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龙宗智 页数: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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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我的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基金项目“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的最终成果。这一研究,是从2001年开始的5年项目,延至今年才结题并提出最终成果。时间延长,除了因为2002年至2006年我从事校长工作行政事务繁忙外,也与我的写作方式有关。我曾经在“我的学术自白”一文中说过:“说实话,我做理论研究,喜好写文章而不爱写书。一则文章总是有感而发,有时甚至有不吐不快之感,而著书则需要完整性,有些部分并无感想,但为结构需要必须勉强构筑,因此难免无病呻吟,处理相关材料时味同嚼蜡,甚或感到痛苦。二则写文章如打攻坚战,虽然有时艰苦异常,但使出浑身解数攻克后,山头上战旗飘飘,平添几分胜利喜悦。
内容概要
《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作者立足于中国司法的特殊背景与条件,积多年观察思考和实际体验,对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中最具挑战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做出厂富有创新性的回答。如对我国刑事证明的“印证证明模式”的提出、对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道德界限的探讨、对中国刑事法中推定与证明责任问题的辨析,对中国特定条件之下书面证言使用的规则设定,以及对纪委取证、立案前取证等中国法特有问题的分析,均可谓独具只眼。他对现实状况的把握,对操作复杂性的体会,以及在制度研究时就实践合理性与法理合理性分析的展开,充分显示厂思考的深度及理论的力度——这是植根于中国司法实践的“本土的”证据学理论。
作者简介
龙宗智,1954年9月出生于四川成都。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后又返该校先后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曾任军事检察院检察员、副检察长、检察长,大军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校军衔。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基地客座研究员等。行政职务为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大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学理一、证据学研究基点与学科性质二、证据学的研究对象:证据与证明(一)证据论(二)证明的必要性与证明机制的启动(三)我们能否认识“客观真实”证明限度(四)证明的不同要求与不同方式三、证据学方法(一)事实证明的不同路径与状态(二)证据学基本方(三)与经验、逻辑方法相关的其他证据学方法四、证据学结构及建立“大证据学”的意义第二章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一、我国证据分类制度的特点二、证据的来源及派生性证据的意义三、关于笔录证据与专家证据的制度确认(一)关于各种笔录证据在分类上的处(二)关于专家证据的形式与类别界定四、人证分类及“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问题(一)人证分类问题(二)视听资料的证据属性第三章 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一、关于侦讯活动中使用欺骗的许容二、设置欺骗性侦讯手段的法律界限三、承诺不可反悔——司法信用原第四章 取证主体合法性若干问题一、关于非管辖侦查单位取证合法性问题二、关于纪委取证与刑事诉讼的关系问题三、关于立案前调查机关所获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第五章 书面证言及其运用一、书面证言使用之弊害及言辞诉讼原则之根据(一)书面证言可能扭曲作证者的本意,从而给出错误的证据信息(二)书面证言妨碍了诉讼对方的质辩,而这种质辩是发现真相的重要手段(三)书面证言排除了法官直接辨识证言真意及其可靠性的可能(四)由于缺乏法庭宣誓、具结的作证场景与前提,书面证言的可信性保障条件不足可信性保障条件不足二、书面证言之可用性及“例外规则”建立之法理三、排斥与容纳书面证言之不同方式比较研究(一)传闻规则与书面证言(二)直接、言辞原则与书面证言(三)“程序转向”情势下借鉴传闻规则对书面证言的处理(四)比较分析意见四、我国目前书面证言使用的状况特点五、完善我国证言提出使用制度的意见第六章 刑事对质制度及其改革完善一、对质询问的含义、要素及意义二、对质询问的立法模式与立法例三、我国建立完善对质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模式四、对质的方式与程序以及对质制度的改革(一)现行制度框架内的操作规范(二)对质制度的改革及其操作要求第七章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一、自由心证的证明方式及其内涵19l二、我国诉讼证明模式及其比较性实证分析三、“印证证明模式”的主要特点及产生原因(一)获得印证性直接支持证据是证明的关键(二)注重证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内省性”(三)要求证据间相互印证导致很高的证明标准,在信息有限的司法环境中达到这一标准的难度很大(四)为实现印证目的,易于采用比较灵活的取证手段四、两难困境及谨慎突破第八章 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若干问题一、证明责任的相关概念及适用空间(一)概念的界定与选择(二)证明责任规范的适用空间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特点与问题三、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法理根据及被告人证明责任的承担四、检察官的证明责任与客观义务的关系及制度完善五、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六、法官的查证责任以及与检察官证明责任的边界第九章 推定的界限及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二、推定的概念以及推定与推论的区别三、“事实推定”能否成立四、我国刑事立法中的推定规范五、刑事司法解释中的推定六、余论:推定的创制与规制第十章 刑事庭审人证调查的几个问题一、关于中国刑事庭审证据调查的制度环境与其他支持因素二、关于人证调查方式的性质界定——是交叉询问,还是控辩询问三、被告人调查程序如何设置四、询问证人的程序与方法(一)轮替规则(二)调查范围(三)询问方式五、诉讼异议与证据调查规则六、庭审安排与诉讼指挥(一)庭审安排:人证中心,或分段式证据调查(二)法官在庭审人证调查中的责任(三)诉讼指挥权的行使方式及合议庭的内部关系第十一章 证据矛盾及矛盾分析法一、证据矛盾的性质与类别二、证据矛盾产生的原因及意义三、应对矛盾的方式与方法(一)有效地排除矛盾(二)合理地解释矛盾(三)充分地证明事实(四)适度地容忍矛盾四、存在矛盾的情况下认定事实的标准与要求
章节摘录
第二章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二、证据的来源及派生性证据的意义有必要指出,虽然各国对证据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但现代各国司法实践对哪些诉讼资料可以被称为证据并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认识大致相同。然而,有学者对证据概念的“所指”提出质疑。《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发表裴苍龄先生的文章“论证据的种类”,作者认为,证据只有人证、书证、物证三种,而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鉴定结论不仅不能与物证、书证并列,而且不具有独立性,甚至不能称为证据。因为,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相关人员制作出来的,而证据只能发现不能制作,因此这些材料不是证据。作者认为,勘验、检查和鉴定是对物证的调查,如一件血衣作为物证,对其进行勘验就产生勘验笔录,进行鉴定就有厂鉴定结论。而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只是对物证的反映,因此,我国法律将其规定为证据是错误的。这种观点,实际上对证据法的基本概念提出质疑。由于这一问题也涉及证据分类的逻辑标准,因此本书对这一挑战性观点的合理性作一探讨。笔者认为,裴苍龄先生将证据限定于人证、书证、物证三种基本类型本身并无不当,但其不承认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部分证据资料的证据资格,将其剥离于这三类证据却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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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是我的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基金项目“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的最终成果。这一研究,是从2001年开始的5年项目,延至今年才结题并提出最终成果。时间延长,除了因为2002年至2006年我从事校长工作行政事务繁忙外,也与我的写作方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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