾驶员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6.16) 汽车报废标准(1997.7.15)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12.18)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2002.8.23)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12.23)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4.8.27)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6.24)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8.15)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9.21)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9.2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1.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2.27) 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1.24)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入管理规定(2006.12.1)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12.20修订) 5.道路运输道路交通事故水路交通铁路交通航空运输交通税费
章节摘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三)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三条 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四条 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二)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三)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五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为纸质号牌,载明允许行驶的区域、线路和有效期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背面为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签注车辆类型、号牌号码、厂牌型号、行驶区域或者线路、有效期等信息。 第六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应当与入境批准文件上签注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人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不得延期。 第七条 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应当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内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当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第八条 临时人境的外国机动车,可以凭入境凭证行驶至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机关所在地,并于入境后二日内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其自带的临时入境的机动车或者租赁的中国机动车。 第十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人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一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二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人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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