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论丛(第4卷)

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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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文集收录文章以论述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为主,并涉及一些重要的行政法和权利保障问题,且对国际宪法学学界最新动向进行介绍等。

书籍目录

目 录1 前言宪法学基本理论问题1  宪法哲学批判                                     江国华59  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               郑贤君76  宪法关系中的公民与国家   ——基于宪政理念和宪政制度演变    而作的思考                                      苗连营89  论公民、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                        魏健馨宪法权利论坛                                        103 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                                韩大元121   宪法拘束与立法自由    ——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中心                        刘志刚144  “高考移民”现象的宪法解读                        温  辉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167  美国宪法诉讼中的可诉性检验研究                        程  洁192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选                              刘向文宪政思想与宪政学说史研究                224  哈耶克宪政思想研究                                    秦前红  叶海波308  论普鲁士宪法冲突和危机                                蒋劲松377  德国宪政体系中的政党                                  崔英楠行政法专论390    行政上之损失补偿范围研究                       沈开举  杨俊峰418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研究                          宋雅芳443    开放政府信息——香港经验                            朱国斌470    宪政条件下的经济程序法原理初探                      李培才宪政译丛496    宪法解释的方法                       [日]长谷川正安著  吕艳滨译“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国际研讨会509   “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国际研讨会综述    莫纪宏529    全球化背景下的宪政:主要挑战         [瑞士]丽蒂亚·巴斯塔  莫纪宏译538    全球化背景下的宪政民主                 吴新平562    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                    [英]特伦斯。丁提斯  潘新艳译596   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                     刘育喆  王  楷616     对私有财产政府规制的限制             [美]诺曼·道尔森  尹宝虎译632   论私有财产限制的方式及标准                    莫纪宏647    从行政法治到宪政                              张千帆   国外宪法学研究动态661  宪政:老概念、新世界——第六届世界宪法大会学术研讨会综述    莫纪宏

章节摘录

书摘                                       书 摘    实践的认识论逻辑,在宪法哲学上,就是要谋求人与政府、执政者与相对人、治者与被治者相互之间合作与和谐的生活逻辑,而不是彼此对立、你死我活的专政或斗争或对抗逻辑。②在迄今为止的人类政治生活的大多数经验里,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都是相互的,政府怎样对待人民,人民也会以相似的方式来对待政府;设若政府把人民当作窃贼一样来防范,那么,人民就会把政府当作强盗一般地来戒备,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生活经验。所以,用“二元对立”的认识论范式,是无法探寻到宪法精神之真髓的;建立在这种认识论基础之上的宪法学理论,是不可能将政府和人民诱导到合作、和谐和相互宽容的宪政轨道上来的;相反,建立在生活认识论基础之上的宪法学理论,却是以规导政府和人民走向合作、协和、中庸与宽容之境界为基本旨趣的,体现这种理论或精神的宪法,便天然地具有教育的功能。两相比较,只有后者才可以称得上是“适当的宪政理论”。一种适当的宪政理论,在不得不着眼于政治制度安排时,仅仅注意控制掌权者是不够的,还必须关注社会问题的明智解决和公民性格的形成。①    如果说理论逻辑表现的是一种由“事实”到“事实”的关系①,那么,实践逻辑表现的则是一种由“事实”到“意义”的关系。按照实践逻辑是“合理”的关系,按照理论逻辑往往未必合乎逻辑。英国经验论哲学家休谟第一次提出,按照理论逻辑,由事实到意义,由“是”(tobe)到“应是”(ought to be )存在着一个逻辑上的断裂,即从“是”中无法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应是”来。②而“生活·实践”领域是一个事实与意义相互作用、不断转换、自然交融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人们看待世界、环境和生活的态度并非总是理论性的;因此,理论逻辑无法解决的由“是”向“应是”的过渡,在实践逻辑中却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人们每日每时都在通过一定的“实践形式”从“是”向“应是”过渡,实现从事实到意义的转化。显然这一转化及其表现出的“合理性”是借助于某种超理论逻辑的因素实现的。  实践逻辑是以人的主观性(亦即称主体性)、超越性乃至终极关怀为逻辑“中项”的,正是这一特有的逻辑“中项”架起了“是”与“应是”之间的桥梁。③而作为实践逻辑“中项”的人之主观性、超越性乃至终极关怀是以生活实践为存在方式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正是生活的实践性构建了“是”与“应是”之间的桥梁。所以,由认识向价值、由事实世界向意义世界的连续转化和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便成为生活世界的本体论特征;以这种基本经验为基础的生活认识论已经从根本上转换为人类认识的根本意旨,那就是“认识不在于获得一个与人类生活无关的、一劳永逸的绝对知识体系,而在于维持一个与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密切关联的、不断调整和改善的对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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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前 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学理论的研究也正在走向成熟。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催生了现代政治文明——宪政文明的产生,那么,丝毫可以不夸张地说,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目前也已经进入了“准宪法学时代”。当然,这种法学理论研究范式的进化与法律实践的要求是分不开的。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事业走过了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依次兴盛的时代,目前,正在迎接宪法学作为法学显学时代的到来。不过,一种理论范式自身发展趋势的预期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宪法学理论研究事业不需要经过扎实的积累阶段就可以一跃而起,成为法学中的显要之学。    《宪政论丛》第四卷仍旧遵循了一贯的编辑宗旨,收录的论文都是在宪法学理论研究领域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点上有独到之言的。这些论文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包含了许多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具有学理深究的必要性。    本卷在宪法学基本理论问题方面介绍了4篇有新意的论文。江国华的“宪法哲学批判”,从传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批判人手,指出了宪法学理论研究要走向科学化的惟一的研究路径就是要提高宪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哲学含量”。作者在文章提出的宪法的逻辑、理性、认识论和实效力批判,从中发现的为传统宪法学所忽视的理论问题是很有研究价值的。郑贤君的“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集中反映了作者近些年来在宪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上的点滴心得,论文对传统宪法学理论体系存在的痼疾的批判以及作者对充满科学精神的新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造都充满了创新和令人奋进向上的活力。苗连营的“宪法关系中的国家与公民”则摆脱了传统宪法学简单地将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设定为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矛盾,指出宪法学应当关注最基本的存在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关系。魏健馨的“论公民、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将公民身份和公民意识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要素,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许多新的课题。作者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公民以及公民意识生成的前提。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产生、存在和运行的心理基础和社会人文背景。公民意识生成的逻辑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对于公民意识的分析与认识的客观基础,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所奉行的运行规则的差异性。法治国家意味着对人的主体地位的重视和对法治文化的尊重。公民意识作为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法律秩序内化的关键,法治国家不仅要以法律为基础,更要以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意识为基础。    在宪法权利论坛专题方面,主要收录了韩大元教授的“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刘志刚的“宪法拘束与立法自由”以及温辉的“‘高考移民’现象的宪法解读”。韩大元教授认为,生命权作为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体现了宪法体制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要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生命科学的发展,生命权价值日益受到冲击与挑战,出现了许多损害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本文以生命权的宪法价值为基础,较系统地分析了生命权的概念、性质、效力、救济等基本理论,并通过对一些有关生命权判例的分析,提出了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宪法意义与程序。刘志刚主张,就拘束的对象而言,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单一地指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就拘束的性质而言,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在其实现的方式、程度、时间及是否需要实行方面对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一种道德性的拘束而不是法律性的拘束,因此,全国人大在立法机制的运行方面是自由的。这种立法自由对民主政治体制的维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它同时又是存在瑕疵的,完美的立法自由应该是辅之以制度陸救济的立法自由。温辉指出,“高考移民”现象涉及迁徙自由、平等原则、受教育权的政府义务等一系列宪法问题。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赋予公民迁徙自由,公民迁徙主要受户籍政策的调整;“高考移民”的产生与目前户籍政策的松动有一定的联系。各地为了限制“高考移民”所采取的“封堵令”违反了平等原则,侵犯了公民的教育平等权。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为政府预设了教育投入的法律义务;“高考移民”的产生与政府没有履行教育投入的法律义务有关。因此,要解决“高考移民”问题还应从政府履行教育投入义务着眼,加大政府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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