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肖晖 页数: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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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受命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术文库》(以下简称《法学学术文库》)写序是件幸运的苦差事。言其幸运是组织的信任,言其苦差实颇费心力。愚意以为,《法学学术文库》的出版是学校科研的盛举。述其作用论其特点,必须回放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予以说明。伟人说过: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伟人还说过,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众所周知,今天的西南政法大学(1995年前名为西南政法学院,人们常简称其为西政)已经五十有五啦,假如是个自然人,当此年龄段该是知天命多时了。五十五个年头,它有过创业的艰辛,有过成功的喜悦,有过失败的悲哀,有过耀眼的光环。它少年惨遭磨难,青年恰逢盛世。从纵向看,大致可切分为三个时期:第一,奠基期。时间跨度当从1953年建校算起至1966年上半年。学校从批准到选址,从选址到成立,从成立到教学,基本是顺应政治之需。司法改革运动又“使一大批并无政治问题的法学专家、教授被拒之于新的司法机关和大学讲坛之外”彼时不以做学问为时髦而以讲政治为荣耀。虽有少许著述出台但基本上是谈不上法学研究的。
内容概要
本书是第一本对中国判决理由的传统与现代转型进行专门研究的专著,试图从体系到内容填补该领域的学术空白。它从多向度的视角来展开研究,并借用了历史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运用了大量跨学科的知识和原始档案等第一手的材料,力图做到以小见大、以点带面、学术性和趣味性相结合。其论题从传统到现代是中国判决理由发展的必由之路。本书具有理论方面的价值,一方面体现在系统地论述了法规范型判决理由的不可逆转性,更加坚定了我们走法治之路的信心;另一方面又揭示了法规范型判决理由的局限性和情理型判决理由的合理内核,从而使人们对法治的局限性和中国的文化传统有正确的认识。本书还具有实践方面的价值,它体现在如何完善立法、如何让法官所作出的判决理由符合法规范型判决理由的要求、法官应如何协调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克服法规范型判决理由的局限性上。 总的来说,本书运用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构建了情理型和法规范型这两种判决理由类型,并以此为基点,以现代化为主线,一步一步展开对判决理由的研究。笔者对此的研究是极具问题意识的,研究的问题完全是中国的;西方在本书的语境下只是一个可资借鉴的参照系,但并不等于说笔者同意西方的昨天就是中国的明天这种说法。本书的研究是杜鹃啼血,它既融入了笔者对中国文化的深层次的思考,同时也融入了笔者对现代性、现代化的深层次的思考,而这一切又都是建立在笔者个人特殊的经历和挫折的基础上的。不管怎样,本书实际上只表达了一个主题,那就是笔者对这片生我养我的土地的热爱。从这个角度而言,这是一本人文性很强的理论专著,这是读者必须注意的。
作者简介
肖晖,男,1970年10月生,四川省宜宾市人。曾做过十年法官。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在《北大律评论》、《思想战线》、《法学家》、《现代法学》等报刊上独(合)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绪论 一、选题意义和选题背景 二、对判决理由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本书的研究方向 三、本书的立场及论题 四、本书的基本内容和研究价值 五、本书的研究方法 六、几个重要概念的界定 (一)判决 (二)判决理由 (三)传统 (四)现代第一章 中国判决理由的传统 第一节 中国传统判决理由中的理、情、法 一、理:中国传统判决理由的最高准则 二、情:中国传统判决理由的重要准则 三、法:中国传统判决理由中情理实现的工具 第二节 中国传统的情理型判决理由形成的文化原因 一、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判决理由 (一)儒家的人伦价值与中国传统判决理由 (二)儒家的人情观与中国传统判决理由 (三)儒家的法思想与中国传统判决理由 二、无讼文化与中国传统判决理由 (一)无讼文化概述 (二)无讼与人情 第三节 中国传统的情理型判决理由形成的社会原因 本章小结第二章 中国判决理由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 鸦片战争一民国成立:判决理由的历史变迁 一、领事裁判权与法规范型判决理由 二、清末中国人的回应与挑战 第二节 民国时期:判决理由的新发展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情理型判决理由的回归 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一“文革”:判决理由发展的迟滞期 ……第三章 从传统到现代:中国判决理由发展的必由之路第四章 法规范型判决理由的内在要求及局限性的克服第五章 情理型判决理由的继承和扬弃第六章 对现阶段中国判决理由存在问题和不足的考察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章节摘录
法规范型判决理由作为判决理由的一种类型,也只不过是追求这种生活方式的一种手段而已。这种类型的判决理由由于它的大前提建立在具有相当确定性的法规范的基础之上,而小前提又是以符合程序正义的方式所获得的,因此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由它所获得的判决结论是具有确定性的。这种特点也决定了它在相当程度上是具有可预测性的,因为可预测必须建立在大前提具有确定性的基础之上。这使得它具有“有原因可循、有规则可依”的特点,而这正是这种生活方式所追求的。由此看来,法规范型判决理由和陌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是相契合的。换句话说,它为这种生活方式提供了功能上的必要支持。(二)陌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与中国判决理由的转型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生活方式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的话,那么,在“文革”后至今的这一阶段内,特别是1992年中国明确提出走市场经济道路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正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日益发现,自己每天所面对的不再只是村里的姑娘小芳、王大爷或单位的同事,而是身处一个陌生人的世界。陌生人社会没有那套在熟人社会里行之有效的互惠系统,因此,依靠互惠系统来进行纠纷解决的机制失灵是在所难免的。同样值得一提的是,以情理为导向的中国传统判决理由所体现的个别主义的调整进路,使得要准确地预测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变得十分的不容易,这同市场经济和陌生人社会的要求也是大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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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判决理由的传统与现代转型》还具有实践方面的价值,它体现在如何完善立法,如何让法官所作出的判决理由符合法规范型判决理由的要求、法官应如何协调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克服法规范型判决理由的局限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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