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克密特·L.霍尔 页数: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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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温家宝总理在他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指出,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家,它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模式,这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正是这种多样文化的并存、交会和融合,促进了人类的进步。要承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不同文化之间不应该互相歧视、敌视、排斥,而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形成和谐多彩的人类文化。正是出于这样一种兼收并蓄的理念,我们将本书奉献给中国读者。《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是英国牛津出版社出版的牛津百科辞典系列中的一部。严格地讲,这本书不是一本法律辞典。它着眼的不是法律术语的诠释,而更近似于一本百科全书。本书大致涵盖了美国法律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美国法律与美国社会、美国文化的互动关系。但是由于它的篇幅与内容都比通常的百科全书要简短得多,所以我们将其书名译为《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本书的一大特点是:它超越了法学专业与法律行业的范围,更侧重剖析美国法律的发展过程,包括美国法律所形成的历史环境与时代背景,用较多的篇幅揭示了美国法律如何受到美国社会与文化的影响(如美国法学史上各流派与当时社会思潮的关系),又如何反作用于美国社会与文化等重要问题。《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在形式上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权威学者的长篇论文,有些则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律师、政治家的小传,还有历史名案的简介。多数词条后面附有相当详细的参考书目。由于它内容翔实,文字流畅,既可以通篇浏览,又适合实用目的的查阅,所以在美国法律界之外的一般读者中也很受欢迎,畅销于美国各大连锁书店。本书的编译得到了法律出版社伍远超先生与林红女‘士的大力支持,没有他们的关心与帮助,这本“巨著”的出版是无法想象的,在这里特表示鸣谢。最后,我也向所有参加本书编译的同仁们表示诚挚的感谢。由于本书的作者多为学者,文字上难度较大,而我们水平有限,在翻译和编辑方面有不当之处,尚祈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是一本有关美国法律史的全面性、权威性及易读性工具书,其中400多个词条按字母顺序进行排列,上百位享有盛望的法律界学者对各词条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其中包括美国著名律师、法官和法律教育者个人及其职业生涯的传记,从本杰明·到丹尼尔·韦伯斯特等;讨论的范围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衡平法等核心概念;对有争议性的题目如堕胎、细胞复制权、平权法、媒体和言论自由等方面进行了概述;对准探、法律助理、联邦调查局等代理及机构进行定义及描述;并对重要案件加以简述,案件跨度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和德拉德·司各特诉山福德案(1857)直到罗额诉(1973)以及布什诉戈尔案(2001)。 本书最大特点是超越了法学专业与法律行业的范围,通过在美国法律历史上较出名的法学人物、名案以及相当多的权威学者的论文来侧重剖析美国法律的发展过程,包括美国法律所形成的时代背景,美国社会与文化对法律的影响等,是一部内容翔实、实用性较强的参考资料用书。
作者简介
林晓云,毕业于美国威廉姆斯学院(文科学士),路易斯克拉克学院管理硕士.耶希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在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进修.并在纽约总察官办公室消费局诉讼处实习,历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人力资源公共政策法律顾问,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Akin,Gump,strauss Hauer&FeId LLP)高级律师,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美国纽约州和新泽西州律师执照,并曾担任厦门大学与美国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为美国律师协会与纽约州律师协会会员。编著著作有《美国货物买卖法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和《美国法通讯》(第1—5期,法律出版社)。
书籍目录
汉译本工作人员名单译者序原书前言原书导言凡例辞目索引正文
章节摘录
公权代表执行的拘捕必须符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合理性”的要求。该修正案应用于任何人合理地认为公权代表有效地限制了他的行动自由。根据第四修正案,在两种不同情况下拘捕才是合理的。首先,警察要根据“能成立的理由”相信,被拘捕的人犯了罪,并且只使用了必要力量进行拘捕,而避免使用致命的力量除非是有必要防止危险重犯逃亡。其次,警察要有合法批准拘捕的搜捕证,并保证及时和合理地执行拘捕,如在白天要敲门并宣布他们到场以后进行。当警察在公共场所执行拘捕时,可以放松对搜捕证的要求。在公共场所对重罪犯人执行拘捕时不要求有搜捕证。对轻罪犯人执行拘捕也可能不用搜捕证(warrantles),如果警察目击了犯罪过程。有的司法管辖区允许在公共场所对所有轻罪犯人执行无搜捕证拘捕;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立场。如果情况使得警察获得搜捕证不切实际,也可以放松搜捕证要求。第四修正案对尚不足以构成拘捕的警察拘留也规定了合理性的要求,因为它仍是显著有效地剥夺了某人的行动自由。例如,当警察指示违章汽车停在路边,并对司机开出交通违章通知,尽管这种行动并不构成拘捕,但第四修正案仍然适用。这里,宪法只有不多的要求,只需要:(1)“合理地怀疑”该人有违章行为;(2)限制拘留时间仅为合理地处理简短业务的时间;(3)扣留行动中只使用最轻的武力。第四修正案一般不适用于公权代表抓获曾逃脱的犯人。再次抓获只是原有监禁的延续。公权代表违犯了第四修正案而执行的拘捕是非法的,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可以寻求救济。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可以起诉索赔(有些州官员可对这种诉讼得到豁免),并从法院得到判决令禁止其在将来再次受到违法待遇。使用“证据排除规则”,当事人可以正式申请压制所有拘捕的“果实”(fruits)——在刑事案中政府企图利用来起诉他,包括在拘捕关联的搜查中发现的证据和拘捕期间被拘捕的人所作的证词。根据州和联邦法律禁止使用过分武力及侵害民权等罪名,参与违法拘捕的政府官员也许会面l临刑事起诉。例如,1992年,洛杉矶警察局官员就受到检控(pwosecuted)因为他们在拘捕罗德尼·金(RodneyKing)时对他拳打脚踢。他们被判处联邦侵害民权罪,并服刑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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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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