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页数: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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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 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作者简介
信春鹰,法学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法学研究工作。著有《中国法院的历史与转型》(英文)等,合主编有《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 【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加班】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二部分 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体现“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认为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这样会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应当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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