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专题研究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卢谌 法律出版社 (2008-08出版)  作者:卢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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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特别是随着一个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变迁,一个国家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认识必然随之发展变迁。这样的一个互动效应是由法律之作为行为规范和制裁规范的目的所决定的。具体到德国,也不可能从这样的发展规律中摆脱出来:新世纪到来之后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变革,就是这种规律性的反映。重大的基础性民法制度,都应当在现时代的框架之下,在区域法律统一的框架之下,在国际法律统一的框架之下,尤其应当在制度原理的框架之下,重新做出审视和检查,以此满足新的时代要求和社会要求。一个国家的民法法典应当选择何种规制技术?应当使用什么样的语言?应当采取什么样的体系?民法法典的总则究竟具有什么意义?人格人的权利能力如何?意思瑕疵存在哪些基本问题?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是否有必要继续区分?

内容概要

《德国民法专题研究》主要对德国民法专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论《德国民法典》中特定买卖情形的错误交付”、“论《德国民法典》中一般交易条款法的规制位置”、“论《德国民法典》中新损害赔偿法”、“论《德国民法典》的欧洲化”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论《德国民法典》的规制技术、语言和体系一、《德国民法典》的规制技术(一)个案式规制技术(二)抽象-一般化规制技术(三)准则式规制技术(四)《德国民法典》的规制技术二、《德国民法典》的语言(一)法典规制技术与语言的关系(二)定义性规范(三)证明责任三、《德国民法典》的体系第二章 论《德国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和意义一、民法典编纂的目的基础:论民众法与法学者法的区分二、以法学者法为取向:论总则编纂的体系化要求三、民法总则的弊端:论事物发展的二分规律四、告别民法典:论总则的政治功能五、法律素材的正确归置:论民法典对现代立法者的要求六、(德国民法典》的民族品性:论其他民族国家立法以及国际和区域统一法的制定第三章 论《德国民法典》中人格人的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的概念、性质及意义(一)权利能力的连结点(二)权利能力的先验性(三)权利能力的不得丧失性(四)权利的意志力(五)权利能力的范围(六)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能力(七)权利能力的政治功能(八)权利能力的规制模式二、权利能力的开始(一)权利能力的开始准则(二)胎儿的保护(三)出生前的损害三、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死亡(二)因失踪而宣告死亡四、特殊情形的权利能力(一)“两性人”的权利能力(二)变性人的权利能力五、尸体的权利能力第四章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意思瑕疵一、意思基础的最低要件(一)客观构成(二)主观构成二、意思瑕疵的概念及形态(一)意思瑕疵的概念(二)意思要素的欠缺(三)意思瑕疵的阶段形态三、意思瑕疵的归责原则第五章 论《德国民法典》中特定买卖情形的错误交付第六章 论《德国民法典》中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的区分意义及体系界限第七章 论《德国民法典》中履行请求权及其界限第八章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自始给付不能第九章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一时给付不能第十章 论《德国民法典》中法定解除权人的责任优遇及其界限第十一章 论《德国民法典》中一般交易条款法的规制位置第十二章 论《德国民法典》中特定买卖情形的再履行第十三章 论《德国民法典》买卖法中的自力实施第十四章 论《德国民法典》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义务第十五章 论《德国民法典》中缔约过失的法典化第十六章 论《德国民法典》中新损害赔偿法第十七章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第十八章 论《德国民法典》的欧洲化第十九章 特论:联合国国际统一买卖法的解释——原则、方法及漏洞填补

章节摘录

判决中做出了如下说明:“准许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将会引致不清楚性和困难,而这正是承揽合同规定所要排除的;由于瑕疵已经被消除,故对其范围和严重程度以及对所主张之消除费用的适当性方面进行可靠的检查,往往已经不再可能。”这在《德国民法典》新买卖法中同样应当具有适用余地。(三)自力实施的例外在买卖的情形,为使出卖人有机会消除标的物瑕疵,从而有机会获得全部的合同价金,买受人不得径行以自力实施的方式消除瑕疵,而应当首先为出卖人指定一个必要的再履行期间。但再履行请求权的这种优先地位并不是绝对的,即是说,如果存在特别事由,致使买受人可以径行自力消除瑕疵,而无须首先为出卖人提供再履行的机会,那么对于自己所支出的自力实施费用,买受人应当能够向出卖人请求赔偿。如果一条幼犬在买受人买受之后出现血性腹泻,系由不同的病菌所引起,而该幼犬的出卖人则居住于买受人30千米远的一个地方;为对该幼犬进行治疗,买受人将幼犬送到了自己住所地的一个兽医那里,而后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治疗,共历时4周左右。这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5年6月裁判的一个买卖法自力实施案件。②本案件中提出了下述几个问题:一是买受人是否应当首先为出卖人提供再履行机会;二是在能够自力实施的情形,是否应当将自力实施行为限定在首先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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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专题研究》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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