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9-1 出版社:法律 作者:赵秉志 页数: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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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9卷本)于2001年4月出版以后,因其内容的全面性、实务性及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受到广大学者尤其是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好评与欢迎。该书虽于2001年9月再版,仍供不应求。不少读者通过各种形式向我们和出版社表达希望本书再版的意愿。我们考虑到,自2001年4月该书首次出版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已以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的方式对现行刑法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最高司法机关也针对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发布施行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刑法理论研究亦在诸多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因而很有必要将这些新的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研究成果吸收进来,经与法律出版社协商,决定对该书进行修订后再版。 本次全面系统修订不但注意吸收了两年多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而且尤其注意以现行刑法及其颁布后通过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基本依据,努力全面、准确、充分地分析论述有关司法实务中的刑法问题,力求进一步提高本书的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同时,这次修订还把与某一具体问题相关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以及典型案例附在学理研讨之后作为参考资料,以便读者更全面地、多维度地把握该问题。 本书修订的范围包括:(1)根据刑法规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刑法理论的最新发展,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努力使研究更加深入;(2)收集最新刑法案例替换或补充原来的案例,使研究的素材能够充分反映司法现况;(3)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展开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与指导性意见。(4)在每一制度或罪名后添加相关链接,收录与该内容相关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以及典型案例。 在编写队伍上,原则上由原作者对自己在原书中承担的部分进行修改,以保持本书与原书在理论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并有利于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对于新增写的部分,考虑到时间比较紧迫,新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部分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博士研究生承担。在修订之后,出于方便读者及保持本书各部分内容的相对完整性和相关性的考虑,我们将本书由原来的9卷本改为6卷本。
书籍目录
前言修订说明【贪污罪】1.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2.如何正确认定贪污罪的主体3.国有财产的转包经营者能否构成贪污罪4.如何正确理解贪污罪的客观要件5.非公共财物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6.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7.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8.违禁品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9.如何认定不同形式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罪10.承包经营的类型与贪污罪的认定11.用单位合同、公章为个人签订合同获取收益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12.如何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13.如何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14.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15.如何正确把握贪污罪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准16.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贪污应如何定性17.如何对贪污罪案件准确地量刑【挪用公款罪】18.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19.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0.三种不同类型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之认定 21.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具体范围 22.多次挪用公款的定性与量刑 23.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24.挪用公款罪的既、未遂形态之司法认定25.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之司法认定【受贿罪】26.事后受贿行为如何定性——受贿罪构成的认定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争论27.如何处理受贿后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研讨28.对受贿罪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单位受贿罪】29.单位受贿罪的司法认定30.上级单位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的财物是否可以构成单位贿赂犯罪【行贿罪】31.如何正确认定行贿罪的行贿对象32.如何区分行贿罪之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33.对行贿罪不同情形的正确辨析34.如何看待“逆向行贿”的问题35.对用公款行贿行为的定性36.以行贿为手段进行其他犯罪的行为如何定性37.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对单位行贿罪】38.如何区分对单位行贿罪之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39.如何区分对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负责人行贿的界限【单位行贿罪】 40.单位行贿单位的行为定性 41.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介绍贿赂罪】42.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之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43.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诈骗罪的界限44.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界限45.如何区分介绍贿赂与斡旋受贿的界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6.如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47.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不作为性的认定及其展开 48.隐瞒境外存款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其相关问题 49.隐瞒境外存款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限及相关问题【私分国有资产罪】 50.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以单位的名义”的涵义51.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52.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彼罪的界限53.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以个人决定单位名义形式实施挪用公款罪以及共同贪污的界限【私分罚没财物罪】54.如何区分私分罚没财物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滥用职权罪】 55.如何理解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56.如何理解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 57.如何区分滥用职权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 58.如何理解和认定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 59.玩忽职守罪行为方式的理解 60.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 61.如何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62.如何界定玩忽职守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品检验渎职犯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章节摘录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罪与菲罪界限的认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犯罪主体标准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具体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在我国,卫生防疫机构是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我们认为,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一般的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因为上述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虽然有可能依法或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一定的职责,但是其最多只能成为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而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二是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在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中也承担了一定乃至是重大的职责。如《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
编辑推荐
《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6卷本)是在2001年4月出版的同名从书(9卷本)基础卜修订而成,内容涵盖了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刑法分则中各个章节的罪名,是一套集实务分析与理论研讨于一体、兼顾司法示范性和学理研究性的案例著作。 针对首次出版后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的新发展,本修订版在原丛书的基础卜作了如下调整:在“案例”部分,收集最新司法案例替换或补充原来的案例,使研究的素材能够充分反映司法现况:在“问题”部分,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展开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与指导性意见;在“研讨”部分,根据刑法规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刑法理论的最新发展,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努力使研究更加深入;在每一制度或罪名后增加“相关链接”部分,收录与该内容相关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以及典型案例,以便读者更全面地、多维度地把握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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