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8月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千帆 页数: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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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东郭子问庄子:您所说的道,究竟在什么地方呢?庄子回答说:道是无所不在的。东郭子:您得具体一点才行。庄子:那就让它体现在蝼蚁身上吧。东郭子:道是宇宙的最高法则啊,怎么会如此低下呢?庄子:那就让它在稻田的稗草里好了。东郭子:怎么每况愈下了呢?庄子:那就让它在残瓦碎砖里。《庄子·知北游》你家要拆迁了。政府通知你,你可以得到部分补偿并选购城边新盖的住昕,但必须在期限内搬走。你本不愿意搬,而且觉得政府所定的拆迁费太低了。你还怀疑政府官员和开发商之间有幕后交易,靠侵吞你和周围邻居的安置费来瓜分利润。
内容概要
作为一本法学教程,本书具有普通法律教科书的特点。由于本书把宪法严格作为一门法律来对待,因此它在风格上和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没有根本区别。全书将宪法学原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介绍与比较中国和其它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内容上,本书分三大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是概论,其中包括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的形成、发展及其思想渊源,以及宪法审查机制三章。之所以将审查机制作为概论部分,是因为发达国家的宪政经验普遍表明,宪政审查是宪法效力的必要保障;没有某种形式的宪政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效力,宪法学也就成为没有意义的空头理论。因此,和前两章一样,这部分内容具有基本与普遍意义。第二与第三部分是关于宪法学实体理论。第二部分介绍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结构的划分,政府组织结构以及政府产生的方式三章。第三部分讨论公民权利,包括权利的基本概念和宪法保障两章。之所以把公民权利放在国家机构的后面,部分是出于循序渐进的考虑,因为“宪法”(constitution)的原始含义毕竟是指政府的组织法;部分则是因为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我们所说的宪法保障,实际上是指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宪法对公民权利实施的保障。 在形式上,本书将结合理论叙述和实际案例,并在适当的地方穿插“评注”(对概念或理论的说明)、“探讨”(对某些有争议问题的讨论)、“案例”(各国著名或典型判例)、动态(中外宪政的最新进展)与“思考”(对读者提出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本书所注重的是有说服力的推理,而不是“正确答案”;事实上,大多数有价值的法律问题是不存在正确答案的。政府可以基于对社会影响的考虑而限制你的言论自由吗?官员可以反诉侵犯他名誉的公民吗?最高法院是否应收回对死刑的核准权?(见本书第七章)宪法是否要求私有财产受到征用时获得公正补偿?如何衡量补偿是否“公正”?对这些问题的争议本身表明,正确答案是很难发现甚至不存在的。如果你有志于宪法学,那么你所能做的只是从你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出发,尽可能为某种答案提供有力论据。当然,别人可能会有不同意见。这是为什么辩论在法律中如此重要,也是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法院去评判与解决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争议。 为了便于阅读,本书用脚注表示一般较长的案例名称,一般文献则用“()”夹注的形式,表明作者、年代和页码,并在全书最后附以参考文献。 对案例的原文有修改的,一律甩“[]”表示。除非特别说明,美国“宪法”是指其联邦宪法,“最高法院”是指联邦最高法院,德国的“宪政法院”一般是指联邦宪政法院。
作者简介
张千帆,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1999年回国后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2000年至今),2003年至今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2004年当选为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并担任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部分 概论 第一章 宪法(学)是什么? 第一节 引论——宪法能为你做什么? 第二节 基本概念 第三节 宪法的结构与特征 第四节 宪法学是一门“科学” 第五节 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第二章 宪政制度及其思想渊源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宪法的思想渊源 第二节 西方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节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第三章 宪政审查与宪法效力 第一节 司法审查的起源 第二节 宪法效力与“司法化” 第三节 宪法审查的模式 第四节 司法解释的方法 第五节 法院与民主——司法审查的政治含义、问题及启示第二部分 国家权力的结构与组织 第四章 国家结构形成——单一制、邦联制与联邦制 第一节 联邦制度 第二节 邦联制 第三节 单一制 第五章 政府组织形式——立法、执法与司法权力的分配 第一节 分权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立法机构 第三节 国家元首与行政机构 第四节 司法机构 第六章 政党与选举 第一节 民主、选举与政党制度 第二节 政党与宪法 第三节 宪法与选举第三部分 公民基本权利 第七章 权利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权利是什么? 第二节 权利的作用和分类 第八章 权利的宪法保障 第一节 表达自由 第二节 宗教与信仰自由 第三节 社会经济权利 第四节 人身权利 第五节 集体权利——生存权与发展权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最后,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52条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2代表名额的分配由于法治国家的法律规范是由多数人民代表制定的,而人民代表又是从多数选民的表决中选举产生的,代表名额的分配构成了选举的关键。国家是由众多地区组成的;由于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几乎任何级别的选举:全国的或地方的都必然在不同地区分别举行,而人民代表必然来自于国家的某个地区,并最能代表本地区的选民利益和需要,因而也是由本地区的选民选出:这就和上海市的选民不清楚西藏自治区的人民需要什么,因而也不应该有权选择那里的全国人大代表一样简单。根据“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每个选民只有一票,必须保证和其他选民的一票具有同样的分量;且由此选出的每个代表必须代表大致同样多数的选民,各个地区的代表人数和其选举基数之比必须大致相同。选举法第9至11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第12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或企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小于四倍比例。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后记
我首先要感谢法律出版社教育分社丁小宣社长对我的一贯支持;是他给予我这个和众多大学生“见面的难得机会。这本书是为了宪法学的学生而写的,而它本身也是教学的产物。我感谢我在南京大学教过的研究生:有的已经或即将成为同事,特别是赵娟、黄建军、李燕萍、夏正林、赵雪雁等;他们在课堂上的讨论和问题为我提供了诸多启示,让我真切体会到“教学相长这句古训的含义。这本书的初稿主要是在2002年暑假期间于苏格兰的圣·安德鲁斯大学(University 0f StAndrews)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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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2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古罗马时代,两部法学阶梯先后撰成,杰作不朽。哲人其萎,后世继之。今天,我们奉献这套法学新阶梯丛书,追先贤之洪业,成新一代法学教科书。我们也向有志学习法律的学子们致意。我们相信,经过不懈努力,学子们最美丽的希望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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