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明德 页数: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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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与此相应,在某些智力活动成果之上所设定的权利,就叫做知识产权,保护这些智力活动成果的法律,就叫做知识产权法律。 版权法体系、专利法体系和商标法体系,有各自的起点。例如,版权法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作品),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又如,专利法保护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发明。那些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技术发明,那些没有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以及那些技术领域之外的发明,无论“发明人”付出了怎样的创造性劳动,都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再如,商标法保护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商誉。其中的商标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其中的商誉是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对于某一商标的积极评价。与此相应,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也仅限于该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范围,以及商誉所及的范围。 深入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起点,对于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一系列特殊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李明德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先后在北京大学历史系、法律系获得历史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1995年1月到1997年1月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学习和研究美国知识产权法。2001年2月到8月在德国马普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担任客座研究员,研究欧盟和德国知识产权法。2002年5月到6月,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研究加拿大知识产权法。2006年10月到2007年3月,在日本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担任客座研究员,研究日本知识产权法。
出版专著、译著(包括合著、合译)8部,并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知识产权》和《中国版权》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约60余篇。主要著作有:《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2000年),《美国知识产权法》(2003年),《著作权法》(合著,2003年),《著作权法概论》(2005年),《知识产权法》(2007年)等。
参加过一系列国际性学术会议和研讨会,访问过美国、加拿大、德国、印度、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在一系列国际性和区域性会议上,用英文发表过“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议与传统知识、基因资源和民间文学”、“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中国的专利制度及其发展”等演讲。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智力活动成果 一、智力活动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二、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 三、知识产权与权利限制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 一、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 三、知识产权是私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思考题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概论 一、著作权与科学技术 二、著作权与版权 三、中国著作权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 一、思想观念及其表达 二、作品的独创性 三、几种特殊作品 四、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一、作者的精神权利 二、经济权利 三、著作权的限制 第四节 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 一、著作权的主体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三、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 四、著作权合同 五、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五节 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二、表演者权 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四、广播信号与广播组织权 五、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第六节 著作权的侵权与救济 一、侵权的种类 二、民事侵权诉讼 三、行政查处与刑事制裁 思考题第三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概论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三、专利制度的作用 四、专利制度中的合同理论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二、实用新型 三、外观设计 第三节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 一、新颖性 二、创造性 三、实用性 四、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要求 ……第四章 商标权第五章 制止不正当竞争第六章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智力活动成果一、智力活动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中的智力活动成果,是指人的大脑与客观物质和其他信息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信息。而且,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仅仅是“某些”信息或者智力活动成果,而非全部的智力活动成果。到目前为止,受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主要有作品、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各种商业标记及其所代表的商誉。与此相应,知识产权也就有了版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培育者权、商标权和各种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律的各个构成部分,则是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自身的保护对象和保护条件。例如,版权法保护以文字、符号、色彩、线条、造型和数字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且相关的作品还必须具有原创性。值得注意的是,版权法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是思想观念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说,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观念、创意,作品所使用的名词、概念、术语等,都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假如有人做出了一项重大的技术发明,没有去申请专利,只是通过论文的方式公开了这项技术发明,那么他就是把这项技术发明拱手送入了公有领域。如果别人只是使用了这项技术发明,他不能通过作品去保护相关的技术。正如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所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观念、工艺、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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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介绍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也仅限于该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范围,以及商誉所及的范围。深入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起点,对于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一系列特殊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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