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许玉秀 页数: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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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许玉秀教授的刑法学术文集。本书主要对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立场和客观主义立场在各领域内的具体表现进行评析,具体内容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客观归责理论、保证人理论等。 作者留学于德国,并在德国获得博士学位,因此在论述刑法基本理论问题(特别是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问题)时以德国传统刑法理论为平台,凭借作者对德国刑法理论的精深理解展开论述,具有较强的理沦深度。从作者本身的德国刑法理论背景来看,其研究成果对内地刑法学界具有很高的学术参考价值。本书能够为内地学者进一步了解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发挥重要作用。作者深入研究的客观归责理论、保证人理论等问题在内地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本书的研究深度在这些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作者简介
许玉秀,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学士、硕士。德国弗莱堡大学刑事法学博士。历任私立东海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现任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
书籍目录
1. 走出主观与客观的迷思——一个(不(太)不)谦虚的尝试2. 客观的故意概念?——评德国的间接故意理论3. 区分故意与过失——论认识说4. 探索过失犯的构造——行为人能力的定位5. 检验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客观归责理论是什么?6. “最高法院”1989年台上字第3693号判决的再检讨——前行为的保证人地位与客观归责理论初探7. 论西德刑法上保证人地位之实质化运动8. 前行为保证人类型的生存权?——与结果加重犯的比较9. 台湾地区“环境刑法”规范的过去、现在与未来10. “水污染防治法”的制裁构造——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评析11. 两德统一条约中若干刑事法问题的检讨
章节摘录
1.走出主观与客观的迷思——一个(不(太)不)谦虚的尝试贰、厘清各种主客观争议所在一、三类争议上面所列出来的主观说与客观说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采平均人的能力标准或行为人的能力标准,例如有无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客观说,即根据平均人的能力,决定结果能否避免,能否期待行为人不为不法行为;主观说,则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能力,判断行为人能否避免结果,能否选择不为不法行为。第二类则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前者是客观说,后者是主观说。例如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对中止犯的判断、对不能未遂和对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判断,客观说,即直接以一般人的经验法则,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结果发生,或中止行为是否足以防止结果发生,或数罪之间,在一般经验法则上是否有方法、目的或原因、结果的关系;相对地,即是行为人自己主观上的看法。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例如着手理论和正犯与共犯区分理论中的客观说,以行为人是否表现出开始实施接近构成要件行为(或开始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或是否实际上已参与构成要件行为之实施为判断依据;主观说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是否已开始实施构成要件或接近构成要件的行为,或者是否以正犯的意思参与犯罪的实施,作为判断依据。这一种主观说与客观说之间的区别,固然主要在于判断对象的区别,但针对行为的客观面进行判断时,仍然需要所谓“一般的认知逻辑”作为判断的方法,例如何谓开始实施接近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必须根据一般的认知逻辑,针对构成要件的行为的特质,决定是否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行动,已接近构成要件行为,至于行为人之所为是否即构成要件行为,也必须根据一般的认知逻辑,检验行为人所采取的行动,是否有对法益造成不被容许的风险,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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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能够为内地学者进一步了解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发挥重要作用。作者深入研究的客观归责理论、保证人理论等问题在内地已经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的研究沈度在这些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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