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批判与重构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石慧  页数:220  

前言

  第一,研究视角独特,研究内容系统化。本书虽然以批判的视角作为研究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切人点,却能合理地将对投资条约仲裁的规范性分析和对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实然性分析结合起来,以从规范性分析推导出的投资条约仲裁的性质作为批判现行的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基础,使得结构具有完整性;虽然研究对象属于国际经济法学科领域,却能拓展运用国际法、国际私法的知识,探讨了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区别于私人商业仲裁及国家间仲裁的特性,使得内容具有全面性;虽然研究的是投资者(个人)与国家(东道国)之问的投资条约仲裁,却能延伸进入国家(投资者母国)与国家(东道国)之间以及投资者(商业社会)与跨国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广泛位域中,主张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重构需要充分考虑在“国家一市场全球市民社会”新格局中的多方利益平衡以及借重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潜在力量,使得研究具有系统性。

内容概要

近年来,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出现了令人瞩目的变化,不仅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运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而且这些新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根据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条款提起的,即投资条约仲裁案件。 本书对投资条约仲裁机制进行了研究,剖析了当前这一机制存在的弊端,并提出重构方案和一些具体措施,选题新颖,同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书籍目录

导论: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第一章  投资条约仲裁的概念 第一节 关于“投资条约仲裁”的术语表达 第二节 投资条约仲裁的概念  一、以条约为基础  二、投资者与国家间  三、仲裁  四、投资条约仲裁的概念 第三节 投资条约仲裁与相关概念之间的辨析  一、国际投资仲裁  二、国际混合仲裁  三、NAFTA投资仲裁  四、ICSID仲裁第二章  投资条约仲裁的性质 第一节 “投资者”与“国家”的主体地位  一、“国家”的主体地位  二、“投资者”的主体地位 第二节 仲裁请求权的性质  一、条约请求权  二、条约请求权与契约请求权的区别  三、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关系 第三节 仲裁争议事项的性质  一、仲裁争议事项是国家行为  二、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第三章  现行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诠释 第一节 现行的投资条约仲裁机制总述  一、受案情况概览  二、存在多种机制的原因 第二节 UNCITRAL仲裁——典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  一、UNCITRAL仲裁机制的特点之一——商事性  二、UNCITRAL仲裁机制的特点之二——非自足性  三、小结 第三节 ICSID仲裁——借用商事仲裁的机制  一、ICSID仲裁机制的特点之一——独立性  二、ICSID仲裁机制的特点之二——对商事仲裁机制的借用性  三、ICSID转型后的新特点  四、小结 第四节 ICSID附加机构仲裁——类似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  一、ICSID附加机构仲裁对ICSID仲裁机制和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共同借鉴  二、ICSID附加机构仲裁的非自足性表现出与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共性  三、小结 第五节 NAFTA投资仲裁——偏离轨道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  一、NAFTA第11章概述  二、NAFTA第11章的初旨  三、NAFTA投资仲裁机制的新特点  四、小结第四章  实证考察——从Lauder案和CME案开始第五章  结构变化及其意义——投资条约仲裁机制重构之基础第六章  投资条约仲裁机制之重构路径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投资条约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 投资条约仲裁的概念  “投资条约仲裁”只是一种简约的、方便的表达形式,在界定其概念之前,将其还原至最完整的表达形式即“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问仲裁”,并对该完整式中所包含的三个核心词(组),即“以条约为基础”(Treaty—based)、“投资者与国家间”(Investor—State)以及“仲裁”(Arbitration)分别加以释义可以更清楚地触及这一概念的重点。  一、以条约为基础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treaty)是“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在李浩培先生所作出的更为严谨的定义中,条约的主体除主权国家外,还包括非完全主权国、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法主体,这一指正无疑是正确的。条约的名称有很多,如“条约”(treaty)、“公约”(convention)、“协定”(agreement)、“宪章”(charter)、“议定书”(protoc01)、“规约”(statute)等。  具体来说,在本书研究对象的范围内,条约是指国家间缔结的条约;条约通常冠以“条约”和“协议”之名,但本书只取“条约”;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其中,最常见的双边条约的形式是BITs,它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由德国率先制定,把用以调整跨国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从传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riendship Commercial and NavigationTreaty)中分离出来,加以细化,自成一体,成为多种国际条约中独具一格的新模式。80年代初,在BITs中开始出现投资者可以依据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规定,此后,这种做法一直得到系统的贯彻。截至2005年年底,BITs将近2500个,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庞大的网络。除此之外,近年来在自由贸易协定(FTAs)中一般也设有专章规定投资事项。  ……

媒体关注与评论

  作为国内首部对投资条约仲裁机制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我认为《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批判与重构》一书剖析了当前这一机制存在的弊端,并提出重构方案和一些具体措施,选题新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丁伟

编辑推荐

  《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批判与重构》适合研究国际投资法学的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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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分析比较清晰,重点突出,从分析该类仲裁与其他国际仲裁不同性质入手,分析较为到位。而且不仅还从经济贸易、社会等角度论证了机制变化的背景原因,还用典型案例对比分析。总体来说,是挺不错的一本关于条约仲裁机制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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