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约斯特・鲍威林,周忠海,周丽瑛,黄建中,马静 页数:588 译者:周忠海,周丽瑛,黄建中,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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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国际治理领域一个最重要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国际法的不同分支和规则如何相互作用,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处理。在没有单独的“国际立法机关”及众多国家、国际组织与法庭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国际法律体系处于分散状态。这种状态导致了国际法规则,即从国际习惯法与一般法律原则,到有关贸易、环境、人权、海洋法等领域的双边与多边条约间的极大差异。鲍威林为这些不同规则如何相互作用提供了一个框架,并集中于WTO法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关系上。他还就WTO条约内各种规则之间的等级进行了探讨,他反复研究的主题是如何将贸易和非贸易规则,或经济与非绎济目标在国际法的层面上结合起来。
作者简介
约斯特·鲍威林,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他的研究领域是国际法和WTO法。他于1996-2002年曾任驻日内瓦的WTO法律部官员。
周忠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海洋法学会副会长。主要著作:《国际法学述评》、《国际法》等。
马静,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生。主要译著有《劳动法基本教程》,并参加《元照英美法词典》的编写译工作等。
书籍目录
译者序英文原著前言案例表缩略语表引论第一章 课题及其重要性: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 一 冲突 二 规则之冲突 三 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 四 本课题的重要性第二章 案例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法 一 WTO法“确实”是国际公法的另一分支 二 wT法律体系不是一种“自我封闭的法律怪圈” 三 WT法的渊源 四 WT义务的性质:是互惠的还是整体的? 第三章 渊源的等级 一 国际法渊源的持续不确定性 二 国际法中有先验等级吗? 三 司法判例和学说 四 一般法律原则 五 习惯法与条约法 六 国家的单边立法与国际组织立法 七 从国际法的“渊源”审视“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第四章 规则的渐进与冲突 一 规则的功能 二 规则的相互作用 渐进 冲突 三 一般国际法的渐进与冲突 渐进: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后退” 冲突:一般国际法的“退出”第五章 避免冲突的技巧 一 事前协调防止冲突 二 否定冲突的推定 三 条约解释:避免冲突的工具第六章 “固有的规则冲突”的解决 一 冲突解决方式的基本分类 二 不再适用一项规则 三 两项规则中的一项是“非法”的第七章 解决“适用法律中的冲突” 一 两规则中的一个“优先” 明确的冲突条款 后法优先原则 特别法 二 两个规则是“平等”的 三 冲突解决的总结第八章 wTo争端解决中的规则冲突 一 争端的司法解决 二 WTO专家组的管辖权 三 GATT/WTO专家组所适用的法律 四 建议使用之方法的实际效果 五 根据上述理论审视以往的争端结论索引
章节摘录
书摘当然,国际法必须像国内法一样去适应其必须适应的各个不同的领域。它也必须使其适应地方和地区的要求。然而,它必须保持其统一性,并为提供一种安全框架主体。 当根据环境条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则或习惯国际法为一项被指控世界贸易组织与不一致的贸易限制措施寻找理由并进行辩解的时候,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应作出怎样的反映?在当事各方依据一般国际法规则,而这些规则并没有明确地包括在WTO条约之内,诸如举证的义务、身份、诚信、正当程序、条约资讯中的错误或单边声明的约束性等,提出反对意、主张或辩护时,它们应当如何反映?这些便是本书提出的并要解决的问题类型。这是一些非常现实和实际的问题,我作为一个WTO专家组的法律顾问,经常要对这类问题作出答复。例如,在美国“海虾争议案”中,美国引用了一些多边环境条约为其对来自一些国家的海虾的进口限制进行辩护。按照美国的观点,这些海虾出口国没有能够充分地保护日益增多的海龟。在欧共体“激素案”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科学依据而被指控为与WTO规则相抵触。但是欧共体主张,它们对含有激素的牛肉的限制,根据“预先注意原则”是完全有理由并正当的。按照欧共体的观点,“预先注意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在阿根廷“鞋类案”中,征收的进口税数额,没有超过按照阿根廷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的协议的执行数额。首先,WTO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关系也是即将举行的多哈新一轮谈判的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多哈宣言明确地指出“现有WTO规则与多边协定中规定的特别贸易义务之间的关系,作为谈判日程中的议题之一”。 贸易、环境和发展三大支柱与这三大支柱中每一支柱可能创设的规范之间的关系,也是2002年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约翰内斯堡峰会的核心议题。 回答这些有关WTO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之间关系的问题,已经超出了贸易争端的特定范围,甚至超出了WTO法律体系的特殊领域。回答这些问题必然会将国际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表述自己的观点。难道应该仅仅按照WTO规则审理WTO受理的贸易争端吗?有约束所有国家的一般国际法吗?在国际法不同分支间可能有一致的因素,因此也可以适用于WTO条约吗?或世界贸易组织宁愿仅在其有限的贸易规则范围内运行而不去涉及这些问题?这些考虑对于国际法体系是极其重要的。另外,这是极为重要的价值所在,大多触及到对全球化批判的核心问题:全球化仅涉及到经济和获取利润吗?或还要受到诸如环境保护,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社会保障和安全网络等其他因素的制约? 上述问题不仅在表面上涉及到WTO规则,而且更深切地关系到不同条约机制和不同条约和习惯或一般法律原则的相互作用。作为日益增长的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重叠———不管其是联合国安理会处理人权和战争罪;世界银行所致力于的环境可持续性;还是世界卫生组织正在协商控制烟草销售的条约———如何使国际法不同规则相互作用的问题无所不在。2002年5月8日,国际法委员会甚至成立了一个关于“国际法不成体系”的专题研究小组,由布鲁诺?西玛教授(PROFESSOR BRUNO SIMMA)担任主席。 〔1〕 谈及特别争议,这个问题在此之前就在法院和议会,如欧洲人权法院(在阿尔阿德萨尼案AL ADSANI CASE中,公约中对海龟的限制规定与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习惯规则相冲突),和皮诺切特案中的上议院(其中保护海龟的公约与关于国家元首豁免的习惯法规则是严重冲突的)受理的案件中曾被明确地提出过。同样,也有人提请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的条约所提出的问题,如,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剑鱼争议案”;和最近另一起MOX农作物案件,此案不仅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且还根据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OSPAR公约),欧洲共同体条约及欧洲条约提出问题。 本书并不想对WTO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相互作用或冲突的特别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而仅仅是试图提供一个能够审查各种规则相互作用的基本框架。我希望这个框架也可以用于解决WTO规则之外的规则冲突问题。 第一章阐述了本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特别是将其范围限定于国际法两种确定的“规范”或“规则”之间的“冲突”情况。第一章也重点列举出了一些理由,指出为什么在现代国际法中,特别是在WTO法中,规则之冲突成为既具有系统性又具有实际重要性的研究领域。 第二章介绍一些将在本书中,亦即在世界贸易组织法中通篇使用的特殊案例研究方法。它估价了WTO法在广义国际公法中地位,总结了所谓“WTO法”的不同渊源及其重要性,阐明了“相互的”和“统一的”义务之间的区别,及与之相关联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我们分析了国际法的“渊源”是否像大多数国内法律体系那样,具有一定的等级,也就是说,正式的等级取决于相关规则的渊源。我们分析了司法裁定和作为“法律渊源”的理论,包括“相互冲突的司法裁定”的相应重要性;“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及指出习惯法和条约法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重点从“法律渊源”转移到特殊的“法律规则”。我们分析了“渐进”和“规则冲突”的定义和程序,突出了关于规则之冲突理论中一般国际法的“退出”和“承包”的重要性。 然后转向“规则之冲突”的特殊问题,第五章强调了“冲突”的例外性,对于冲突和为了避免两种规则冲突而致力于条约解释的程序作出设想。对于那些真正的冲突并未发生的情况,第六章和第七章要尽力解决这些问题。第六章涉及我们称之为“固有的规则冲突”;第七章谈及“适用法律中的冲突”。 我们以最重要的一章作为本书的结尾,即早期出现的一般理论是如何适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情况的。在最后一章中,我们将再次回到引论中所提及的一些WTO的特别争端,并依照本书所坚持的理论对其作出应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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