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春萍 页数:231
内容概要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当今中国的行政法学界,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几乎都集中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虽然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讲,选取不同行政法模式的典型国家并分析其特色和发展规律是必要的,但对外国行政法理论与制度的研究应提倡多样性,需要对不同文化背景国家的不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获得完整的知识与信息。 本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选题的创新性。目前我国国内虽有研究俄罗斯行政法的一些成果,但基本上是介绍性的,系统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存在很多研究空白。第二,内容的相对系统性。各国行政法所具有的共性就是其内容的广泛性和庞杂性,俄罗斯行政法亦然。第三,资料的时代性。对当代俄罗斯行政法的研究,首先需要把握的就是资料的真实性和时代性。第四,研究方法的纵深性,本书的写作并不是对俄罗斯行政法的简单介绍,而是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无论是对行政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还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都逐一分析当代俄罗斯与苏联相比所发生的变化以及产生变化的原因。应当说,正是所采用的比较分析的方法为本书的写作增加了难度。
作者简介
刘春萍,女,1963年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1981年至1988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至今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生导师,俄罗斯法律问题研究所所长,黑龙江省宪法与人大建设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郑州大学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转型期的俄罗斯联邦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形成和发展 一、俄罗斯联邦行政法的形成及其发展 (一)1917年社会主义革命前的俄罗斯行政法 (二)1917年至1991年苏联解体前作为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行政法 (三)1991年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行政法 二、俄罗斯联邦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俄罗斯警察法学的形成和发展 (二)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俄罗斯行政法学的形成和发展 (三)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行政法学的发展第二章 俄罗斯联邦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的概念 (一)苏联时期对行政法概念的认识 (二)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概念的认识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一)苏联时期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当代俄罗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三、行政法的调整方法 四、行政法的渊源 五、行政法的职能 六、行政法的原则 (一)行政法原则的概念 (二)行政法原则的立法规定及确立标准 (三)行政法原则的种类 (四)行政法原则的作用 七、行政法学的体系第三章 国家管理理论与行政法 一、国家管理理论概述 (一)国家管理的概念 (二)国家管理的职能 二、国家管理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的关系 三、国家管理与执行权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法主体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主体的概念 (二)行政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行政法主体的种类 二、行政法主体的范围 (一)自然人 (二)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 (三)地方自治机关 (四)国家公务员与国家公务 (五)企业、组织和机构 (六)社会团体第五章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制度 一、行政违法 (一)行政违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二、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责任的立法基础 (三)行政责任的限制 (四)行政责任的免除第六章 俄罗斯联邦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有权审查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和公职人员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四、行政违法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行政违法案件的参与人 (二)审理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证据 (三)审理行政违法案件的保障措施 (四)提起行政违法案件 (五)审理行政违法案件 (六)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决定和判决的再审 (七)行政违法案件决定的执行第七章 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行政程序与行政司法制度 一、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程序的概念辨析 (二)行政诉讼的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类型 (四)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二、俄罗斯联邦行政程序制度 (一)行政程序概念的演变 (二)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和发展 三、俄罗斯联邦行政司法制度 (一)行政司法的含义 (二)行政司法的特征第八章 转型期俄罗斯联邦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一、在行政法制观念上,由重视政党的作用到重视法治作用的转变 二、在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上,由重在维护国家和国家机关的利益转变到维护作为相对方的公民的利益 三、在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上,由重视行政权到重视公民权的转变 四、在行政管理方式上,由主要采取强制性的管理转变到采取多样化的非强制性的管理 五、在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上,由重视管理机关的内部监督和权力机关监督转变到重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 六、在实现政府职能上,由对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直接行政干预转变为运用法律手段的间接调控后记
章节摘录
4.执行权力机关体系建立的原则 所谓执行权力机关体系是指在划分权限基础上的全部执行权力机关的总和及其相互关系。执行权力机关体系反映了在许多执行权主体实施其职能以及自身的组织过程中,对管辖对象和权力的划分。这是俄罗斯作为联邦制国家在构建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必然要求。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制是建立在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全权、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平等和自决基础上的。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执行权力机关体系建立的原则主要有联邦主义原则、分权与集权相结合原则、法制原则。 (1)联邦主义原则 在建立执行权力机关体系中遵循的联邦主义原则,主要源于俄罗斯国家的联邦制。联邦主义原则表现为执行权力机关体系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二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管辖和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权力范围内,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构成了俄罗斯联邦统一的执行权力体系。除此之外,根据其他的管辖对象所建立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并不包括在统一的执行权力机关体系之中。同时,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由于俄罗斯联邦和其主体的地位所固有的特殊性,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一个独立的体系。 从法律角度看,联邦主义原则表现为:第一,执行权力机关的职权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依据有关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之间划分全权和管辖对象的规范法律文件予以确定;第二,俄罗斯联邦宪法详细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主要可以归结为: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合法文件要求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合法文件也要求联邦执行权力机关遵守;第三,行政协定成为在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之间调整相互关系的法律形式之一。行政协定是作为首先在执行权发挥职能的领域内,联邦主义原则实施机制的构成因素而被运用的。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78条的规定,在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不抵触的情况下,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根据与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协议,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职权转交给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行使。同理,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根据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协议,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职权转交给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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