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的法律文化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何勤华 编  页数: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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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律文化,是各民族、各国家和各地区法律状况的整体表现,涉及法制建设和法律发展的整体水平,如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等的发展状态。    一方面,由于法律文化,是与各个民族、国家和地区的居民的生活习俗、经济水平、政治形态、社会发展等整体文化的状态紧密相连,世界上有多少个民族、国家和地区,就必定会存在多少种法律文化系统,因此,法律文化不会是单一的,而必定是多元的。    另一方面,世界上存在着的各个民族、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在其诞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也必定会受到其他民族、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的影响,因而在其自身的法律文化中,或多或少地带有其他法律文化系统的因子;同时,在世界各个法律文化系统之间,也会互相影响,彼此交融,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混合的法律文化——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一种没有受到其他民族、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影响的法律文化系统。因此,法律的移植和法律的交融是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

作者简介

何勤华,男,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现为(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197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82年1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入华东政法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于1984年12月毕业,留本校法制史教研究任教至今。曾于1988年和1994年两次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进修法制史。1987年9月任讲师,1990年10月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3年7月破格晋升为教授。1992年10月起,作为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8年7月,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1999年10月,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书籍目录

一、主题论文 张怀印/“混合法系”理论研究 丹尼尔·维瑟 朱伟东译/混合法律制度生成中的文化力量 卢鹏/全球化时代法律发展兄 视——法学与历史学的视角 黄宇昕/混合法律体系视野下的苏格兰法 王小波/试论古代罗斯法律的拜占庭影响 王志华/借鉴与超越——俄罗斯民法典编纂论 石川英昭/古代日本法中的中国法的影响 赵立新/日本法的现代化与英美法的影响——兼论普通法的精神 马明贤/混合的法律文化:埃及法制现代化 贺鉴/混合法的典型:南非1996年宪法制度述评——以西方四国宪法对南非新宪法的影响为视角 夏新华/中国法的“混合”性与未来世界三大混合法系 孟红中国近代区域性刑法中的外来因素——以台湾地区近代刑法为例 刘星/混合法国际研讨会述评二、专题论文 何柏生/公理法:构筑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 李 /授予同盟者居民市民权的法律博弈——巴尔布斯案件评析 齐云/对西塞罗《为弗拉库斯辩护》的分析——以搜刮钱财罪考察为中心 杨代雄/对优士丁尼关于家父权的若干敕令的解读——兼论古罗马后期家庭观的历史转型 吕世伦程波/近代法理念的萌动——西方人文主义法律思潮探析 程汉大/政治与法律的良性互动——英国法治道路的成功经验 陈融/中世纪英格兰的“债务之诉”探析 咸鸿昌/多样化历史渊源的整合与英国土地法的发展 李炳烁/美国最高法院的能动主义司法哲学:一个规范性分析 蒋岩波宋艳华/日本反垄断法的文化背景分析 费晶晶/休妻——男性的权利?——伊斯兰家庭法离婚制度浅议 洪永红/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诉讼程序 李游/宗教对中西方古代法律的影响 马聪/无数对立事物的调和者——吴经熊对霍姆斯的解读 王蓓/对《白鹿原》中一件往事的追问:他为什么一再要求被绑入狱?——在法律多元情形下,法律文化何以从混乱走向混合 马剑影中国法律文化的“常”与“变”——对待法律移植的一种立场 李秀清/那所法学院(Michigan Law School)——是纪念,也是体认三、论点精粹四、附 录

章节摘录

——混合的法律文化Obligations in Scotland and South Aftica),这种做法的长短也是一目了然的,长处是可以就个别问题和领域作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对于全面系统地认识苏格兰法的混合特征而言,这显然是一鳞半爪,具有天生的不足。关键是既然称苏格兰法为混合法律体系,那么无论是零散地探讨一些个别领域中的混合现象,还是对整个体系作粗略的扫描,都不足以充分解析苏格兰法的混合特征。混合,作为苏格兰法这一有机整体的特色,应分析其在苏格兰法律体系各个构成要素中的表现,探寻现象背后的历史和思想基础,并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量,这样才能深入认识这一特征,才能说明苏格兰法何以成为混合法律体系。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从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法的结构、法律渊源、法院与法律家——出发简要地解析苏格兰法的混合特征。三、苏格兰法混合特征的分析(一)法的结构  -苏格兰法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私法主要包括人法、债法、财产法、民事救济法和民事诉讼法等。1.公法。(1)宪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这几个部门法是苏英合并后在英格兰的主导下发展起来的,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与英国法完全一致,与英国法一样,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交织在一起,难以分离,这与苏格兰法传统上实体法与程序法泾渭分明的作风大相径庭。英国宪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即分权原则(separation of powei.s)、法治原则Iaale of law)和议会主权原。

编辑推荐

《混合的法律文化》所收录的各篇论文以及论点精粹中都已经有了充分详细的展示,故笔者对此不再赘述。《混合的法律文化》的编辑,一如本研究会学术丛书的前七辑的惯例,分主题论文、专题论文、论点精粹和附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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