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本书编写组 编 页数: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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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 自20世纪90年代起,资本运作、上市、投资并购在我国掀起的浪潮逐浪推高。经济的全球化与世界的扁平化,加强了中国的“世界工厂”地位,中国制造的产品正在深刻影响世界各国市场,中国的投资并购市场与资本市场在全球经济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2001年底至2006年底,中国GDP由95,933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9,407亿元人民币,外贸进出口总额由5,096亿美元增加到l7,60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由468.46亿美元增加到694.68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由7.o8亿美元增加到l61.3亿美元(非金融类),外汇储备余额由2,121.65亿美元增加到10,663亿美元,中国沪深股市总市值由43,522亿元人民币增加到89,403.52亿元人民币。 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截至2007年第三季度,GDP绝对值达到166,043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11.5%;2007年12月,进出口总额累计达到21,738.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5%;外汇储备余额增加到15,282.49亿美元。按国际收支统计IEl径,2007年上半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80亿美元,同比增长21%,其中,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78亿美元,增长21%。 加入wr0六年来,国内外资本在中国的投资并购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中国的投资并购政策也发生着深刻变化。编写本书即是为了系统整理各类重要复杂而又不断变化的政策法规,期待能为从事投资并购活动的企业、中介机构、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本书由法律出版社委托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长期从事投资并购法律实务和研究工作的律师编写。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收购兼并法律业务领域中领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积极参与中国市场各类复杂和重大的并购交易结合税务、投资、劳资、知识产权、环境、反垄断、审批等并购中各个环节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巧,帮助客户最大程度实现其商业目标。大成律师事务所曾代理收购方、出售方、目标企业、财政顾问、投资方和其他当事人参与大量交易数额巨大的复杂并购,向客户提供并购全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交易构设计、法律及税务战略筹划、商务谈判、法律文件准备、审批以及并购交割后续整合、公司治理等,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
作者简介
李雨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业务委员会委员、并购论坛委员,北京市律协国企改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作为知名的学者型律师,李律师著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实务》、《企业改制并购文书范本与操作指南》、《公司治理法律实务》、《公司章程制定指南》、《投资并购经典案例法律评析》等著作,多次受邀在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务部培训中心、中国房地产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等机构主办的大型会议上就有关法律专题发表演讲、讲座。
李律师在公司证券与私募融资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操作经验,擅长投资并购与大型企业改制重组、公司治理与股票期权激励、金融信托与私募投资等法律业务。服务的客户涵盖金融信托、投资基金、建筑房地产、商贸流通、新闻传媒、lT软件、医疗制药、机械制造等行业。
书籍目录
一、一般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10.27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8.2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修订)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12.2)(53)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的若干意见(2004 1.3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 30) 最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二、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 1.改制综合规定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2003.11.30)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 12.19) 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2006.12.5)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 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002.11.18)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7.4)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 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9)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 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2005.5. 17)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005 9.20)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2 7 27) 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 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1 3) 2.国有资产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 27)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6.28)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2007.12.1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 4 2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11.16)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8.2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 12. 31)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9.9)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2003.9.13)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2003.9. 13) ……三、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五、房地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六、外资企业的有关规定七、外汇的有关规定八、税收的有关规定九、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附录:投资并购术语
章节摘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①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衬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八条【公司的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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