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晓辉 页数:407
内容概要
本书以2001年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对中央和地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等专门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归纳。随着民族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民族法学研究也在不断深化,作者敏锐地抓住这些变化,大量吸收法学等相关学科研究的最新成果,并密切关注市场经济、西部大开发、WTO、可持续发展以及依法行政中的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等新时代出现的重大法制课题。 此外,本书在介绍中华民族的民族法史文化和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法文化的同时,还阐释了世界民族约法,尤其是联合国各族民族约法的规定,将民族法向读者作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展示,从而可以让读者在更广博的范围内了解民族法学知识。
作者简介
王允武,男,汉族,1958年8月生,陕西省略阳县人。198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现任西南民族大学民族法学研究所所长、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等。主要民族法学著作:《民族区域自
书籍目录
上篇 导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中国民族法历史沿革 第三章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概述 第四章 外国民族法概要 中篇 总论 第五章 民族法概述 第六章 民族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章 民族立法 第八章 民族权利与民族权利的法律保障 第九章 民族纠纷的处理 第十章 民族法的实施与监督 下篇 分论 第十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少数民族人事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少数民族文化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依据少数民族特点变通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进入现代社会,由于经济发展原因和社会政治矛盾,“多元文化”方式在多数的多民族国家兴起。民族多元文化法制,是民族社会民族发展的一个不可逾越的必然阶段,而且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这个历史时期就是民族自然融合和民族自然同化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各民族共同进步和共同繁荣的历史过程。如果违背了这个规律,就要受到历史的惩罚。 在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执行民族多元文化,而且采取了全面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法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特别注意和强调民族法制的建设问题。 由于民族问题首先是由宪法安排的,所以宪法对民族问题的安排如何,以及宪法规定的民族原则贯彻实施状况如何,将对民族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中的民族问题 在中国,虽然历史上也曾有“宪法”词语,但一般是指法、法典、制度而言。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到清末才有。但是,旧中国的宪政制度对民族问题,即清朝末年和中华民国时期制宪的宪法文件中,在民族问题上,有的只字不提,有的只作了一些相关的提及,如《中华民国宪法》中有“中华民国各族一律平等”之条款。但其中对少数民族的总称,有提“各族”、“种族”;在边疆的提“各民族”;在内地的提“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指回族)。总之,并没形成真正的宪法的民族问题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给予了极大重视并趋于完善。 1,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宪法的民族问题规定,比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在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主要又是1982年宪法。 (1)1954年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它对民族问题的规定,其特点不仅在中国,就是在世界上也是空前的。其主要内容:第一,在序言中规定了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第二,在总纲第3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三,在国家机构一章中规定各级国家机关的民族管理职责。并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专节。还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中规定了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第四,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了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这些民族规定,基于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基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民族问题实践;基于旧中国的民族问题历史遗留;基于1949年《共同纲领》关于民族问题的初步经验;基于新中国的民族社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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