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典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本社  页数:802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套图书兼具权威性和应用性两大特点,是超越目前市场上常规工具书的创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    1.权威编纂。法律出版社创社五十余年,是中国著名的法律图书权威出版机构,拥有丰富的法律法规资源、最新的立法司法动态、专业的编辑人员队伍,十几年来成功推出了数十套法律法规工具书,集专业和经验于一身。本套“分类法典”即是集数十年法规编纂之经验,总结梳理、融会贯通数千个法律知识点,采用法规编辑检索技术最新成果,跟踪最新立法进程,收录最新法律文件,科学分类、精心编辑出版的一套创新型、应用型法律工具书。    2.全面便捷。“分类法典”系列共有35个分册,这些分册涵盖了所有的法律种类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宪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国际法八大领域以及各领域下的若干具体部门。丛书全面收录各部门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编排体例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发布的时间顺序双重原则进行分类、整合,具有体例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    3.重在应用。“分类法典”系列特别突出法律法规应用性的特点,作出以下创新:    (1)重点法律附加“导读”,全面指引读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    (2)重点法律附加“参见”,将核心法律和与之相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横向联系起来,使读者在使用时得以相互参考,结合相关法律文件,全面正确理解法条内容;    (3)重点法律重点法条附加“条文注释”,对该条文进行详细阐释,有助于读者在实践中理解运用;    (4)特别加收“文书范本”,提供实务中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范本;    (5)特别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实际发生过的典型案例和判决结果、判案理由、适用法条,将法条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    4.动态增补。结合法律出版社的资源优势,向每一位购买“分类法典”的读者提供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服务回执”即可。对于一次性购买多册的读者,还可免费赠送相关法规资讯产品(详见书末读者服务回执)。

书籍目录

一、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8.3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8.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  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8.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4.5)二、建设市场管理秩序 1.建筑市场管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20)  全面深化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意见(1994.12.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10.31)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2001.5.9)  建筑市场稽查暂行办法(2001.7.3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3.8)  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2002.3.8)  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4.28)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2005.8.12) 2.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1994.4.13)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3.4)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1998.1.20)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1.2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6.30)  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2.4)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五、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与分包六、建设工程施工七、建设工程监理与行政监督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章节摘录

  第三十五条 【开标人与参加人】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开标主持人与参加人的规定。  1.开标由招标人负责主持。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当然得自行主持开标;招标  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招标合同的约定负责  主持开标事宜。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参加开标,以监督开标  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是,有关行政机关不得越俎代庖,代替招标入主持开标。  2.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以确保开标在所有投标人的参与、监督下,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参加开标是,每一投标人的法定权利,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任何投标人参加开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方式】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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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典16(应用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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