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司法适用

出版时间:2005-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郦毓贝  页数:221  

内容概要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与每个公民和单位息息相关。修订后的《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实施至今近8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刑法在实施中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罪名犯罪不断出现,原有罪名在手段和形式上不断翻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多个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颁布的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运用刑法打击新    罪名犯罪、新形式犯罪,及时有效地发挥刑法的社会秩序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刑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刑法进行了深入细致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与每个公民和单位息息相关。修订后的《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实施至今近8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刑法在实施中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罪名犯罪不断出现,原有罪名在手段和形式上不断翻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多个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颁布的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运用刑法打击新    罪名犯罪、新形式犯罪,及时有效地发挥刑法的社会秩序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刑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刑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如何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深入系统的总结、归纳、研究,并充分运用到司法实践工作当中尤其是犯罪案件的查办中,指导实务,为办案一线服务,也是十分重要的。为了更好地研究、梳理刑法理论,更好地指导、服务司法实践,我们编写了《刑法个罪司法适用》这套丛书。    丛书针对刑法实施以来司法办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深人、全面、系统地研究刑法个罪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是一套“关注司法实践,服务办案一线”的实务丛书;一套帮助政法干警全面正确理解刑法个罪,促进和提高办案质量的参考书。丛书以刑法基础理论为指导,以一线办案实践为基础,以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为重心,坚持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从司法实务的角度逐一阐述刑法个罪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通过对个罪的分析、说理、论证,做到解难解疑,为办案一线提供指导和参考,帮助办案者正确把握和理解办案中罪的重点,能够正确分析、处理办案中的难点和疑点问题。    丛书突出实用性。做到理论联系实践,依托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以刑法规定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逐一研究和分析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从理论上讲清、说透,为刑事司法实务提供正确适用法律的理论指导。    丛书强调准确性。即对每个问题的论述,特别是针对有争议的问题所提出的观点要做到有法律根据、理论根据和实践根据。    丛书追求新颖性。一是内容新颖,全书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运用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办案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体例新颖,对于个罪不按照四个构成要件逐一论述,而是直接研究和论述犯罪构成中及司法认定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    丛书以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类罪为研究对象构成每本书。有的以刑法分则的一章构成一本书,有的以刑法分则章中的一节或数节构成一本书。丛书关注的是刑法个罪实务,各类罪需要有具体的实践基础,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在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实践中适用较少,缺少实务研究的内容及个案,或者不属于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因此本套丛书没有包括这三部分内容。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如何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深入系统的总结、归纳、研究,并充分运用到司法实践工作当中尤其是犯罪案件的查办中,指导实务,为办案一线服务,也是十分重要的。为了更好地研究、梳理刑法理论,更好地指导、服务司法实践,我们编写了《刑法个罪司法适用》这套丛书。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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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第一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第二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既遂、未遂的认定第二章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一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第三章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一节  包兹毒品犯罪分子罪概述  第二节  包兹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包兹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人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包兹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五节  包兹毒品犯罪分子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第四章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一节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节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司法认定中罪与百罪的界限  第三节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六节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第五章  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一节  走私制毒物品罪概述  第二节  走私制毒物品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走私制毒物品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五节  走私制毒物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第六章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一节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淹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买卖制物品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六节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第七章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八章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九章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十章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十一章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十二章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十三章  毒品犯罪的量刑

章节摘录

  六、不以营利或制造毒品为目的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对本罪的犯罪目的没有特别限定,这表明不管行为人处于何种目的种植毒品原植物,只要是违反规定、非法种植且数量达到刑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或是有刑法规定的两种法定情节,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曾有人主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主观上必须以营利或制造毒品为目的,对此观点也有学者进行了质疑,提出:第一,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该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社会至少存在着潜在的威胁。第二,刑法设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本旨在于遏制毒源,而仅以营利或制造毒品为目的为限将会排除许多其他情况,使许多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不能得到控制,使之流入社会,显然有悖于立法的主旨。第三,我国刑法也并没有把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目的作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我们认为,这种质疑是有道理的,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主观上不要求有营利或制造毒品的目的。当然,在实践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是以制造毒品为目的,也有的是用来观赏或收获后作自家药用的目的等。如果是以制造毒品为目的种植毒品原植物,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按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其他诸如观赏、药用等这些主观因素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是不影响罪的构成。例如,被告人陈某,系某单位花匠,为了观赏,在单位花园内私种罂粟4130株。陈某偶有收割浆液的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制造毒品或其他营利目的。对陈某的行为,在审理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在花园里种植罂粟只是为了观赏,不应以犯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罂粟是国家明令禁止私种的毒品原植物,陈某非法种植达4130株,数量很大,且有收割浆液的行为,应作为犯罪论处。原审法院反复讨论,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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