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12 出版社:中国法律 作者:[美]尼古拉斯·麦 页数: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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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经济学与法律》一书客观阐述了法律经济学领域各种学术思想的主要观点。本书不试图支持或反对某种任何特定的思想观点:相反,只是想综述每种学术思想所试图表达的内容。本书对法律经济学运动中互为竞争又相互补充的芝加哥学派、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和新制度法律经济学、耶鲁学派、现代市民共和主义和批判主义法学分别进行了介绍。 一本法律经济学内不同学术思想的精要介绍。对国内研究人员、学者、学生了解法律经济学的脉络有很大帮助。
作者简介
尼古拉斯.麦考罗: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经济学和公共政策》一书的合作者。主要研究领域:法与经济学。
斯蒂文.G.梅德玛:科罗拉多大学经济学教授,《罗纳德·H·科斯传》一书的作者。主要研究领域:经济学思想史、法与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微观经济学。
书籍目录
经济学评述序言第一章 法经济学所适用的法学领域 引言 法经济学的研究现状 法经济学中的法学 法经济学中的经济学 法经济学的逻辑性 结论第一章 附录 效率:埃奇沃思盒状图分析 补偿性原则: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第二章 芝加哥法经济学 引言 芝加哥学派方法的基本结构要素 芝加哥法经济学的分析进路 一个旁支:法经济学纽黑文学派第三章 公共选择理论 引言 方法论的“封闭” 公共选择理论——经济人 契约的公共选择理论——交易经济学 寻租行为 一个旁支:现代公民共和传统和公共选择第四章 制度主义法经济学 引言 核心议题:演化、互相依赖和秩序 权利:权力和政府 效率的棘手特性 比较制度的分析 制度主义分析方法的应用第五章 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 引言 制度环境的法经济学分析 制度安排的法经济学分析第六章 批判法学派 引言 批判法学的早期前辈:起源 批判法学分析基本因素第七章 后续的发展与持续的关注人名索引主题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书摘权利、权力和政府 从制度主义的视角来看,法律基本上就是权利的创造和再创造。与这种方法实际的、描述性的特性相一致,制度主义者关注的是权利的(再)创设过程及这个过程对制定司法一经济决策及行为的影响。为了从制度主义的视角来理解权利的重要性,首先,很有必要了解制度主义者的个体对选择和其可任意采取的行为的决定过程的概念。 个体决策是个体的机会集的函数,其由“可供选择的行为或选择所组成,每个行为或选择都有相应的机会成本,而且个体可以任意选择”(塞缪尔斯,1974,第120页)。然而,这些机会组合也不是没有范围边界的;由于其反映的是人类间的互相依赖和不足,因而,每个个体机会集都是受到社会中其他个体的机会集的约束,甚至,事实上是由其决定的。每个个体都需要从尽可能不受约束的机会集中作出选择,并且是依次进行的,这就意味着个体希望能控制选择、进而控制其机会集,而同时其他个体的选择也要受到相应的约束。每种个体决定他或她的选择,决定自身的机会集,并由此作出选择。另外,还将影响其他个体的能力范围,这是一个相互影响过程的结果,其中影响力简单地说就是个体A在未经个体B同意的情况下,影响个体B的机会集的能力。个体所能行使强制性的能力,依次地是个体权利的一个函数,可被定义为“行使选择的方法和能力”(塞缪尔斯,1972b,第65页),而这种权力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权力而言的。因此,“个体试图在其机会集中选择一个受约束的最大化均衡,其是相互影响的制度总体的函数,而且是以个体间的相对权力为基础的”(塞缪尔斯,19’72b,第65页)。甚至,权力也是这个过程中的一个应变量,其是依据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存在和演进的机会集而作出的选择的函数(塞缪尔斯,1972b,第66页)。 机会集的演进和重新定义通过面对冲突时的权力和相互强迫的谋策将会使潜在的、必须被解决的争议显现出来。例如上游的污染工厂对生产技术选择,将影响甚至与下游用水者活动的选择产生冲突,反之亦然。上游用水者不可能行使不影响下游用水者选择的选择方案,反之亦然。此类冲突的解决将导致创设和分配(或重新分配)法律权利,其将决定个体自由选择的范围,并允许个体对他人的选择施加强制性影响。因而,权力、强制力及相应的机会集和选择结果都是权利的一个函数。 利益冲突解决中的权利起源为前面提出的权利带来了双重特性——“那么有权利人的机会集的增加,而另外那些受强制的人机会集收缩”(塞缪尔斯,1974,第122页)。事实上,每次司法变革都会导致收益和成本、一些机会集扩大、另一些机会集收缩。因此,外部性是普遍存在和相互的——任何一次(重新)界定、(重新)分配或一次程度性的权利行使的变革,都会使一些人受益,另一些人受损,而外部性仍然存在,只是发生了移动。因此,在制度主义法经济学中,财产法、侵权行为法和契约法体系并不提供对外部性的解决办法,而只是判决,如外部性,从而将收益和损害的分配通过权利的司法界定引导向一个特定方向。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扮演了一个核心的和不可缺少的角色,因此,权力并不是权利,因为它们是预先存在的,而权力又确实是权利,因为有政府给予保障。[16]因此,权利与“在对它们的确认和解释中所固有的司法限制,由其他人行使他们的权利及司法和非司法的变革”(塞缪尔斯,1974,第118页)相联系并由其决定。每个这些因素都是权利创设(及重新创设)过程的一个函数,因而,也是个体通过政府的管理和控制来彻底巩固权利(或其中的变革)能力的函数。因此,政府成为了那些寻求私人司法和经济增益或利益的一个控制体,“一种通过相对权利,及由此而来的市场(固定收入)状况的模式是有给定效果的”(塞缪尔斯,1971,第441—442页)。因而,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政府较多或较少的问题,而是哪些人的利益是政府应通过法律予以保障即通过权利的创设和再创设程序。因此,制度主义者认为类似于管制、放权管制及政府干预的术语是一种误导,因为政府无所不在(兰,1980;布赖迈耶,1991)。虽然经常会说采用车间安全规则构成了政府对市场的一种干预,但制度主义者声称此类活动所代表的仅仅是一种权利的转变(或政府所保障的利益的改变)——一种扩大工人的权利/卡几会集,并收缩雇主的权利/机会集的运动。这个议题是关于谁将会拥有通过政府来使其获得收益的权利和谁能通过政府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在塞缪尔斯看来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谁能控制并使用司法和经济的联结来控制司法和经济的连贯性和变革性(塞缪尔斯,1971,第440页)。P154-157
媒体关注与评论
书评“你没有记分卡,就无法告诉选手分数”,看棒球比赛的观众这样说过。麦考罗和曼德姆在本书中不仅提供了记分卡而且更多:芝加哥学派和纽黑文学派的反对者、公共选择学派和公民共和主义学派的反对者、制度和新制度经济学派以及作为对各种不同经济学研究的后现代制衡的批判法学派所提供的主流思想史和框架。 ——保罗-H-布里茨克《瓦尔帕莱索法律评论》 本书提供了关于法经济学主要轮廓的精彩介绍。……它特别被推荐给那些对于这一学科各个方面简短且丰富的评论产生兴趣的读者。 ——汉斯-伯恩-谢弗《制度和理论经济学杂志》
编辑推荐
《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编辑推荐:经济决定社会发展的进程。经济学不仅是一门学科,又是一种研究方法,甚至是一种思维方式。像其他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一样,经济学的方法可以、应该,而且已经是“天下之公器”。法经济学,正是经济学作为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成功运用之后结出的革命性成果。国内对于法经济学的研究正开始受到关注,《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则恰好提供了法经济学主要学术思想的精彩介绍,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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