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吕忠梅 页数: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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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环境法学(第2版)》作者一身二任,既是学者又是法官,故赋予了《环境法学(第2版)》独一无二的特质:一方面,保持著作性特征,回顾和反思原有观念和理论,引入前沿性研究成果和概念,强调法律语境下的环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凸显实践性特征,从不同角度透视环境法学,拓宽对环境法从理论到实践的视野,全面总结中国的环境司法实践,梳理环境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利害得失。 本次新版,作者因应研究进路和教学需求,对全书结构进行调整,并进行资料更新、理论重述、法律制度表述修改等。更重要的是,作者从环境法角度,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了准确全面的定位,折射出作者对该部门法如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深入思考。
作者简介
吕忠梅,198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资源法士生导师,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科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学科带头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中国青年联合会委员、农工党湖北省委副主委、湖北省青联副主席、湖北省政协第八届常委、湖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经团联理事。1993年被评为湖北省重点学科带头人,1995年被评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1998年被评为湖北省跨世纪学术带头人,l999年获得“司法部教书育人奖”。 1997年l2月,赴美国旧金山大学进行学术交流;2000年7月,访问德国萨尔大学、比利时安特卫浦大学、荷兰莱顿大学;2000年与南澳大利亚大学联合进行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问题研究;2001年与日本经济大学联合进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及其实施研究。 长期从事环境法、经济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承担了国家级、部省级科研项目近二十项。主要著作有:《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环境行政法与环境行政诉讼》、《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环境法的新视野》等二十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环境科学》、《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主要有:《论环境物权》、《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论公民环境权》、《论环境法的性质》、《论经济法的边缘》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第二节 环境伦理与可持续发展观上篇 环境法基本范畴第二章 环境法的涵义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第二节 环境法的本质第三节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环境法的立法体系第五节 环境法律关系第三章 环境权理论第一节 环境权理论的变迁第二节 环境权的涵义第三节 环境权的法律属性第四章 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第一节 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概念第二节 环境权民法保护方法第五章 国家环境管理权第一节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涵义第二节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环境行政行为第三节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环境行政合同与环境行政指导第六章 环境法律责任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的涵义第二节 环境行政责任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第四节 环境刑事责任第五节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第七章环境权利的司法救济第七章 环境权利的司法救济第一节 环境权利是司法救济概述第二节 中国的环境司法现状第三节 完善中国环境诉讼机制下篇 环境法各论第八章 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涵义第二节 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第三节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第四节 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第五节 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法律制度第六节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制度第九章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性法律第一节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内涵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节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节 节约能源法第十章 环境要素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要素保护法概述第二节 土地保护法第三节 森林保护法第四节 草原保护法第五节 水土保持及防沙治沙法第六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第七节 水资源的法律保护第八节 海域保护法第九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第十节 野生动物和植物的法律保护第十一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概述第二节 自然保护区法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保护法第四节 国家公园保护法第十二章 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节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五节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章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法第一节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法概述第二节 固体废物控制法第三节 放射性污染控制法第四节 农药污染控制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一、环境 环境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中心存在物而言的,一般是指环绕着中心存在物的客观存在的总和。而中心存在物和客观存在,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如我们通常所指的学习环境,其中心存在物是“学习”,而“学习环境”本身则既包括了物质条件,也包含了非物质条件。当中心存在物为人时,环境同样也包含了物质和非物质的两个方面。但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对于环境,我们应理解如下问题。 (一)环境的概念 本书所使用的“环境”一词,具有特定涵义,是指环境科学和环境法上的环境。在环境科学中,环境一般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这一环境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中有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能为人类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会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 在环境法上,各国均以环境科学对环境的定义为基础,根据立法的要求和可能作了界定,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二篇规定,环境是指“……国家各种主要的自然环境、人为环境或改造过的环境的状态和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陆地环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各国立法一般都是采取列举的方法对环境的范围作出规定。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虽然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满足自己的需要,按照人类的认识与能力对自然因素进行了改造、组合和重构,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也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环境。如城市一般被认为是典型的人造环境,但城市里的空气、土地、河流、阳光等因素却更多是属于自然要素的。即使是一些人文景观、历史遗迹,虽然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或文化的因素,但它们的构成仍是物质的,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物质体现。因此,环境的中心是人类,而环绕人类这一中心的客观存在则是物质,这才是环境法上人类环境的真正涵义。 (二)环境的分类 环境是由各种物质所组成的综合体,为研究方便,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分类。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常在立法和研究中被采用。 1.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类。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能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这种分类法由《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最先采用,后为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环境保护法》就采用了这一分类法。 2.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的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大气环境是指随地心引力而旋转的大气层;水环境是指地球表面的各种水体,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沼泽以及地表以下埋藏在土壤和岩石孔隙中的地下水等;土壤环境是指地球表面能够为绿色植物提供肥力的表层;生物环境是指地球表面除人类以外的其他所有生物。这种按环境要素所进行的分类,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主要采用这种分类法,以便于针对各环境要素的不同特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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