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东敏 页数:284
内容概要
本书作者凭借长期从事破产案件审理的实践经验,依照新破产法的体例,结合破产法基本理论及破产法新、旧司法解释,对审判实践中破产法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析。见解独到,说理透彻,对法官、律师处理破产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王东敏,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1988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并获民事诉讼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1999年在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1988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国家法官学院任讲师,《法律适用》编辑部任副编审,1999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任审判员。
专著和参与撰稿出版的书籍:《破产案件审判实务》、《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各类案件证据的实用》、《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学基础理论教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疑难条文释义》、《中国司法制度教程》、《告诉申诉概论》、《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等。发表有关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民商审判实务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若干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破产法律制度概要 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轨迹 一、破产法律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破产法律制度从最初的对债务人的人身惩罚发展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 三、处理破产事件的程序从单一的破产程序发展为逐步增加了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 四、我国的破产立法与实践 (一)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情况 (二)我国破产实践的有关情况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破产法的概念 二、破产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 第一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事件的主管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三、我国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 (一)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制度问题 (四)法院对管辖错误的处理 (五)确认争议债权的管辖法院 第二节 处理破产事件的各种程序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程序的申请 (一)申请的实质要件 (二)申请破产的形式要件 二、法院关于是否受理的处理第三章 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第一节 债权申报 一、申报债权人 (一)未到期的债权 (二)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和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未确定的债权 (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连带债权人的申报 (五)连带债务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 (六)因解除合同申报的债权 (七)受托人申报债权 (八)票据付款人的申报 (九)无需申报,直接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 (十)不予受理申报,不能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 二、关于债权申报的期限 三、关于申报的方式和内容 四、债权申报和登记机关 五、债权申报的效力 六、逾期申报的救济制度 第二节 对申报债权、拖欠企业职工的薪金和福利的核实与确认 一、核实与确认申报的债权 (一)核实和确认债权的权力主体或者机关 (二)审查、核实与确认债权的方式 二、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三、对拖欠职工薪金和福利的核实与确认第四章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 一、设置债权人会议的必要性 ……第五章 管理人第六章 和解程序第七章 破产宣告第八章 破产财产第九章 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抵销权、担保物权和法定优先权、取回权制度第十章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破产法律制度概要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轨迹研究一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轨迹,对理解和执行现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立法者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创设新的规范,淘汰不适宜的法律条文,注入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理念或元素。法律的产生已经成为过去,法律制度或原则几经社会变革后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已经淘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对当前的社会实践没有现实的司法意义。但研究法律原则或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原因及社会背景,某项法律原则或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法律原则或制度的采纳与抛弃,可以透视一部法律跟随社会发展的脚步,从中探求规律,从而掌握法律适应经济发展的本质,了解一部法律制度的精髓。破产法律制度与其他民商事法律相同,是根据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其各项原则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在商品经济的不断需求下完成的。我们考察破产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轨迹,对理解我国现行破产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准确地掌握立法原意,公正司法,维护参与破产事件的各方当事人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一、破产法律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破产制度是在商品经济相对发展的情况下出现的法律制度。早在2000多年前的古罗马时期,简单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经济交往相对比较多,频繁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出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债权人为多数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切块分尸。这是破产制度中关于债权人平等分配债务人财产理念的雏形。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时,如果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时,执行对象即转为债务人的名誉、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久而久之,债务人在不能偿还债务后纷纷逃亡,执行的对象逐渐发展为执行债务人遗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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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修订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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