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3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原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页数:60 字数:50000
内容概要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套装共5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套装共5册)》。 本书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书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2.6)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录)(200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节录)(2000.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2001.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1993.9.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12.31)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商业特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中欺诈行为的通知(节录)(2005.11.4)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2005.3.1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节录)(1991.7.2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6.14修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1997.8.1)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4.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1995.1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义(1999.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2002.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局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2.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局关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注册商标是否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问题的批复(1995.7.19)
章节摘录
第二十一条 【假冒标识的行政及刑事责任】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贿赂方式经营的行政及刑事责任】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限定他人购买的责任】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虚假宣传的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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