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管育鹰 页数:335 字数:2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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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民间文艺的保护与知识产权议题的讨论进展和研究成果,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艺的法律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书中详细阐述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各方面,尤其是著作权方面对民间文艺的保护作用,分析了现有制度对民间文艺保护的缺漏或不利之处,指出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间文艺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针对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近期应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各项法律制度以保护民间文艺、长远来说应建立民间文艺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建议。 本书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的是“民间文艺的保护与知识产权”这一议题的由来与发展。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的相关讨论,尤其是迄今为止出现的关于民间文艺保护的几种模式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0)设立的“关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与知识产权政府问委员会”(IGC)达成的关于民间文艺保护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二章讨论了民间文艺的保护无论在文化传承和经济发展方面对我国都具有重要意义,指出我国目前关于民间文艺法律保护的研究及立法现状仍局限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性保护方面。因此在随后的第三章中阐述了在知识产权领域讨论民间文艺保护的必要性: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对传统资源信息利用的规制,这个问题在生物遗传资源领域已初步得到矫正,即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整以保护遗传资源的保有人;而在民间文艺领域也存在相似的商业化利用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尽快得到调整。 第二部分论述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艺的保护现状。第一章对国内外以著作权模式对民间文艺及其衍生作品提供保护的相关经验做了介绍、尤其是对我国出现的一些关于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案例进行了评述,指出现行著作权法在调整民间文艺相关利益关系方面是有缺漏的,即只照顾到了作为个体的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权利人,而忽略了绝大多数的民间文艺保有人的利益。第二章介绍了对民间文艺及其相关因素提供商标法保护的国际经验,分析了我国现行商标法在调整民间文艺相关利益关系方面的缺漏及造成的后果,指出应当对现有商标制度进行调整以为民间文艺保有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护。第三章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其他部门,如专利法或外观设计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数据库保护法等对民间文艺可能起到的保护进行了评析。 第三部分的论述是关于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民间文艺法律保护体系。第一章对当前存在的“公有领域”的认识误区和知识产权法不宜为民间文艺整体提供保护的主要理由进行了剖析,再次强调了民间文艺商业化中产生了私权性利益关系以及以知识产权制度调节这些关系的必要性。第二章则详细阐述了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关系内容,指出民间文艺和其他人类智慧与经验的成果一样应当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这一特殊客体的主人是创造或保有它的民间文艺族群;民间文艺的保有人、再创作人、传承人、表演者、记录者之间应遵守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第三章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方案,即近期应当利用知识产权法的每一次修改或制定的机会,将有利于民间文艺保护的内容增加、将相反的内容删减;在条件成熟时通过我国的民间文艺特殊权利保护法。
作者简介
管育鹰,籍贯贵州。北京大学法律系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加拿大蒙利尔大学硕士,国家法官学副教授。2003年入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师从郑成思先生,2006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中心。多年来从事知识产权研究与教学工作、多次参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部分 民间文艺的保护与知识产权议题的由来与发展 第一章 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的相关讨论 第一节 传统知识保护的研究概况 第二节 民阃文艺保护模式介绍 第三节 WIPO-IGC关于民问文艺保护问题的研究成果 小结 第二章 我国民间文艺法律保护研究及立法现状 第一节 为民间文艺提供法律保护的动机考察 第二节 我国民间文艺法律保护研究成果及立法尝试 小结 第三章 在知识产权领域讨论民间文艺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制度平衡机制考察 第二节 遗传资源领域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整的经验 第三节 民间文艺的利用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 小结第二部分 知识产权捌虞对民间文艺的保护现状评折 第一章 著作权法对民间文艺有关内容的保护及评析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艺相关作品的国际经验 第二节 对民间文艺相关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国内实践 第三节 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利弊 第四节 现行著作权法在调整民间文艺相关利益关系的缺漏 小结 第二章 现有商标制度对民间文艺保护作用及评析 第一节 商标法保护民间文艺及其相关因素的国际经验 第二节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民间文艺保护的作用评析 小结 第三章 现有其他知识产权法对民间文艺的保护及评析 小结第三部分 建立我国的民间文艺特殊权利保护体系 第一章 知识产权与民问文艺关系辨析 第一节 “公有领域”的认识误区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不宜为民间文艺提供保护的理由 第三节 民间文艺保护和利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分析 小结 第二章 民间文艺保护与利用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问文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二节 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小结 第三章 建立我国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设想 第一节 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民间文艺 第二节 我国民间文艺特殊权利的实现方式 第三节 建立我国的民间文艺特殊权利法律保护制度 小结结语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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