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高娃,赵春仁 编著  页数:384  

内容概要

本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案例选题的合理性。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成千上万,给公民学法用法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因此,本丛书的选题,主要选择那些影响大、覆盖面广、具有代表意义,与广大公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经典案例进行逐一详细的解说,能让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好地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二,案例内容的可读性。作为通俗类读物,丛书具有文笔生动、明白通畅的特点,尤其是这些大量的案例,均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作为法律读物,丛书的法理、评析部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概念表达准确,分析深入浅出。如此,读者可以在轻松的阅读过程中,逐步提高知法、用法水平。    第三,案例体例的独创性。丛书不是法学理论著作,也不是案例的简单汇编,而是理论分析与经典案例的完美结合。丛书从案情简介、法院判决、法律问题、法律评析四个层次,用实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剖析实例,将四者有机统一,相得益彰。  《法律直通车》丛书的出版,是法律图书通俗化、专门学术大众化的一次尝试和探索。我们期待着这种尝试和探索能被广大的读者接受和认同。

作者简介

高娃律师,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获得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取得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律师从事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资格证书。2004年期间当选北京市招标投标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2005年期间人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
高娃律师的主要业务集中于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金融证券法律事务、侵权纠纷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公司企业重组、公司改制、公司上市及招投标法律业务等。该律师在执业二十余年期间,担任过多家大型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先后向数百个大型公司提供过股权分置改革、增资扩股、招投标项目、融资项目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并成功代理过数百起房地产、金融、公司法律诉讼案件,该律师在处理公司、金融、房地产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1.何谓国家赔偿以及国家赔偿具有哪些特点? 2.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3.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如何确定的? 4.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民事赔偿有哪些不同? 5.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主要有哪些? 6.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7.行政赔偿有哪些当事人? 8.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9.行政赔偿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10.行政赔偿的赔偿程序有哪些规定? 1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2.何谓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以及其具有哪些特点? 13.在我国,民航行政机关的赔偿范围主要有哪些? 14.在我国,民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15.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主要有哪些? 16.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17.刑事赔偿的赔偿程序有哪些规定? 18.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请求的处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19.申请人不服刑事赔偿决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20.被害人提起申诉刑事赔偿程序是否应当中止? 21.人民检察机关在哪些情形之下应主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22.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案件,着重查明哪些事项?对依法应予赔偿的,应在多长时间内给予赔偿? 23.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确认进入赔偿程序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24.人民检察院对哪些刑事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25.在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6.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27.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国家赔偿? 28.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有何不同? 29.在我国,国家赔偿主要有哪些方式? 30.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有哪些? 31.何谓行政许可以及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2.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33.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有哪些规定? 34.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35.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如何确定? 36.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如何计算? 37.哪些人可以作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 38.申请人应当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9.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一般进行哪些方面的审查? 40.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作出哪些决定? ……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第三部分 法律法规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1.何谓国家赔偿以及国家赔偿具有哪些特点?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责任,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第二,赔偿范围有限。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属于国家责任的一种形式。从赔偿范围来看,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部分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国家赔偿的范围窄于民事赔偿,属于有限赔偿责任。例如,对国家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的部分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与民事赔偿有所不同,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是法定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章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助方式。根据侵权损害的对象和程度不同,又有不同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还有最高限制。对于多数损害,国家并不按受害人的要求和实际损害给予赔偿,而是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生活和生存的需要为原则.给予适当的赔偿。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外一个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受害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取得国家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取得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多种程序。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挺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须先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但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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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法律直通车10: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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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行政法本来就比较难,通过这本书,还是了解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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