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林文学  页数:265  

内容概要

医疗纠纷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作者统计分析了全国医疗事故案件收案情况、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对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责任保险管理部门进行了调研,并对日本、德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作了一定的考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为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本书是在作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作者针对当前医疗纠纷的多样性与解决途径单一的矛盾,患者对纠纷解决效率的要求与解决机制的不适应,以及患者对解决纠纷公正性的要求与解决机制的不适应的现实,提出了建立多元化化解医疗纠纷机制的设想。特别是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作者对医疗纠纷案件案由的多样性、鉴定的二元化和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都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林文学,男,1970年12月出生,籍贯: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1988—1992年,就读于浙江师范大学政教系,获哲学学士学位。
  1992—1995年,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
  2001—2002年,就读于香港大学法学院,获普通法硕士学位。
  2005—2008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曾任司法部办公厅秘书,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处长,现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  
  目前已合著出版《依法治国论》、《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等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中国司法》、《中国律师》,《中国考试》、《中国医院管理》等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书籍目录

导论   0.1  研究意义  0.2  研究方法  0.3  研究现状  0.4  研究内容第1章  医疗纠纷  1.1  医疗纠纷的概念  1.2 医疗纠纷案件受理情况  1.3  现阶段医疗纠纷的特点  1.4  医疗纠纷的成因  1.5  医疗纠纷的解决第2章  多元化化解医疗纠纷机制  2.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2  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  2.3  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紧迫性  2.4  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框架第3章  协商  3.1  协商的优点  3.2  协商的缺点  3.3  现阶段仍然应该鼓励、引导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第4章  人民调解  4.1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剖析  4.2  上海市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剖析  4.3  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分析第5章  医疗纠纷专业调解组织  5.1  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  5.2  调解情况统计分析  5.3  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优点分析  5.4  医疗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第6章  医疗责任保险  6.1  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基本情况及数据分析  6.2  北京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做法  6.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医疗责任险理赔程序  6.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6.5  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6.6  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第7章  仲裁  7.1  利用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能性  7.2  对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分析  7.3  运用仲裁解决医疗纠纷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第8章  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调解  8.1  行政调解的概念  8.2  现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缺陷明显  8.3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应该大有作为  8.4  完善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第9章  诉讼(审判)  9.1  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是各种解纷机制的风向标  9.2  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9.3  医疗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9.4  行使释明权,发挥司法审判各环节在化解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作用第10章  诉讼调解  10.1  诉讼调解的概念  10.2  调解方法  10.3  设置审前强制调解程序的分析  10.4  对诉讼调解热的冷分析  10.5  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的衔接  10.6  几点结论第11章  国外医疗纠纷解决办法及启示  11.1  日本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  11.2  美国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  11.3  德国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  11.4  几点结论附表A  成都市武侯区2000—2004年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统计数据附表B  宣武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相关统计数据及其分析附件C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建议稿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3章 协商  3.3 现阶段仍然应该鼓励、引导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3.2 行政上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监督  尽管协商可以解决纠纷,但可能使有关责任人逃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追究。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往往存在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利用协商有可能规避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逃避法律制裁。公权力机关要主动介入,比如建立定期上报医疗纠纷情况、医疗纠纷协议书由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等制度,完善监管的环节,堵塞监管的漏洞。  3.3.3 司法匕应持认可医疗纠纷协议书具有-定法律效力的态度  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因此,一般当事人都会自觉地履行协议书所确定的内容。所以,从本质上讲,没有必要从法律上规定协议书的法律强制效力。因为协议书签订的程序非常灵活,协商自由度很大,为了防止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等负面影响,也不应规定协议书的法律强制效力。如果赋予协议书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协商过程中出现的隐性强制等就很难预防。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对纠纷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书的效力没有作出规定。我个人认为,对于医患双方和解后患方或医方又重新诉讼的医疗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应当将协议书作为一份重要的证据对待,对于没有下列情形的协议,应依法支持协议所确定的内容:(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因重大误解订立的;(6)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7)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当然,对于赔偿数额较大,有潜在变故的纠纷,有的地方通过公证的形式以强化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也是有效的办法。经过公证的和解转文,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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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   本书已阅读一半,逻辑清晰、有事例,作者的政治意识也很高。可以作为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   研究下,有用
  •   喜欢专著类的书,值得看呢
  •   我是为了写毕业论文才买的看中的是里面较新的统计数据其他内容很多杂志上都有登,没有什么新观点
  •   与作者的身份相比,本书太一般了。
  •   内容翔实,资料备书,看看有益“健康”
  •   抄,还说是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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