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金国华 编 页数:329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法哲学》的论题显而易见地把刑事诉讼法的哲学观作为讨论的中心提了出来,提出这一中心论题的根据在于:刑事诉讼法的哲学意义由于种种原因而被疏忽和延宕了。然而,没有一个时代像今天一样如此紧迫地要求理解刑事诉讼法哲学观的实际意义,要求给予这种哲学观以深刻的阐述和精详的论证。 《刑事诉讼法哲学》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基本理念。重要的问题就在于判定这个基本理念。既然刑事诉讼法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真理而并非单纯的国家意志或绝对命令的表述与诠释,那么,《刑事诉讼法哲学》就不能囿于现行法律原则与规定的平面性,而必须扩展至客观事实特别是案件事实本身的深度。因此,就必须探寻刑事诉讼最内在的本质,追溯刑事诉讼形而上学的本原,运用刑事诉讼形而上学论、刑事诉讼终极价值论、刑事诉讼纳什均衡论、刑事诉讼博弈论、刑事诉讼刚性论、刑事诉讼遵循先例论、刑事证据一分为三论、刑事证据目的论、刑事证据系统论等现代科学与哲学理论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定做各个层面的解剖、分析与批评。《刑事诉讼法哲学》所呈现和揭示的理念的原则高度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内论及问题的深度与广度。本书的目的就是以尽量完整而正面的阐述来揭示现行法律的理论缺陷与现实困境,以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激发人们进行司法理论与实践改革的激情。
书籍目录
上篇 刑事诉讼法哲学 第一章 刑事诉讼形而上学论 第一节 追问刑事诉讼法的本原 第二节 形而上学缺失的诉讼困惑 第三节 立法理性的缺陷与司法理性的补充 第四节 从诉讼责任到诉讼责任心 第二章 刑事诉讼纳什均衡论 第一节 概念与出发点 第二节 刑事诉讼配合与制约的纳什均衡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纳什均衡 第四节 刑事裁判的纳什均衡 第五节 结论 第三章 刑事诉讼博弈论 第一节 现实中诉讼博弈的若干具体类型 第二节 当前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诚信危机 第三节 探寻诉讼博弈现象的内外根源 第四节 消解诉讼博弈的制度化之路 第四章 刑事诉讼遵循先例论 第一节 遵循先例凸显了强烈的权力制约精神 第二节 遵循先例蕴涵可贵的法治价值 第三节 遵循先例体现深刻的法治智慧 第四节 借鉴遵循先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 第五章 刑事诉讼无罪推定价值论 第一节 无罪推定在诉讼上的功用价值 第二节 无罪推定在诉讼上的内在价值 第三节 无罪推定价值观念在诉讼上的独特功能 第四节 无罪推定诉讼价值的时代拓展 第六章 刑事诉讼“以人为本”终极价值论 第一节 “以人为本”终极价值观是刑事诉讼的灵魂 笫二节 “以人为本”终极价值观与立法的官本位意识 第三节 “以人为本”终极价值观与司法的偏向 第四节 克服严格执法中二律背反的黑格尔方式 第七章 刑事诉讼自然环境主体论 第一节 将自然环境纳入刑事诉讼主体范围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第二节 自然环境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带来的原则冲突 第三节 关于原则冲突的法哲学思考与理论探索 第四节 增添绿色:发掘刑事诉讼法新的价值底蕴 第八章 刑事诉讼规范与创新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规范与创新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体系的规范与创新 第三节 刑事诉讼学教学方式的规范与创新 第四节 司法与创新的和谐深蕴及对理论对创新的积极推进下篇 刑事证据法哲学 第九章 刑事证明目的论 第十章 刑事证据一分为三论 第十一章 刑事证据明自由论 第十二章 刑事证明法学与唯物论 第十三章 刑事证据认识论 第十四章 刑事证据辩证论 第十五章 刑事证据制度“以证求实”论 第十六章 刑事证明程度论 第十七章 刑事间接证据辩证本性论 第十八章 刑事证据系统论 第十九章 刑事证明系统工程论后记
章节摘录
1 上篇 刑事诉讼法哲学第一章 刑事诉讼形而上学论第一节 追问刑事诉讼法的本原通常认为,形而上学是“非此即彼”的绝对思维方法,说这个观点是形而上学的,也就是说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了解西方文化史的人大都了解,亚里士多德、康德也就相当于中国的孔子、孟子。从古至今,整个西方文化,包括哲学、法学等都与形而上学紧密联系在一起,正是形而上学的内在辩证性推动着西方文化不断超越的历程,形而上学的内在辩证性已经根植于西方民族的文化现实与文化实践活动之中。笔者认为,运用西方形而上学的理论对我们寻找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根源是很有帮助的,因此对刑事诉讼形而上学问题进行了探讨。由于观点很不成熟,因而只能是一种尝试,错误和缺点在所难免,恳请读者不吝指教。20世纪90年代末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规范性方面做了很大努力,从以下内容看,无论原则还是规定,可谓设计得十分周密与详尽:(1)确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也就是说基本上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与此相适应,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并在审查起诉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2)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加了立案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加强了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监督机制。(3)改善了辩护制度。将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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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哲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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