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6 出版社:赵秉志、 于志刚 法律出版社 (2004-06出版) 作者:赵秉志 页数:460
内容概要
《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主持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的子课题之一,也是教育部资助“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赵秉志教授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点项目“计算机犯罪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 伴随着当代社会对计算机依赖程度的日益提高以及网络空间的无限拓展,计算机犯罪日渐增多,不仅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也引发刑事法学界对计算机犯罪研究的普遍兴趣。可以说,目前刑事法学界对计算机犯罪的研究方兴未艾。 作为一项与高技术相伴生的新型犯罪,计算机犯罪确实存在大量需要填补的理论真空和立法真空,正如美国首位华裔联邦检察长杨黄金玉女士所指出,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那片虚拟空间,就如同当今社会中“荒野的西部”(Wild WeSt)。这片空白,不仅需要刑事法理论的跟进,而且需要刑事立法的补足。但是,普遍兴趣存在两个方面的可能性:一是关注者众多可能形成合力,进而促进理论研究的快速发展和整体层次的迅猛提高;二是理论研究中盲目的跟从效应,重在参与而不求甚解,简单重复型、相互借鉴型、“综述”型的泛泛研究比比皆是,虽然形成研究的热点,但是缺乏全面、系统、深入、冷静的思考和研究。客观她讲,后一种情况在目前的中国刑事法学界似乎是一种难以否定的现实。 木项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时间长达3年,其间复印、下载的论文数以千计,搜集的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专著近百种。在资料中的分类整理和消化吸收过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上述“重在参与”的普遍存在。资料的收集虽然在后期更多地倾向于外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但是不可否认,检索所得的资料所表现出的可用率,存在与内地相类似的情况。因此,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研究,无论中外,存在创新性或者加深性的理论研究,似集中在少数学者所撰写的文章或者论著之申。 伴随着计算机犯罪发案率的日渐增多,以及传统犯罪计算机化趋势的日渐增强,我们认为:国内相关刑事立法的滞后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现状的扭转,难以通过没长的、成木过高的单纯经验总结型立法模式予以改变;涉及计算机犯罪的理论研究,限于一国之内的“闭门造车”型研究,缺乏理论共鸣,可能存在事倍而功半的效果。基于这一思路,关注国外技术先进国家和计算机犯罪早发国、高发国的刑事立法经验与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可能是促进计算机犯罪理论研究层次快速提升和刑事立法及时跟进的捷径。因而木项目和《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选择了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探索计算机犯罪问题。 摆在读者面前的约50万字的《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其资料分析与撰写论证的时间超过3年。其间,曾经数次在形式上已经停笔和完稿,但是,国内外全新立法和新型案例的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基于精益求精之追求而多次修改书稿,因此,这一项目的完成迤逦时日。 在这一项目的完成过程中,我们曾经做出以下努力,以使木项目的最终成果体现出自有的特色:(1)重视系统性的刑法学深度研究,因而,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原因、规律等犯罪学论述,不是《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的关注重点。基于此,木书虽然在切入点是“比较性研究”,关注国内外刑法理论之间的比较与相互借鉴,但书申关于纯正计算机犯罪诸多问题的独立刑法分析,作者力图能代表或反映国内刑法理论界的最新成果。(2)重视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关于计算机犯罪理论研究成果的吸收和借鉴,关注我国四个法域之间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比较和法律处理模式的优劣评价。就此点而言,或许是其他计算机犯罪研究和论著所未予专门关注的。(3)重视国外最新刑事立法的进展,关注国外新型计算机犯罪案例的司法处理意见,并为此而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文献翻译,以期有关研究成果能与国外刑事立法进展、刑法理论成就保持同步。(4)关注各国立法机关和政府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倾向性意见,搜集并整理了相当数量的各国立法机关和政府长官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官方言论与政策研究报告,以反映计算机犯罪的官方评价意见和可能出现的立法模式。 从整体上讲,《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重视专题设计的全面性,所选定的十个专题,是目前理论界所关注和存在争议的重要问题。专题之间相对独立,但在前后逻辑排列顺序上重视其内在的相互关联性;专题之内重视深入和系统的独立研讨,并力图在兼容国内外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有所推进和提高。 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网络空间的无限拓展,导致基于技术扭曲使用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日益多样化,尤其是传统犯罪计算机化而出现的变异,需要刑法理论界的及时跟进性研究,需要刑事立法的及时针对性修正。可以说,计算机犯罪的出现,对刑法学和刑事立法是重大挑战,也是良佳机遇。从挑战的角度来看,高技术因素介入犯罪,在现今和将来都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由此而对传统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形成了实际的挑战,传统刑法理论和法务规则与计算机技术、网络空间的冲突日益明显;从机遇的角度来看,产生于农业社会、完善和成熟于工业社会的传统刑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立法上看,多年来固步自封而缺乏实质性的飞跃式进展,面临社会整体对高科技依赖性程度大幅度提高的信息社会,传统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自我调整和自我提高,或许是其理论升华和法务理新的一次重大机遇。 愿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能够直面因时代变迁而不断出现的新挑战并把握新机遇,提高对技术因素介入的关注程度,重视刑法典规则与刑法理论的时代性更新,减少乃至尽力避免规则和理论滞后于现实而存在的刑法真空。
书籍目录
上篇 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总论第一章 计算机犯罪的产生和演进第一节 计算机犯罪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第二节 计算机犯罪的原因第三节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第四节 计算机犯罪的演变趋势第一节 世界各国关于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基本现状第二节 国际社会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动态第三节 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刑事立法现状第四节 中国内地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第五节 中外惩治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比较研究第三章 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划分第一节 中外关于计算机犯罪类型划分的标准第二节 计算机犯罪类型划分标准之研讨第四章 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第一节 计算机犯罪定义之争议及其演变第二节 计算机犯罪的应有定义及其论证第三节 计算机犯罪定义中若干问题的理论辨析第四节 计算机犯罪的一般构成特征中篇 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分论第五章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一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现状第二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出现的法理本质第三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第四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第五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行为方式第六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第七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及其缺陷第六章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第一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第二节 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第七章 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犯罪第一节 破坏性计算机程序在中外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 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的犯罪主体第三节 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第四节 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第五节 关于有害数据、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问题的研讨第八章 传统犯罪计算机化的问题第一节 以计算机为工具的传统犯罪第二节 以计算机为对象的传统犯罪下篇 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对策与完善第九章 计算机犯罪惩治s防范的对策体系第一节 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的现状及目前的对策第二节 惩治计算机犯罪专业法规和规则的建立与完善第三节 惩治与防范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体系和应对机制第四节 关于惩治与防范计算机犯罪的综合对策体系第十章 计算机犯罪立法与理论之回应第一节 关于计算机犯罪研究方法的拓展第二节 刑法立法的滞后与跟进方向第三节 传统刑法理论的滞后及其补足方向第四节 计算机犯罪理论研究的方向与思路
章节摘录
版权页:从而人为地制造了所谓“计算机神话”,更加模糊了公众的认识,进一步增加了公众的好奇心,甚至对计算机犯罪起了间接的鼓励作用。最后,在进行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年幼无知、好奇心和传媒的错误宣传,促使这些未成年人擅自闯入各种网络,而他们却仅仅将此种行为作为一种有趣的游戏而已,并希望通过这种游戏来证明自己,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成就感。对这些未成年人,公众又往往认为他们聪明能干,只是一种孩子式的淘气而已,于是对于计算机犯罪的认识也就更加模糊。(二)“黑客行为”并非必然属于计算机天才对于上述情况,应当首先纠正的是,计算机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并非均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均属于计算机天才或者“神童”而应当受到英雄般的尊重和待遇。这一点正如美国计算机紧急情况反应小组协作中心的专家们所说,“黑客”并非一定是天资聪明者,因为从安全角度来分析,有些遭到“入侵”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往往只有极差的防御措施,侵入这些系统就如同打劫一个没有关门的银行保管库那样易如反掌,并不需要高深的计算机技术。在许多情况下,他们通过一些现成的计算机程序和工具包就能自动寻找路径,根本不需要什么技能。例如有个叫“ROOTK-IT”的程序,只需要在提示符下输入一个单词“MAKE”。这些美国专家认为,把这些入侵者人为地塑造成“计算机神童”的形象将是十分危险的,因为这将误导人们忽视可能是最大危险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问题,也就是忽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脆弱性,同时将不恰当地人为减轻犯罪人的罪责并不恰当地鼓励其他危险分子的犯罪尝试。(三)“黑客行为”的出现存在必然性客观地讲,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防范难以达到杜绝此类犯罪的目的,而且在技术上也根本不可能实现此种目标。尽管有些公司、机构对外声称自己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绝对安全且牢不可破,但是这也仅仅是一厢情愿。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由于计算机系统本质上是数字处理系统,因而所有的计算机安全系统都是基于一定的数学算法来建立的。能被破解的。但是,这种理解只能是一种理论认同,实际上并不是如此,人为破解此类密码已经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了。(四)刑法理论界的盲目肯定“黑客”价值的错误倾向当前关于“黑客”行为价值的不正确认识,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的盲目推崇;二是理论界(主要是以惩罚和打击犯罪为研究对象的刑法理论界)部分学者的不正确认识。1.公众对黑客认识的偏差例如有一种典型的观点认为:黑客是不可否认地而且是必然存在的。黑客并不全都是网上江湖中行侠仗义的梁山好汉,也有一部分干着“风高放火,月黑杀人”的丑恶行径。不过,应该提醒网民的是,有互联网就会有黑客,不管制定了多少法规,也是不能消灭黑客现象的。因此,当我们走进网络世界,一定得带一双识别真善美与假恶丑的慧眼,一定得带一点防身的武器,在WEB上小心走好自己的路。网络社会很难杜绝黑客,正如现实社会很难杜绝犯罪一样,但不管你对黑客现象或褒或贬,有一点却是我们必须承认的:哪里有网络,哪里就会留下黑客的影子。同时该论者认为,黑客对于社会进步存在巨大意义:其一,黑客是网络完善的推动力。作者认为,法律要感谢犯罪。因为没有犯罪就不会有法律;没有不断出现的新犯罪,就不会有法律的修订与完善。按此说法,网络也要感谢黑客。因为没有黑客对网络的挑战,就不会有互联网的日趋完善。黑客是促进网络完善的反动力。按照达尔文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进化观点来讲,任何一个事物,小到一种生物,大到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挑战,便可能在安乐中退化,丧失原来的优势直至自我毁灭。黑客对网络挑战的过程,则是促使网络淘汰其劣势、增长其优势的过程。没有黑客的挑战,也许网络的制造者还沾沾自喜地陶醉在自己的伟大创造中,总以为网络能将什么都一网打尽,殊不知被黑客随便一捅,便漏洞百出。许多人都自认给自己的网站修筑了铜墙铁壁,却不曾想让黑客们如入无人之境。黑客轻而易举地找到网络中的缺陷、随心所欲地进入任何一个网站的核心部位,或涂黑某个主页,给你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或改掉系统的密码,给你一次不轻不重的警告……正是由于黑客对网站的屡屡入侵、攻击,引起人们的警觉,从而开始设计如何在网络上建立新的防盗门、防盗网、防火墙等,以御黑客于网络门户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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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是刑事法律科学文库·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第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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