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的学理与实证研究

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袁忠民  页数:254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本专门研究仲裁机构的著作。作者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历史、理论和实证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和开掘,希望能够对“仲裁”这一法律社会现象提供有价值的思考。本书第一章是仲裁机构的发展历史概述。第二章对仲裁机构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与研究。第三章对仲裁机构的构成情况展开了论述。第四章对我国仲裁机构的三个构成要素进行了剖析和解读。第五章对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作了历史的回顾。第六章对我国国内几个主要的仲裁机构的运作过程进行了分析。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围绕仲裁机构的三个构成要素来判断。第七章是仲裁机构的比较法研究。第八章对我国仲裁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路径作了探索性的研究。

作者简介

袁忠民  1963年10月出生于上海;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仲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1985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长期服务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任职虹口分局副局长。从事过多项重点课题项目和地方性法规的研究,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出版过多部学术著作,办结130多件经济纠纷案件,受聘兼任特约研究员、研究中心顾问等。1991年出版个人专著《中国仲裁制度》一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仲裁机构的历史演变  第一节  仲裁的含义及种类   一、仲裁的属性   二、仲裁的种类  第二节  当今国外仲裁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国外仲裁机构的新特点   二、英国的仲裁立法   三、法国巴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四、国际公约  第三节  我国仲裁制度的确立及其特点   一、我国仲裁立法的几个阶段   二、我国仲裁制度的特点  第四节  仲裁机构的发展历史   一、国外仲裁机构的发展概述   二、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概述第二章  仲裁机构的学理阐述  第一节  仲裁机构的涵义   一、仲裁机构的概念、特征   二、仲裁机构的功能  第二节  仲裁机构的法律属性   一、仲裁机构的定位   二、仲裁机构的本质属性  第三节  仲裁机构的界定   一、仲裁机构与审判机构   二、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   三、仲裁机构与调解机构  第四节  仲裁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一、仲裁机构与整个仲裁活动   二、仲裁机构与仲裁协议、仲裁规则、仲裁员   三、研究仲裁机构的意义第三章  仲裁机构的构成要素分析  第一节  仲裁机构的构成   一、仲裁管理机构   二、仲裁裁决机构  第二节  仲裁机构的三大要素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第四章  我国仲裁机构三要素的现状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运作   一、立法规定   二、仲裁机构的实践  第二节  仲裁规则的修订   一、规则的修订概况   二、仲裁规则体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仲裁员的要求   一、仲裁员的素质要求   二、仲裁员的数量及构成   三、仲裁员名册   四、仲裁员的管理第五章  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分析  第一节  《仲裁法》颁布前我国仲裁机构的基本状况   一、《仲裁法》颁布前仲裁机构的设立及发展情况   二、仲裁机构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仲裁法》颁布后我国仲裁机构的重建   一、《仲裁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仲裁委员会的重建情况  第三节  仲裁委员会的发展状况   一、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发展状况   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未来发展展望第六章  我国仲裁机构的运作分析  第一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一、机构设置   二、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   四、发展状况  第二节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机构简介   二、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   四、发展状况  第三节  上海仲裁委员会   一、机构设置   二、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   四、发展状况  第四节  武汉仲裁委员会   一、机构设置   二、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   四、发展状况  第五节  我国仲裁机构的运作分析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第七章  仲裁机构的比较法研究  第一节  域外仲裁机构的状况和特点   一、域外仲裁机构的基本状况介绍   二、域外仲裁机构的基本特点  第二节  中外仲裁机构的价值理念比较   一、域外仲裁机构的价值理念   二、我国仲裁机构传统的价值理念  第三节  仲裁机构三要素的比较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规则的选择   三、仲裁员第八章  我国仲裁机构的改革目标和路径  第一节  我国仲裁机构改革的目标   一、民间组织:仲裁机构属性的回归   二、解决纠纷:仲裁机构功能的重新定位   三、自治与合意:仲裁魅力的充分发挥  第二节  仲裁机构改革的路径   一、对仲裁协议形式及其效力的认定   二、仲裁规则的选择   三、仲裁员的选聘   四、仲裁收费的改革   五、仲裁机构内部仲裁员问题附录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章 仲裁机构的学理阐述第一节 仲裁机构的涵义仲裁机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机构。仲裁机构从广义的角度讲,包括仲裁管理机构和仲裁裁决机构,而狭义上的仲裁机构仅指仲裁裁决机构。仲裁管理机构包括常设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它们是对仲裁日常事务、仲裁人员、仲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组织的机构;而仲裁裁决机构仅指临时组成的仲裁庭,它是唯一有权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一、仲裁机构的概念、特征(一)仲裁机构的概念本书采用广义上的概念对仲裁机构进行论述,即从仲裁管理机构和仲裁裁决机构两方面进行研究。仲裁管理机构享有仲裁事务管理权,主要职能包括制定仲裁规则、确定仲裁收费标准、聘任培训管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相关方面协调等。仲裁管理机构包括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接受仲裁申请和组织仲裁工作的管理机构。仲裁裁决机构指仲裁庭,它直接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二)仲裁机构的特征1.仲裁机构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组织每个社会都是由个人和社会组织构成的,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社会组织首先可以分为两类,即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其中非政府组织又可分为两类,即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经过这两次划分后,社会组织就被区分为三类,即政府组织、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Non.profit Organization,称NP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是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机构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故又称“第三部门”。非营利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专门提供那些不能由企业及政府充分提供的社会服务。仲裁机构作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一种社会机构,其动机和行为不是也不应该为了取得相应的报偿和盈利,而只能是以追求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为基本目的。仲裁机构只应站在场外充当裁判员——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而一般不能作为运动员亲自入场,直接参赛。仲裁是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的,去解决市场本身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该属于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需要的内容,并由此界定仲裁机构应该属于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政府当然应该支持。当然,事物是发展变化的,仲裁也不能例外,随着仲裁机构自身的发展,最终全部或部分仲裁机构可以实现不再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持,但即便到那时,仲裁机构仍然要受到社会和政策的严密注视,需要加强相应的财务监督制度和费用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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