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德] 萨维尼,[德] 格林 页数:210 译者:杨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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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从1820年到1842年,萨维尼先后在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开设三十多次法学方法论课程,以其清晰、流畅、优雅并且富有洞察力的讲授吸引了大批学子,听课者有不秒后来成为著名法学家,如温德夏、霍默耶、布卢默、布尔沙迪等。可以说,萨维法学方法论直接影响了不止一代法学家。 在萨维尼学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这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梅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词典》以及雅格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凭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为历史法学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学聘为法学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兰克福、吕贝克日耳曼法学家大会主席。
作者简介
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果(1764-1844)的学生。贵族家庭出身。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
书籍目录
上篇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 序言 第一部分 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 绪论 一、法学的概念 二、关于法律科学的新视角 第一章 解释:语文学视角下的法学 第一节 解释的概念 第二节 解释的三个要素 第三节 应用实例 第四节 解释的最高任务 第五节 解释的原则概说 第六节 民法解释的批判性历史概要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性研究 第一节 历史的内在关联性 第二节 历史区分 第三节 法学与政治学、历史学的关系 第三章 法学的体系性研究 第一节 什么是体系 第二节 法体系的形式要素 第三节 关于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 第四节 哲学对法学的影响 第二部分 法学的文献性研究 第一章 阅读的原则 第一节 批判地阅读 第二节 历史地阅读 第三节 把上述原则具体运用于文献性研究 第二章 法学对文献的需要 第一节 法学研究史 第二节 研究的成果:书籍知识 第三章 关于法律书典的详细说明 第一节 民法领域的文献 第二节 刑法领域的文献 第三部分 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 一、书籍印刷术的发达对大学的影响 二、大学教学的目标 三、把上述理论运用于法学 四、现行大学体制下的法学研习 五、辅助手段下篇 雅各布·格林笔记 序言 第一部分 法学的绝对研究法则 绪论 一、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的科学 二、法学也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 三、法学是历史性科学与哲学性科学的统一 第一章 法学的语文性研究 第一节 解释如何可能以及解释的要素 第二节 解释的最高任务 第三节 解释的原则 第四节 解释的历史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性研究 第一节 历史的内在关联性 第二节 历史区分 第三节 把法学运用于解释政治与历史 第三章 法学的体系性研究 第一节 什么是体系 第二节 体系的逻辑媒介:形式 第三节 关于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 第四节 哲学对法学的影响 第二部分 法学的文献性研究 第一章 阅读的规则 第一节 批判地阅读 第二节 历史地阅读 第二章 上述规则运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部分 第一节 法学研究史 第二节 书籍知识 第三章 关于法律书典的详细说明 第一节 民法领域的文献 第二节 刑法领域的著作 第三部分 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 一、书籍印刷术的发达对大学的影响 二、大学教学的目标 三、法学课程计划 四、现行大学体制下的法学研习 五、辅助手段 附录一:法源索引 附录二:人名索引 附录三:术语索引 附录四:格林兄弟生平简表
章节摘录
上篇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主第一部分 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绪论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或立法科学的概念:从历史的视角对特定时代某个国家的立法职能进行阐述。不涉及国家法。[只包括]私法与刑法。第一条 基本原则: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的科学(1)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2)语文性——下文对此予以探讨。国家的概念——需要一种外在的东西对市民的权利进行界定——法律(民法、刑法)。如何处理法律?纯逻辑性的处理。纯粹的解释,以这样的方式探究各个规则。法学家与法官(在这个问题上二者是一样的)对法律作这样的处理是极其必要的,就像国家与法律的存在是非常必要那样。对此进行历史评论。晚近的实践,联系理论,与理论相对立。挑战立法,原因是立法者对立法漠不关心的态度,尤其在德国。主流观点:在实践中严格遵循法律是不可能的。蒂堡:《对费尔巴哈关于刑法基本概念的理论的批判》,第98页。在英格兰,情况完全不同——陪审法院——案件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的区分。法国也是如此。对其可能性予以历史论证是十分必要的。第二条 基本原则:法学也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法学的体系由来已久。体系的概念——关于所有立法的一般内容与一般任务,立法的概念已经体现了此种一般任务。法学与哲学的关联。第三条 基本原则:法学是历史性科学与哲学性科学的统一注释性因素与体系性因素的结合。这种结合使法学方法走向完美。肤浅的结合——即过早的结合——是毫无意义的。只有从不同的视角对二者进行透彻的研究之后,才能对二者进行深刻地结合。在戈梅林(Gnnehn)1801年发表于《德意志最新法学文献与司法批判档案》第1卷第4期的论文《基于罗马法原理的期间及其计算》中,注释性因素与体系性因素的结合就极其粗糙。首先必须对这两种因素进行区分,分别对其予以充分研究。举例对此予以说明,以法国法学家为例(参见边码97)。93然而,每一种因素必须被视为整体的一部分。如果对其中的一种因素——它涉及完美方法的一部分——进行充分研究,那么就很可能掌握整个方法(参见边码95)。什么是精致典雅的著作?它与实用著作的区别。以下将要阐明如何合乎规律地进行注释性或体系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二者结合的可能性。二、关于法律科学的新视角关于法律科学的新视角: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研究,即把立法视为在给定的时间内自我形构的东西。我们的科学与国家史以及民族史密切关联。必须把[法]体系本身看做处于发展进程中的东西。举例说明。从这个角度看,此种意义上的历史性研究以另外两种研究为前提——与此不同,从心智活动特征的角度观察,此种意义上的历史性研究与语文性研究相配合,只是历史性研究的一个部分——上文与下文都是如此理解历史性研究的。这个部分的实践意义视情况而定,就罗马法而言,其意义至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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