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法律 作者:玛丽·A·格林顿 译者: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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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比较法律传统》是美国法学院比较法课程的概要读物,该书从美国律师的实践需要和学术兴趣出发,选取了西方几大重要的法律体系,进行深入浅出的论述和比较。本书是1999年的第二版,共分四个部分,依次为“法律比较研究导论”、“民法传统”、“普通法传统”、“欧洲超国家法律与制度”。
与欧洲各国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同行相比,美国法律界对比较法的重视程度显得相对不足。在导论中,作者首先对此进行了反思,分析了原因,并在这一语境下论述了比较法的意义、目的和功用。在研究方法上,作者强调了功能主义和语境论的重要性,并讨论了“法律传统”的概念。这里所称的“传统”,并非凝固的过去,而是指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至今仍具有活力的现实动态体系。将书名定为“比较法律传统”,而非“比较法”,反映了作者主张超越实定法而注重法律系统研究的立场。
导论之后,作者以全书五分之四的篇幅,分别介绍了西方两大法律传统:民法传统和普通法传统,即我们更常说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本书依次探讨了这两大法律传统的历史起源、文化背景、传播分布、组织机构、职业群体、法律程序、法的渊源和部门等。但要指出的是,本书对普通法传统的讨论,实际上主要针对的只是英国法。而美国法,虽同为普通法系重要一支,但却并无系统介绍,而只是作为一个远景和衬托,隐现于全书对其他法律传统的论述之中.这体现了该书的美国视角,是中国读者需要注意的。
在1982年第一版中,作者曾将社会主义法律传统与民法、普通法并列,作为西方文明的三大法律传统之一,用相同的篇幅加以介绍。第二版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根据社会变迁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删去了这部分内容,而代之以欧洲联盟法律体系和欧洲人权保障机制,简要介绍了两者的历史、主旨、机构和范围等情况。
本书共有三名作者,其中两位也参与了第一版的写作。玛丽.A.格林顿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学者,在比较法、宪法、人权和法理等领域著述颇丰,其代表作有《权利话语》(Rights 7alk,1991年)、《法律人之国》(A Nation UnderLawyers,1994年)和《打造新世界》(A World Made New,2001年)等。她毕业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961年获法律博士(了.D,)学位,1963年获比较法硕士学位。格兰顿是本书1982年第一版的三位作者之一,当时她是波士顿学院的法学教授。
另一位作者是迈克.w.戈登,他是佛罗里达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法、公司法、国际商法专家,1963年毕业于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获法律学士(LL.B.,法律博士的旧称)学位。戈登也是本书第一版的作者之一。
作者中相对比较年轻的是保罗.G.卡罗兹,他1989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法律博士(J.D.)学位,现为美国圣母大学法学院(Notre Dame Law Sch001)副教授。他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国际法、国际人权、欧洲和拉丁美洲法律体系、比较法和法理等。
本书结构完整,内容翔实,用语简练,是中国读者了解西方法律传统和学习法律英语的极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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