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物业纠纷办案手册

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08-05出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240  

内容概要

  《新编物业纠纷办案手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4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编写。《新编物业纠纷办案手册》收录大量作为办案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针对物业纠纷所涉案由科学、合理地编排,读者可以快速、准确地查询到各案由相关法律文件。《新编物业纠纷办案手册》是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的常备工具书,也是社会一般公民依法维权的实用依据。

书籍目录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业纠纷部分)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三、业主撤销权纠纷四、相邻关系纠纷附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1.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3.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节录)1.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问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与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对于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物业买受人承诺遵守临肘管理规约的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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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物业纠纷办案手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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