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4 出版社:法律 作者:张永和 页数:222 字数: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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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一般意义上讲,信仰是一种价值观,而且具有终极价值的意义,是人通过内在的确定而表现的一种价值观;信仰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现象,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一定观念体系的信奉和遵从;信仰是人的精神性基础,旨在解脱人心灵上的障碍,为实现人格的圆满提供条件,是人类调节自身和环境关系的必要条件和手段。不过,除去这一层面的信仰以外,还存在纯粹的信仰。纯粹的信仰具有理性的纯粹性,是人的内心定在。宗教以及诅咒(赌咒)、发誓只具有理性的实践性。一般的、具有理性实践性的规范尚存有信仰的因子,虽然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体现,但由于法律以国家政治哲学作为支撑,就已不具一丝信仰的意义。 “法律信仰”是错误的命题,人们将苏格拉底的死作为法律信仰的典型是错误的认识。信仰和权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信仰”是缺乏论证的臆想,在西方不可能成为事实,在中国同样不应该存在市场。“法律信仰”在中国只可能转移社会价值危机的视线,混淆信仰和权威的概念,是一个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理念。
书籍目录
一 导论 (一)选题说明及背景介绍 (二)选题的研究价值 (三)研究方法说明 (四)论文结构安排二 作为“另类规范”的诅咒(赌咒),发誓 (一)吉克克叶的咒语 (二)诅咒(赌咒)和发誓的一般概说 1 关于诅咒和赌咒 2 关于发誓 (三)诅咒(赌咒)与发誓的超验性经验三 “另类规范”的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 (一)诅咒(赌咒),发誓的文化一元性 (二)诅咒(赌咒),发誓被异文化认同之可能 (三)诅咒(赌咒),发誓的形式的内容 1 社会中不同主体都可能诅咒(赌咒),发誓 2 诅咒(赌咒),发誓存在的不同形式 3 诅咒(赌咒),发誓形式与内容之关系 (四)诅咒(赌咒),发誓与人性善恶以及人类早期自我意识 1 人性中的善与恶 2 人类早期意识与诅咒(赌咒),发誓 (五)法律的兴起与“另类规范”的存在意义 1 法律诞生——文化多元的必然 2 法律的长成及其意义四 诅咒(赌咒),发誓以及宗教中的信仰与法律的权威 (一)宗教与诅咒(赌咒),发誓 1 关于宗教的一些简要说明 2 与宗教比较层面上的诅咒(赌咒),发誓 (二)发誓,宗教及其诅咒(赌咒)之信仰比较 (三)“洞穴隐喻”与法律的真相 (四)法律权威的合法性追问五 法律是否能被信仰 (一)作为两个问题的信仰与权感 1 关于权威 2 关于信仰 3 宗教中的信仰与权威 (二)苏格拉底之死与吴宏庙之死……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媒体关注与评论
信仰与权威这个论题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关涉到了哲学,社会学,宗教学,法学和人类学等学科门类的知识,而且也是因为这个论题本身具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哲学意义,更是因为永和在透过界分权威与信仰而否弃流行于当下中国的那种“法律信仰”的努力中所表现出来的批判性,以及这种批判性赖以为凭的在我看来最为重要的“中国问题意识”。——邓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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