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立众 页数:432 字数:348000
前言
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明确了《刑法修正案(五)》与《刑法修正案(六)》中相关条文的罪名。本次修订,除修改本书与上述解释不相符的罪名外,还增补了第四版以来到2008年6月5日之前的所有司法解释,并删除了个别篇幅较大、实际运用却较少的司法解释,以使本书能轻、薄一点。 罪名具有一定的功能,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刑法条文的罪名,规范罪名的适用,有其意义。但是,实践部门似乎有夸大罪名功能、过分依赖罪名之嫌。“普遍的是,因为罪名认识不统一,导致两个修正案加以犯罪化的许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基本上没被办过。像开设赌场这种犯罪行为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较为严重,但直到‘两高’补充规定公布后的11月7日,浙江才出现首例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的案件”(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如是说。参见管莹:“聚焦新罪名”,载《清风苑}2007年第12期,第50页)。这种现象令人费解。行为人触犯的是罪刑规范,而不是罪名(罪名不过是罪刑规范的名称);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条文,而不是罪名;决定法条处罚范围的是条文本身,而不是罪名(无论将刑法第163条的罪名称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还是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的适用范围始终不变)。同时,刑法第3条前段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既然如此,无需依靠罪名,哪怕罪名不统一,也可直接打击刑法新增犯罪。或许是担心罪名适用混乱有损执法统一,实践部门不敢这么做。然而,无论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罪名如何不同,但公、检、法适用的都是同一刑法条文,这 已足可保证刑法适用的统一。可见,罪名适用混乱,除了缺少司法美感之外,并没什么问题。因此,罪名适用混乱问题,可以适当看轻。总之,应当重视但不必过分看重罪名,更不可夸大罪名的作用。进一步而言,与其关注罪名,不如重视法条;与其争执罪名是什么,不如探究法条的真实含义是什么;与其为罪名问题而苦恼,不如为法条处罚范围而操心。 最后,感谢使用《刑法一本通》(第五版)的各位师长、朋友、学生及其他读者,感谢法律出版社张心萌(这是她第三次编辑本书了)等各位编辑。如果不是大家的支持,《刑法一本通》(第五版)可能早已不知所终了。
内容概要
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明确了《刑法修正案(五)》与《刑法修正案(六)》中相关条文的罪名。本次修订,除修改本书与上述解释不相符的罪名外,还增补了第四版以来到2008年6月5日之前的所有司法解释,并删除了个别篇幅较大、实际运用却较少的司法解释,以使本书能轻、薄一点。 编者遵循法律汇编的思路,从体系化的角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其他立法文件、司法解释进行重新整合。本次修订,增补了第四版以来到2008年7月10日之前的所有司法解释及刑法相关的文件。
作者简介
李立众,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江苏建湖人。参编有《中国刑法基本原理》、《中国刑法解释》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9第13—21条)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第)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64条) 第一节 量刑(61—64条)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第二篇 分则9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 第二节 起私罪(第151—157条)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10—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minzhu权利罪(第232—262条)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 第三节 妨害国(国)境管理 罪(第318—323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367条) 第七章 危害国家利益罪(第368—381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 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19条)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附则(第452条)附录 晚近刑事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 晚近刑事司法解释总名录索引
章节摘录
六、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十一、关于伪报价格走私犯罪案件中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问题 走私犯罪案件中的伪报价格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申报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价格低于或者高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对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在无法提取真、伪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帐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十二、关于出售走私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应否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的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为出售走私货物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是其走私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属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十七、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其相关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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