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唐清利 页数: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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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的写作起源于著者对高校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关注。2003年我们承担了一项“高校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在课题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高校内部管理领域的很多纠纷都难以找到合适的规则去处理。这启发我们反思:究竟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还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如果是法院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制度的改革解决。如果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了:首先要分析问题的根源是法律有缺陷还是缺乏相关的法律;如果法律有缺陷倒可以通过变法解决问题;如果是缺乏相关的法律就需要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如果立法有必要就通过立法解决,如果没有立法必要就需要司法的变革解决问题。按此思路,我们完成了一些前期成果,并于2007年获得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这给予了我们将此项深入研究下去的鼓励和鞭策,并力求以此弥补前项课题的不足。 我们试图在前项课题对高校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评判该领域的问题究竟是根源于司法还是立法的标准,进而提供相应的理论和对策。在不断的追问中,我们发现社会科学领域和社会规则体系从来就是有机联系的系统,因此我们不能单纯地用法律或道德语言对大量的社会问题做出解释和进行相应的调整。然而人受自身偏见的影响、知识的局限和理性的约束,又不可能靠一次认识或一个人的思考就形成对如此复杂的系统的正确评判。
内容概要
《找寻高校内部纠纷的处理规则: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的写作起源于著者对高校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关注。2003年我们承担了一项“高校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在课题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高校内部管理领域的很多纠纷都难以找到合适的规则去处理。这启发我们反思:究竟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还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如果是法院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制度的改革解决。如果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了:首先要分析问题的根源是法律有缺陷还是缺乏相关的法律;如果法律有缺陷倒可以通过变法解决问题;如果是缺乏相关的法律就需要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如果立法有必要就通过立法解决,如果没有立法必要就需要司法的变革解决问题。按此思路,我们完成了一些前期成果,并于2007年获得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这给予了我们将此项深人研究下去的鼓励和鞭策,并力求以此弥补前项课题的不足。 我们试图在前项课题对高校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评判该领域的问题究竟是根源于司法还是立法的标准,进而提供相应的理论和对策。在不断的追问中,我们发现社会科学领域和社会规则体系从来就是有机联系的系统,因此我们不能单纯地用法律或道德语言对大量的社会问题做出解释和进行相应的调整。然而人受自身偏见的影响、知识的局限和理性的约束,又不可能靠一次认识或一个人的思考就形成对如此复杂的系统的正确评判。鉴于此,《找寻高校内部纠纷的处理规则: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在关注法与道德的同时,将视角尽可能地放大到经济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更为广阔的场域。在追寻中,我们找到了合约安排理论。它能解释高校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很多现象,甚至能为类似的问题提供更具合理性的理论支持和更加灵活的解决办法。然而,在运用合约安排理论解释高校内部管理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又产生了疑惑。高校内部是一个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不清的领域,其很多规则都是依赖于人们合约而产生的。它们不同于传统认识中的法律与道德,或者说它就是法律与道德在该领域约束行为的替代性规则。既然如此,为什么这样的规则在多数情形下都能得到执行呢?于是我们又发现了确保合约安排执行的不同于道德或法律约束方式的强制力,《找寻高校内部纠纷的处理规则: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概而称之为第三种强制。 至此,我们发现了合约安排与第三种强制在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充当了法律与道德替代者的角色。其中,合约安排是第三种强制存在的基础,第三种强制是合约安排的保障。它们存在于道德与法律之外,并且是先于法律和道德发挥作用的“实效规则”,而法律与道德成为了“潜在规则”,从而与道德、法律形成三足鼎立和互为补充的关系。这种认识获得了对高校案例所做解释的支持,并在沿着高校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构筑了自己的逻辑与体系,从而也淡化了《找寻高校内部纠纷的处理规则: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所选案例的时效性。 随着研究的逐步推进,《找寻高校内部纠纷的处理规则: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也部分修正前期研究中的一些表述和局部观点;并且我们相信随着研究的更加深入
作者简介
唐清利,男,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生,四川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以法律经济学、民商法学和宪政交叉领域为研究方向。 曾独立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语境中第三部门社会矛盾的应对机制——侧重于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的实证分析”(07CFX002)、主持财政部课题与共青团省委课题各l项,主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课题8项,曾参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专家意见稿的主研,工作,2007年作为行政复议条例专家组成员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释义》的撰写。先后在《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代表作有《效率违约:从生活规则到精神理念的嬗变》、《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中的规则——合约安排与第三种强制》、《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国家法与民族习惯交叉渗透的生产性实践》等论文,其中有多篇被转载或索引。先后在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等出版社发表专著4部。 这些成果曾获得多项奖励。《效率违约原论》曾被评为四川省唯一一篇经济法优秀百篇硕士学位论文。《合约安排与第三种强制——高校内部个案的法经济学解释》被教育厅评为2007年四川省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合著的《构建西部区域和谐社会中民族习惯与法制冲突的整合》获中国法学会2006年首届西部法治论坛一等奖。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07年度“科研标兵”奖。
书籍目录
导论/1一、问题与文献/1二、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及其行动规则的解读/4三、合约安排与第三种强制的本质:法律与道德之外的规则/7四、合约安排与第三种强制的作用:为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领域提供规则/11五、合约安排与第三种强制在高校管理中的发现及其意义/16六、本书的理路及其研究范式/19七、本书的创新点/21第一章 招生简章案中隐喻的合约安排/22第一节 招生简章的法律之困/23第二节 既有研究/26第三节 救赎与合约选择/33第四节 合约选择的根据/37第五节 传统规则在合约选择中失范/45第六节 现行招生模式下的合约关系/50第七节 我国现行招生模式下解纷机制的合约选择/59第八节 合约安排的路径扩展/64第二章 高校收费问题的解读/68第一节 高校收费正当性标准的模糊与争论/69第二节 国内外高校收费制度的比较研究/71第三节 合约安排:高校收费制度的漏洞弥补/78第三章 奖学金召回制的规则隐喻/83第一节 召回奖学金面临的规则缺陷/84第二节 奖学金制度执行的合约选择/86第三节 合同规则在奖学金领域适用的选择/91第四章 “禁吻”校规的幽思/96第一节 第三种强制-回应型社会中的法与道德之外的规范/97第二节 法治理念中的第三种强制/99第三节 第三种强制的限制因素/102第五章 大学生同居与传统解释的困惑/107第一节 私权与公权的博弈/110第二节 人权在现实约束条件下的合约选择/112第六章 传统规则在大学自治领域的碎裂/118第一节 “怀孕开除案”隐藏的悖论/119第二节 大学自治与第三种强制的隐现/123第三节 传统诉讼的困境与第三种强制的适用场域/125第四节 第三种强制的限制/129第七章 大学生结婚与制度解构/132第一节 法律中心边缘化/134第二节 第三种强制的功能/138第三节 第三种强制功能的实证/142第八章 “作弊开除案”中隐藏的规则/145第一节 第三种强制与法律的冲突/146第二节 第三种强制对法律的规避/147第三节 第三种强制与法律的妥协/152第九章 “伤害案”裁判冲突及其合约选择/158第一节 第三种强制与司法合约/161第二节 第三种强制对法律塑造的机理/164第三节 第三种强制对法律塑造的表现/168第四节 第三种强制对法律塑造的障碍/170第十章 第三种强制对合约安排的保障/175第一节 合约安排的潜规则/175第二节 合约安排的约束条件/179第三节 合约安排的无效和第三种强制的救赎/182第十一章 一项校改的潜流/190第一节 第三种强制的外化/192第二节 第三种强制与法治的契合/195第三节 第三种强制与法治背景下的校改/198第十二章 第三种强制与法制/201第一节 第三种强制对完善法律制度的需求/201第二节 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对第三种强制的假认/202第三节 利益的失衡与第三种强制的矫治/207结束语/212参考文献/213后记/221
章节摘录
一、问题与文献 (一)问题的提出 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我国具有全局性和关涉民生福祉的相辅相成的战略选择。为此,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上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总体而言,既有成果可以分为两大进路:一类是以建构(或完善)理论和制度为主;另一类是以解决既存矛盾(或解释现实)为主。①相比之下前者仍然占据主流地位,而后者则是随着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在中国传播以后才开始出现的,但两种进路的直接目的和着眼点都在于排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与实现社会和谐。这是因为社会矛盾(既存的或新生的)始终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进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学界自然不会放弃对各种社会矛盾的关注。这体现在学者们对于传统社会矛盾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已卓有成效,并积极关注各类新型社会矛盾,各种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始终有大量的社会矛盾游离于既有理论与制度之外。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些社会矛盾,将可能影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的成败,理论界与实务界正急于为之寻找对策。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关研究还相对薄弱,相应对策也不成熟。尤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法治建设的日益推进与和谐社会理念的深人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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