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黄建初 页数: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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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这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1、确立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并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五条)。2、增加国家促进循环经济,鼓励购买、使用可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的内容(第三条、第七条)。3、针对一些产品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明确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第十八条)。4、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5、完善了固体废物的进口分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6、明确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发生变更、终止时的污染防治责任(第三十五条)。7、加强和完善了管理危险废物的措施(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8、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一些违法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环保部门,增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援助、环境监督机构提供监测数据方面的规定。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防治原则及政策措施) 第四条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污染者负责原则) 第六条 (鼓励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推广以及防治宣传) 第七条 (鼓励购买、使用再生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污染防治工作及废物综合利用的奖励) 第九条 (守法义务及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 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防治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及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防治设计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五条 (防治的现场检查)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产生固废单位、个人的防治义务)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人的防治义务以及禁止向水体倾倒、堆放固废) 第十八条 (过度包装污染环境防治以及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 第十九条 (鼓励研究、生产有利于环保的薄膜覆盖物和包装物以及防治农用薄膜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防治畜禽粪便污染环境和禁止违法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废设施场所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 (特别区域禁止建设工业固废集中贮存、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固废转移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境外固废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废进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不服进口货物纳入固废管理范围的救济程序)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部分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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