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美] 托马斯·伯根索尔,[美]肖恩·D.墨菲 页数: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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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美国法精要英文版《国际公法》的中文版。其英文版最初出版于1985年,后来又于1990年和2002年分别修订,再版。这部中文版的出版,旨在向中国的律师和学习法律的人士介绍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机构和研究方法。我们非常高兴有此机会与中国的同行们进行交流,同时,我们也十分感谢本书的译者黎作恒律师,是他使这个机会最终变成了现实。 这是一本简明的读物。在综合各种资料,对书中内容作简洁表述的努力当中,我们冒着扭曲,或过于简单化地处理手头资料的巨大风险。为了尽量降低这种风险,我们提供了英文案例、辅助资料的来源和其他资料的出处。对于书中的观点,读者可以通过查阅注释中的参考书目得以更为详细的了解,以分辨各家观点的异同。此外,在最后一章,我们就研究国际法的方法提供了详尽的英文资料,特别是那些可以从因特网上找到的资料源。 本书内容的取舍终究取决于作者自身的判断和偏好,同时也受到篇幅的局限。在决定内容和范围时,我们考虑的重点之一,便是选择那些对于理解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因素起到重要作用的部分。然而,我们清楚地意识到,对于我们所讨论的题目,还有很多可以展开的余地,另外还有大量的资料完全没有被收录进来。在这部中文版中,我们决定保留关于美国对外关系法的第七章,因为我们觉得,我们的中国同行很可能会对这部分内容感兴趣,从中了解国际法在美国是如何得以适用的,以及与国际法相关的权力又是如何在美国政府的三个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分配的。 我们希望,这本书能够激励读者进一步学习国际法。纵观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国际法应当成为全世界所有律师对其基本制度和概念都有所通晓的一门学科。
作者简介
托马斯·伯根索尔,国际法院美国籍法官。曾任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美利坚大学等大学法学院教授,美洲国家人权法院的法官、院长,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成员等职。他在国际法领域有许多著作,是当今著名的国际法权威之一,曾获美国国际法学会的最高荣誉称号,并被多个大
书籍目录
中文版序一中文版序二第一章 国际法的适用与意义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定义上的困难 第一目 传统定义 第二目 国际法中的国家 第三目 现代定义 第四目 现代主体 第三节 国际与国内适用 第五目 适用上的区别 第六目 国际适用 第七目 国内适用 第八目 举例说明 第九目 国际法至上 第四节 国际法的意义与职能 第十目 国际法的运用 第十一目 作为法的国际法 第十二目 适用与执行 第十三目 执行与遵守 第五节 历史概述 第十四目 近代体系的起源 第十五目 早期的主要学者及其理论 第十六目 历史上的里程碑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主要渊源 第一目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目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的含义 第三目 习惯国际法 第四目 协定国际法 第五目 一般法律原则 第六目 当代国际法的特征 第三节 次要渊源或证据 第七目 国际法的证据 第八目 造法过程 第九目 何处查明证据第三章 国家和国际组织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国家 第一目 承认的一般性原则 第二目 对国家的承认 第三目 苏联的解体 第四目 对政府的承认 第五目 美国的承认实践 第三节 国际组织概述 第六目 国际组织的性质 第七目 运作当中的法律问题 第八目 历史背景 第四节 联合国 第九目 《联合国宪章》 第十目 性质与职能 第十一目 国际宪法优先说 第十二目 联合国的机关 第十三目 表决程序 第十四目 联合国决议的约束力 第十五目 立法与立法活动 第五节 联合国专门机构 第十六目 定义 第十七目 具有专门机构地位的组织 第十八目 成员国 第十九目 立法活动 第六节 区域性组织 第二十目 概述 第二十一目 基本特征 第二十二目 主要区域性组织 第二十三目 成员资格要求 第二十四目 组织结构 第二十五目 职能与成就 第七节 超国家组织 第二十六目 超国家性的含义 第二十七目 超国家性与欧洲联盟 第二十八目 欧洲联盟的职权 第二十九目 欧洲共同体的组织结构 第三十目 欧洲共同体的立法 第三十一目 欧洲共同体法与国内法 第八节 非国家角色 第三十二目 非政府组织第四章 国际争端解决第五章 国际条约法第六章 个人权利第七章 美国对外关系法第八章 管辖权第九章 管辖豁免第十章 海洋法第十一章 国际环境法第十二章 使用武力与军备控制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研究题目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十目 欧洲共同体的立法 总的来说,在诸如有关内部市场形成、保护环境或消费者的事务方面,共同体立法是由理事会和议会依照一个共同决定的程序联合通过的。自《阿姆斯特丹条约》于1999年生效以来,这一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像非歧视、自由迁徙和居住以及反对社会排外等方面。在其他一些问题上,理事会在咨询议会之后便可立法。委员会向理事会和议会提出立法建议,执行和实施共同体的政策,执行共同体的法律(与法院一道),充当欧洲共同体的代言人,以及就主要与贸易和合作有关的国际协定进行谈判。 第三十一目 欧洲共同体法与国内法共同体条约的一些规定和共同体种种法律措施,在成员国中都是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其效力优先于国内法。就此而言,共同体法在成员国中的地位与美国的联邦法相近。 但是,欧洲联盟各机构所通过的法律,因其种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确切法律效力。“规章”可以在所有欧洲联盟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并具有约束力,无需依靠任何国内实施性立法。“指令”就其限期实现的目标而言,对成员国有约束力,但是由国内当局选择实现的方式和手段。指令必须由国内立法来实施,但只须依照成员国各自的国内程序进行。“决定”对于它们所涉及的对象具有约束力。对象可以是国家、公司或者个人(因此,决定无需国内实施性立法)。“建议”和“意见”则没有法律约束力。 欧洲共同体法院反复确认:共同体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可以在国内法律层面直接适用。这个结论源于两个理论:组织理论和政治理论。组织理论认为,成员国在某些特定领域向欧洲共同体转让了主权,因此成员国放弃了有悖于共同体规范而作为的权力;而政治理论则认为,成员国同意为了共同体的利益而限制了它们各自的主权,因此当它们的单方作为违背共同体规范时,该作为便无效。 ……
媒体关注与评论
因该书为“精要”,其篇幅显然有限,在内容的选择和写作上具有较大难度,但作者的处理十分恰当,不仅较全面地论述了国际公法的传统内容,如国际法渊源、国家和国际组织、条约法、海洋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章节,而且精辟地介绍了当今国际关系中所广泛关切和重视的关于个人权利各个方面的国际法规、国际环境法等内容,使有限的篇幅与详实的内容得以很好地结合。 ——史久镛 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院长 这部中文版的出版,旨在向中国的律师和学习法律的人士介绍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机构和研究方法。这是一本简明的读物……对于书中的观点,读者可以通过查阅注释中的参考书目得以更为详细地了解,以分辨各家观点的异同。 ——托马斯·伯根索尔 肖恩·D.圣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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