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宠惠法学文集

出版时间:20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宠惠法学文集》编委会,编  页数: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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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民国时期一代法学大家王宠惠先生的作品集。该文集按照文章内容,把王宠惠先生的法学著述分为如下几类分别编排:宪法与宪政部分;民法部分;国际法部分;刑法部分,司法部分。附录内容有:外交部分;军政文教部分。每部分内容按发表先后排列。主要文章在每篇文末均加以“编者说明”,以便读者阅读参考。一些篇幅简短、性质相似的著述,一般合并介绍,或不作说明。

作者简介

王宠惠(1881—1958),字亮畴,广东东莞官涌乡人,1905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24年,被东吴大学法学院授予博士学位。童年时代居住香港。1895年由香港考入北洋大学堂头等学堂,1900年元月(光绪二十六年正月),获得了“钦字第一号”大学毕业文凭。他在近代巾国历史上创造了若干个“第一”的头衔: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第一任外交总长;北京政府第一任司法总长;中国第一任驻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法官;世界上第一部《德国民法典》的英文翻译者;南京国民政府第一任司法行政部部长、司法院院长;中华民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的主持制定者;中国第一批被海牙国际法院评选出的世界50位最杰出的法学家之一;南京国民政府第一届中央研究院院士;南京国民政府“行宪”后的第一任司法院院长……诸多声名。足见王宠惠在近代中国法坛及政坛地位之高。1950年,移居台湾地区,续任“司法院院长”。1958年3月15日在台北去世,享年77岁。主要法学著述有:《中华民国宪法刍议》、《国际法庭》、《五权宪法》、《比较民法概论》等,另有若干演讲,多收入《困学斋文存》、《王宠惠遗作》、《王宠惠先生文集》。英文著述主要有:博士论文《住所》(Domicil:A Study in Comparative Law.Yale University)。翻译作品有《德国民法典》英文译本、蒋介石《中国之命运》英文译本等。

书籍目录

中国法学的骄傲——《东吴法学先贤文丛》总序艾永明序:近世中国法坛“第一人”——王宠惠张仁善导读宪法与宪政部分  中华民国宪法刍议(1913年3月) 宪法刍议答客难(1913年6月27日) 宪法平议(1913年) 宪法危言(1916年7月20日) 我们的政治主张(1923年) 国民会议与国民大会的区别(1930年12月1日) 民众对于国民会议应有之认识(1931年1月) 训政时期是由军政时期过渡到宪政时期的桥梁(1931年2月9日) 四权之行使及其运用(1931年) 五权宪法(1939年7月1日) 实施宪政与行使四权(1944年) 为修正出版法致林彬委员函(1945年10月3日) 为出版法修正原则上蒋委员长报告(1945年10月18日) 大赦权之运用(1946年) 中华民国宪法之要点(1946年) 谢瀛洲博士著“中华民国宪法论”序(1947年10月)  五权宪法之理论与实施(1956年)民法学部分  住所(Domieil):一个比较法方面的研究 德国民法典(英文目次) 《德国民法典》翻译前言(1907年) 《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1907年) 比较民法概要(总则上卷)(1916年王宠惠编述) 婚姻财产制(1930年9月) 所有权之今昔观(1931年4月12日) “法律草案汇编”序(1926年5月)国际法部分  法学谈(1913年10月) 国际法庭(1925年6月10日) 抵沪与记者之谈片(1929年12月6日) 介绍比较法学国际会议(1930年10月) 战争罪犯之惩处(1944年7月)刑法学部分  刑法草案(1927年4月) 刑法草案序言(1927年12月7日) 审查刑法草案意见书(1928年3月) 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之异同(1928年3月) 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更移损益表(1928年3月)司法部分  为设立捕获裁判所致温宗尧电(1912年1月29日) 改良司法意见(1920年8月25日) 为大法官人选致吴稚晖函(1928年2月19日) 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一)(1929年3月3日) 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二) 改组上海法院之感想(1930年) 司法院过去工作之回顾与今后进行之计划(1930年) 改组上海临时法院交涉经过(1930年1月27日) 《中央周报》1930年《新年增刊》题辞(1930年) 撤废领判权(1930年1月9日) 二十五年中国之司法(1930年9月) 为司法人员训练办法案致司法行政部谢部长冠生函(1945年6月3日)  建议修订蒙藏现行法令致中执会函(1946年11月8日) 建议修订蒙藏现行司法法令案(1946年11月8日) 为修正边疆各盟旗地方自治方案致蒋梦麟等函(1947年8月15日) 法学之功用(1948年7月25日) 大法官会议之任务(1952年) “司法院解释汇编”序(1954年12月)其他主要著述 外交部分 军政文教部分王宠惠先生年谱编后记

章节摘录

在轴心三个伙伴中,意大利首先无条件投降,最近东条下台,希特勒遇刺,日德两国,作战失利,崩溃在即。当此最后胜利在望之际,吾人对于掀起世界战争置人类于水深火热之中的侵略祸首,以及违法作战屠杀千万无辜军民与其他暴行的战争罪犯,究应如何惩治,已引起所有联合国家人士之注意。上次世界大战之后,凡尔赛条约曾规定德皇为战争祸首,应由协约国组织特别法庭,加以审判;同时并规定严惩德方违反陆战及海战法规的军官。但以上两项规定均未能彻底执行。当时德皇逃往荷兰,而荷兰又拒绝予以引渡,因此审判德皇一节,成为具文。至于德方违反战争法规之军官,经德国一再要求,由彼方自行审判。结果仅十二人被审,而十二人中,仅六人被判为有罪,并予以极轻微之处罚。故就大体而言,上次世界大战后,战争罪犯之惩处,虽经和约以明文规定,然由于协约国之因循姑息,未能彻底执行,坐使战争罪犯,得以逃避其责任,此则不可援以为例者也。作战行为,何者为合法,何者为非法,国际公法中,大体均有规定。惟遵守战争法规,虽为交战国之义务,但违反此种法规之交战国政府,或交战国人民,究应受何种处罚,迄无具体规定。吾人如能将违法作战之刑事责任,加诸战事罪犯,则不但使侵略者惩前毖后减弱其残暴之凶焰,即国际公法之效力,亦可藉此而加强。何谓非法作战行为?奥本海国际公法一书,曾有论及,兹择要列举如下:(1)使用毒气或其他被禁止之军火与武器;(2)杀害不能作战或已投降之俘虏;(3)雇用刺客实行暗杀;(4)诈降;(5)虐待俘虏及受伤或生病之敌兵;(6)杀害无辜平民;(7)毁坏尸体;(8)占用或毁坏学校教堂医院等机关之财产;(9)炮击不设防城市及轰炸非军事目标;(10)对于悬有特殊标志之文化宗教慈善事业之建筑物作不必要之轰击;(11)违反红十字会公约;(12)对于敌国商船不先警告,突予炮击,或向已表示投降之商船进攻;(13)攻击或捕拿专用以救护伤兵之船舶;(14)任意击毁已被捕获之货船;(15)攻击执有护照或通行证之敌国人民及侵害护卫士兵;(16)攻击执行休战旗帜之人员;(17)滥用休战旗之保护;(18)违反交换俘虏协定投降协定与停战协定;(19)破坏被释俘虏之誓约。

后记

王宠惠先生的法学著述及其他著述除已问世的几部文集所汇集的外,还有若干散佚在海内外图书馆及1949年以前报刊杂志上,需要一篇篇搜寻、整理、编排。这本文集的编辑,历时三年余,编辑解读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研究的过程,其工程量之巨.所费精力之多,绝不亚于一项独立课题研究。没有下列人士的帮助,本文集难以顺利编就:密苏里大学历史系李怀印教授(现供职于得克萨斯大学历史系),帮我复印了王宠惠翻译的《德国民法典》及《中国之命运》等相关部分的英文资料;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王波博士(现供职于上金杜律师事务所)提供了王宠惠博士论文英文资料;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中方副所长方小敏教授、德方副所长伯阳先生帮助校对了部分王著中的德文资料;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载谦、杨志刚、硕士生,李慧秋,协助翻译了王宠惠先生部分英文著述;硕士生党敏、包磊、黄立杯、程隽秀、侯栋佳等同学,协助了本文集的部分校对工作;江苏省劳教局夏祥先生协助了图片扫描及编辑工作。对于他们的帮助,特致以最诚挚的谢意!。为求证部分史实及相商个别事项,屡尝与王宠惠先生哲嗣王大闳先生联系,均未能如愿,甚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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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民国著名法学家了,但书稍微有点皱。
  •   终于下手收藏了
  •   大家之作,百年后读之,仍惊为天人
  •   很好,民国的法学家水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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