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上大夫

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匡科  页数: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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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如何通过建构一套严密的刑事司法体制治理腐败,这是当前反腐倡廉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对于腐败的治理来说,应当是标本兼治,这已经成为共识。现在,制度反腐败的思路已经基本形成,我还应当进一步地强调法治反腐败。这里的法治主要是指刑事法治,包括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惩治腐败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腐败犯罪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由此可见,法治反腐败应当成为我国治理腐败的基本思路。    本书主要从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建构的视角,为腐败法洽的制度化与法律化提供了学理上的资源,对于治理腐败犯罪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义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法律既指实体法也指程序法。因此,“刑不上大夫”与现代法治原则是格格不入背道而驰的。刑上大夫,对于腐败犯罪在刑事司法方面应当充分关注其特殊性,以便建立起具有效率的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    本书带有某种历史的视角,历史叙述占有相当的篇幅,古今中外的反腐刑事司法制度都有所涉猎,具有某种大视野,为我们观察与思考我国当前反腐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借鉴,开阔了视野。本书不同于一般的学术著作,而是带有学术普及性的作品,其读者范围将更为广泛。

作者简介

匡科男,1967年生,汉族,法学博士。现任中共四川省纪委第四纪检检监察室副主任。 
近年来在《检察日报》等刊物上发表有关反腐败的专论数篇。其中《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论要——以资产追回为视角》(合著)被收入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论文集。

书籍目录

序前言导论第一章  程序分合:国外早期刑事司法制度  第一节  大陆法系:正规刑事法庭起源于对索贿罪的审判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世界第一部专门反腐败法出自英国  第三节  其他法系:反腐败的历史痕迹第二章  官民异法:我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  第一节  御史机构与普通司法机构并立  第二节  治吏之法与治民之法分立  第三节  治吏诉讼程序对普通诉讼程序的修正第三章  再次分离:西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变化趋势  第一节  反腐败立法双重化  第二节  反腐败机构设置专门化  第三节  职能建设广泛化第四章  独立体系:国际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态势  第一节  世界第一部涉外反腐败法  第二节  国际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沿革  第三节  国际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体系第五章  核心机制:借鉴刑事司法制度的精华  第一节  综合刑事政策:建立国家廉政体系  第二节  独立性与制衡机制:排除干预防止滥用  第三节  侦查模式:传统模式还是现代模式  第四节  审判模式:精英司法还是民主司法  第五节  侦审关系:侦查重心与审判中心第六章  关联变量:影响刑事司法制度的因素  第一节  政治因素对刑事司法的影响:从古巴“奥乔亚案件”谈起  第二节  社会环境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在某些国家,腐败扭曲体制。在印度,腐败就是体制。”  第三节  执法机制对刑事司法的影响:RICO策略的启示  第四节  配套制度对刑事司法的影响:“金融实名制”掀翻前总统第七章  曲折前行:新中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  第一节  萌芽与起落:枪毙的贪污犯比中央预计的少  第二节  重建与复兴:反贪局:飞机上的金点子  第三节  差距与前瞻:“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第八章  体制改革:以协调性为方向  第一节  政治化倾向明显于法治化:反思“选择性模式”  第二节  纪检体制改革:政治职能与司法职能定位  第三节  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反腐败协调机制  第四节  职务犯罪侦查局和反腐败调查局:分工竞争的司法机制  第五节  对司法权的制衡机制:确保平稳理性运行第九章  法制改革:以法治化为方向  第一节  程序法落后于实体法:提防“法律的陷阱”  第二节  立法模式:建立以反腐败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  关于侦查职权立法    (一)司法性调查权    (二)秘密侦查权    (三)强制取证权    (四)停职申请权  第四节  证据制度改革    (一)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    (二)特殊证据效力    (三)证人保护制度  第五节  起诉制度改革    (一)起诉酌定权    (二)起诉监督制度    (三)公益诉讼  第六节  审判制度改革    (一)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二)令状发布程序  第七节  强制措施改革    (一)对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措施    (二)对财产权的强制措施    (三)混合强制措施第十章  机制改革:以有效性为方向  第一节  被动性明显于主动性:建立“适当的执法机制”  第二节  发现机制改革:纽约监察局的情报人员  第三节  侦查机制改革:侦查的“三环模式”  第四节  审判机制改革:专业化与民主化的结合  第五节  组织机制改革:廉政公署组织结构启示  第六节  保障机制改革:现代侦查的物质基础  第七节  控制机制改革:遏制人员外逃资产外流  第八节  合作机制改革:美国的海外司法联络官  第九节  预防机制改革:有效的司法就是最好的预防结束语附录:有关反腐败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程序分合:国外早期刑事司法制度  “刑上大夫”并不是中国国粹。西方两大法系的早期和其他文明的起源阶段,至今尚能隐约追寻治腐惩贪的断简残牍。如果说刑事诉讼的核心,是对宣示或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通过一定方式并最终以裁判的形式加以惩处的程序技术。在西方刑事诉讼史上,针对公职人员的这种程序技术从一开始起就具有特殊性,并与整体刑事诉讼程序时分时合。  第一节 大陆法系:正规刑事法庭  起源于对索贿罪的审判  王政时期的罗马,一切审判权均操在民社之手,亦即操在国王之手。在审判日,国王登上审判场所的“法官坛”,坐在“车座”上审判案件或发布命令。他的校尉站在两旁,被告或“两方”站在他面前,由国王宣布审案开始,并主持案件的审理,与同来的元老磋商后进行宣判。有时,在案件提出后,国王可将处理和判决此案的事情交给他的代表,这些代表通常选自元老院。《建城以来史》记述了大约发生在公元前638年至670年间一次审判的情形:凯旋归来的英雄豪拉提乌斯激愤中杀死了他的妹妹,被抓到国王图鲁斯那里进行审判,国王在召开人民会议时说:“我依法指定二人团来宣判豪拉提乌斯为叛国罪。”依照法令产生的二人团审判后宣布:“布伯利乌斯·豪拉提乌斯,我宣判你为叛国罪。利克托尔(刽子手),去,捆住手。”正要行刑时,豪拉提乌斯说:“我要上诉”。于是通过上诉在人民面前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豪拉提乌斯的英雄气概和他父亲的眼泪感动了人们,最终被宣判无罪。这个事例说明王政时期的罗马,审判权在国王,国王可指定代表审判,对审判结果不服可向人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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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很不错的一本书,很有反思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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