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争点详析

出版时间:2007-7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侯水平  页数:501  

内容概要

  我国《物权法》业已出台,其制定过程中的争论,在我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都是一种罕见的现象。了解争论的问题及争论中不同的观点,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更有助于加深对物权法的理解,提升对不同法律体系下物权法理论的认识,深化物权法的理论研究,也有助于我们正确如实施物权法。《物权法争点详析》就是一部有关物权法争论问题的详尽且具有相当深度的学术研究专著。谨将本书奉献给——法学、经济学等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法学、经济学等专业的教学和研究人员法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者,所有对物权法有兴趣的读者。

作者简介

  侯水平,陕西蒲城人,原籍河南尉氏,1955年12月出生。成都地质学院(现成都理工大学)探矿工程专业本科毕业,工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四川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1988年至今,在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从事经济法、民商法研究与教学。198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兼任律师至今。1993~1995年,在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部留学。1998年以访问学者身份应邀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等进行学术访问。现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院长、研究员,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主要学术著作有《日本公司法研究》、《经营权论》(合著)、《论西部企业家队伍建设》(合著)、《证券法律责任》(主编)、《证券交易法概论》(日译汉)、《地质社会学》(英译汉,合译)等。发表学术论文70多篇。学术成果获四川省政府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二项。  黄果天,男,四川成都人,原籍四川省仁寿人,1952年3月生。1978~1982年就读于成都地质学院(现成都理工大学)哲学师资班,教育学学士。1982年留校任教。1982~1985年在德育教研室担任专职教师,从事法制科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1985~2001年在成都地质学院(1992年改名为成都理工学院)社会科学系任教,主要从事法学概论、民法、经济合同法、合同法、经济法的教学工作。其问,先后担任科社教研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和文法教研室主任。2002年至今在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主要从事经济法、合同法的教学,1987年任讲师,现为副教授,2002年至今任文法学院副院长。主要学术成果有《中国经济法》副主编、《经济法通用教程》主编、《经济法》主编、《经济法》(修订本)主编;论文数篇,具有代表性的是“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公共资源招标拍卖监管基本理论研究”;是一项国家社科项目的主研人员,一项国家教育科学“九五”规划部委重点课题的参与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制定物权法的基本问题一、物权立法的基点:制定财产法还是物权法二、物权法指导思想(一)“一元论”与“三分法”(二)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三)归属中心与利用中心(四)物权法的通俗化与规范化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性质、功能和目的(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性质、功能和目的四、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第二节 物与物权一、物的内涵与外延(一)一般规定(二)动物的地位二、物权的内涵(一)物权的“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三)物权的主体(四)物权的定义——享受利益的取舍三、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内涵(二)物权效力的构成四、物权体系(一)物权体系结构(二)传统用益物权与我国国情的整合(三)担保物权的取舍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与构成(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与品性(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构成二、物权绝对原则(一)物权绝对原则的内涵(二)物权绝对原则的确立原因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的构成(二)物权法定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取舍(四)违反物权法定之后果四、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是否包含公信原则(二)公示的性质或者对象五、一物一权原则(一)一物一权之本旨(二)一物和一权之界定(三)一物一权原则取舍六、区分原则七、物权优先原则(一)是否应规定物权优先(二)物权优先是否为物权法基本原则八、效率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及保护物权原则的取舍(一)效率原则的取舍(二)公序良俗原则和保护物权原则的取舍第四节 物权变动一、物权行为(一)物权行为理论本体论(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取舍二、物权变动模式三、登记(一)登记的性质(二)登记模式(三)登记审查制度(四)登记的效力模式(五)登记机关(六)登记异议催告制度(七)预告登记第五节 物权保护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一)平等保护的内涵(二)物权平等保护肯定论(三)物权平等保护否定论二、物权保护制度(一)物权救济模式(二)物权请求权(三)物权保护的时效第二章 所有权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所有权的实质与定义(一)所有权的实质(二)所有权定义的立法模式二、所有权的类型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善意取得(一)“善意”的认定标准(二)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三)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二、取得时效(一)取得时效的取舍(二)取得时效规范体例(三)适用取得时效制度时取得人的主观要件(四)取得时效的具体适用范围三、先占制度(一)先占的法律性质(二)先占制度的取舍四、遗失物拾得制度(一)遗失物之界定(二)遗失人与拾得人及其关系第三节 具体所有权规定一、国家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立法取向(二)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二、集体所有权(一)物权法是否应专门规定集体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四)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用益物权有无处分权能二、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三、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通二、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地上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三、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处理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否自由流转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体例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允许流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第五节 地役权一、地役权的立法取舍二、地役权的立法体例第六节 居住权一、居住权的立法取舍二、居住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一)居住权的立法框架体系(二)居住权人的收益权第七节 典权一、典权制度的存废二、典权的法律性质第八节 水权一、水权的概念二、水权的存废三、水权的立法体例第九节 海域使用权一、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二、海域使用权的立法体例第十节 空间权一、空间权的性质二、空间权的立法体例第四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担保物权的性质二、担保物权的立法体例三、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权约定期间的效力第二节 抵押权一、抵押的设立(一)抵押权公示的效力(二)抵押合同与抵押权(三)不动产抵押的法律问题(四)动产抵押的存废(五)浮动抵押制度二、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二)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三、抵押权的实现(一)流质契约(二)抵押权顺位第三节 质权一、权利质权的性质与立法模式二、转质的立法问题三、营业权能否质押四、抵押与质押的区分标准五、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效力第四节 留置权一、留置权能否随主债权转移二、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第五节 其他担保物权一、让与担保(一)让与担保的取舍(二)让与担保的立法体例(三)让与担保的公示(四)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二、优先权(一)优先权的性质(二)优先权在物权法上的取舍第五章 占有一、占有的本体问题(一)占有的性质(二)占有的效力二、占有的立法体例与内容(一)占有的立法体例(二)占有的内容参考文献著作类参考文献论文类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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