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登峰 页数:264
内容概要
本书在分析法律在时间先后关系中可能遇到的诸多应用问题及其特征的基础上,主要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论基础、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及其在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作了深入地研究和讨论,并对“新法优于旧法”、“从旧”、“从新”、“从优”等一系列相关适用规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各规则之间的关系及其应用中的若干技术问题作了讨论,旨在为法律适用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作者简介
杨登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主要研究立法学与行政法学。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论坛》、《北京大学学报》(人文哲社版)、《宁夏社会科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十多篇。参与编写了《宪政经济法学》、《世界宪法法院制度研究》、《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等著作。
书籍目录
绪言第一章 法的变动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的变动性及变动的正义性 一、法律的变动性 二、法律变动的必然性 三、法律变动的正义性 第二节 法的变动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一、法的活动在时间上的形态 二、与法律变动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节 新旧法律关系的特质 一、新旧法律关系的冲突性 二、新旧法律冲突的合法(宪)性 三、新旧法律与法的时间效力的关系第二章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一节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含义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通常解释 二、不溯及既往原则内涵的进一步揭示 三、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再界定 第二节 国外法不溯及既往原理的演变 一、“法因公布而生效”理论 二、“既得权利”保护理论 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四、诚信原则 五、凯尔森的溯及力理论 第三节 我国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论依据 一、我国法律溯及既往的传统 二、国外法不溯及既往诸原理的评析 三、国内信赖利益保护的学理讨论 四、国内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体现 五、我国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论依据 第四节 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效力范围 一、是否为立法原则 二、是否为相对原则 三、遗留问题第三章 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第一节 法律溯及既往的可能性 第二节 法律溯及既往的主要类型 一、程序法的溯及既往 二、法律解释的溯及既往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溯及力 四、关于“有利溯及”原则 第三节 法的溯及既往效力的限制 一、时效和期间制度的制约 二、裁决的既判力的制约 三、限时法的限制第四章 法的溯及力的特殊问题 第一节 实践中的难题及实务的处理 一、实践中面临的难题 二、我国实务的处理方式 三、问题的进一步提出 第二节 法的即行效力理论的衍生 一、既得权理论对即行效力的限制 二、“非真正溯及”概念与法的即行适用 三、“新法的即行效力”理论的提出 四、即行效力理论的历史成因 第三节 我国法的即行适用原则的确立 ……第五章 相关法律适用规则第六章 适用规则的应用结语余论:我国法官选择适用法律的限度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法的变动与法律适用第一节 法的变动性及变动的正义性一、法律的变动性人类所从事的法律活动,在法律研究之外,按照活动主体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立法、执法、用法和司法几类。立法意指立法主体创制法律规范的行为;执法意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行为;用法则指普通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各种民事和社会活动的行为;司法是各种活动的最后一道,指司法机关对执法、用法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依据法定程序加以裁决、实施救济的行为。相对于立法而言,司法、执法、用法都是应用法律的过程,都属于法的实施的范畴,只是应用法律的目的不同而已。这四种法律活动,一方面各自相对独立,另一方面又相互依赖。就立法与执法、用法、司法的关系而言,一方面,立法的意志有赖于通过执法、用法得以实现,通过司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执法、用法和司法又以立法为其活动的基础和依据。正因为如此,立法对执法、用法和司法必然产生重大影响。可谓是立法打喷嚏,执法、用法、司法刮风、下大雨。立法活动不仅包括创制法律的过程,也包括对法律进行修订、废止的过程。法律的创制是对法律的“创造”,它意味着法律的诞生、法律的从无到有,本质上是将原本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事项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如果将法律调整的事项范围称为“法内空间”,将法律未调整的事项范围称为“法外空间”,则法律创制就是将有关事项从“法外空问”纳入到“法内空间”的过程。法律修改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改变”。所谓“改变”,不是改变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调整的对象作为客观事实,法律是无力改变的),而是改变对调整对象的法律评价。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在时间先后关系中的法律适用研究》的基础上写成的。学位论文得以研究新旧法律适用问题,要感谢导师胡建淼教授。导师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关注,已有多年。在帮助我确定研究方向之后,他将自己多年积累的资料悉数提供给了我。长达十多页的资料目录,包含着他多年的心血,令我十分感动。所感动的不仅是他广博的学识,更是他坦荡的胸怀。在学位论文撰写之前,我写作并发表了几篇相关的论文。这些论文构成了本书的基本理论基础和框架。它们无一不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写出的。就在学业行将结束之际,我以博士论文为基础申请了2007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课题,幸获批准(编号:07CGFX012YBG)。基于这一基金的支助,使我得以在工作期间对这一问题作进~步研究。现在呈现给各位的正是这样一个结果。所以,本书的写作和出版也得感谢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的支持。对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新旧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使我真正体会到了法学的博大精深,也体会到了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研究的严肃性。尽管我在研究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投注了极大的热情和精力,但由于自己才识浅薄,对有些问题的研究依然很不到位,有些问题依然不能回答,书中的搪塞之词在所难免。所以,本书的撰写,仅仅是我研究这一问题的起点,而不是终点。真诚欢迎各位读者提出宝贵批评意见。本书在撰写过程中,何永红、韩兵、蒋红珍和王小红等同学提了很多非常中肯的意见。方达成、翟国强、曾赟、陈海萍、崔浩、姜芳、刘春萍、马良骥、郑磊、骆正言、孙菲菲等同学也给我的学习和生活给予了诸多帮助。工作期间,龚廷泰、刘旺洪、贺日开、韦宝平、季金华、严海良、屠振宇和侯菁如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老师,对我的研究工作也给予了很多的支持和关心,在此一并表示真挚的感谢。这里要特别感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学院校学术大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文丛”编委会的全体委员。他们对本书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同意将本书编入文丛并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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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的适用原来与规则》为中国法学院校学术大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文丛之一,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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