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12-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德)考夫曼 页数:262 译者:舒国滢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部追忆德国法学大师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生活历程与学术思想的传记作品,由拉德布鲁赫的亲传弟子、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教授撰写,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翻译。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中国法学界久享盛名,但是拉德布鲁赫的成长经历、他的法学思想的形成历程以及他曾作为德国两届政府内阁的司法部长对德国立法的直接参与和影响等等,则不为我们所深入了解,这些正是本书的价值所在。作者作为拉德布鲁赫的弟子,在法学思想上脉络相承而又自成一家,因此在本书中既客观地反映了拉德布鲁赫的真实生活和内心世界,又清楚地解析了拉德布鲁赫的法学思想的由来,对其中的许多存疑之处也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说。本书内容主要包括:(1)与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初遇;(2)人生的困惑;(3)教授和社会主义者;(4)政治活动的时期;(5)魏玛民主立宪国家;(6)重返教职;(7)在精神的流放中;(8)法的革新;(9)文化与宗教;(10)战争与和平;(11)人道主义者、学者、伟人。本书附有拉德布鲁赫年谱、文献和研究拉德布鲁赫的文献。 本书的译者舒国滢教授在翻译中既捕捉了德文著作充满思辩气质的神韵,又以适合中国读者的晓畅表达避免了行文的晦涩,堪称精品。 本文适合我国大学法律院系大学生、研究生阅读,也适合法学院教师、法官、律师参考。
作者简介
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1923—2001),德国著名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1923年5月10日生于德国莱茵兰-法耳茨州。1945年入海德堡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师从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兼修卡尔•雅斯贝尔斯、阿尔弗雷德•韦伯诸名家课程。1952—1957年担任德国卡尔斯鲁厄州法院法官。1957年重返海德堡,学习哲学(伽达默尔)兼修人类学(勒维特),并于1960年以《归罪原则》论文获得讲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哲学的资格,同年任萨尔布吕肯大学正教授。1969年起担任慕尼黑大学正教授,兼任法哲学与法律信息学研究所所长。曾荣获日本东京庆应大学(1970年)和希腊雅典大学(1987年)法学名誉博士以及其他大学哲学、神学名誉博士学位。担任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名誉主席和该协会德国分会主席,同时尚兼有德国巴伐利亚州科学院院士及国外一些科学院的院士。他于2001年4月11日在慕尼黑的寓所去世。
考夫曼教授一生著作颇丰,是二战后德国法学界最有原创力的法哲学家之一,与于尔根•哈贝马斯、尼克拉斯•卢曼、卡尔•拉伦兹、维尔纳•迈霍菲尔等人同属当代德语国家有影响力的法学理论家。其在法律解释(诠释)学、法律方法论、法的理论及刑法哲学方面均做出了独创性贡献。他的代表作品有:《自然法与历史性》(1957年);《关于超越相对主义法哲学的思考》(1960年);《归罪原则》(1961年1版,1976年2版);《法律与法》(1962年);《法的本体论结构》(1962年);《论当代法哲学的处境》(1963年);《法与伦理》(1964年);《法律国—法官国—法治国》(1964年);《自由法运动》(1965年);《类推与“事物的本性”》(1965年1版、1982年2版);《作为解释学视境的语言》(1969年);《认同与分歧》(1972年);《由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到法律解释学》(1975年);《罪责与刑罚》(1983年2版);《转型中的法哲学》(1984年2版);《正义论》(1984年);《当代法哲学和法的理论导论》[与哈斯默尔(W.Hassemer)等合著,1985年4版];《正义———通向和平的遗忘之路》(1986年);《对法律逻辑与关系本体论的前思考》(1986年);《正义的程序论》(1989年);《后现代法哲学》(1992年2版);《法哲学》(1997年);《法律获取的程序》(1999年)。
舒国滢,男,1962年生,湖北随州市人。1979年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1986年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1994年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德国哥廷根大学(Universitaet Goettingen)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所长。兼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比较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主要著作:《在法律的边缘》(2000年);合著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1998年)、《中国法理纵论》(1996年)、《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1992年);译著:《法律智慧警句集》(2001年)、《法律论证理论》(2002年)。主要研究方向:德国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美学;法律论证理论。
书籍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翻译凡例 致读者 与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初遇 人生的困惑 教授和社会主义者 政治活动的时期 魏玛民主立宪国家 重返教职 在精神的流放中 法的革新 文化与宗教 战争与和平 人道主义者?学者?伟人 附录 拉德布鲁赫年谱 参考文献 研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文献 人名对照索引 作者简介 译者简介 译后记
章节摘录
书摘 读者可能还记得,拉德布鲁赫在慕尼黑的那一个学期曾听过路约·布伦塔诺所讲授的题为《作为科学的国家经济学》的著名历史一方法论课程,通过这门课他“第一次扎下了其日后的社会主义信仰之根”(《心灵之路》,第31页)。必须立刻指出,这第一根扎得确实较早,也相对较深。无论如何,从这时起,拉德布鲁赫开始对相关的文献感兴趣。在柏林学习的学期中,由于“社会问题”成为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论题,他研究了马克思的《资本论》,并把这本读物与对布伦塔诺课程的笔记联系起来,接受了代表工会和罢工利益的政党。然而,真正激起拉德布鲁赫之社会主义热情的,与其说是社会主义学说的经典作家们,那些所谓的“理论家们”,不如说是其同时代有杰出代表性的诗歌作品:尤其是格哈特·豪普特曼(Gerhart Hauptmann)的《织工》和里夏德·戴默尔(RichardDehmel)的《劳动者之歌》。 这样,我们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个富商的后代不仅同情另一个阶级,而且把其相当大的一部分生活奉献于社会民主党的事业?拉德布鲁赫在一篇非常有特点的文章以及其他文章中来试图回答这个问题。该文有一个意味深长的标题:《社会主义学者的问题性》(Die Problematik des sozialistischen Akademikers),最初于1928年发表。我把这篇文章的内容以概略的形式做一叙述。 工人们经常发问:他自己为何要成为一个社会主义者,简单的回答是:社会主义符合其经济的和社会的利益。一般而言,学者没有这样的利益,社会主义科学,只要它还是理论的话,它就不能够弥补这种缺陷。毋宁说,“社会主义理论家提供给绝大多数人的”,是“社会的、宗教的和权力的类型”。这些人曾一度是追求功名者,他们出于虚荣心转而成为社会主义者;不过,就像他们的到来一样,他们又很快再度离而去之。接下来就是些反对派人士,他们之为社会主义者,仅仅因为社会民主党是一个在野(反对)党(为此他们当时甚至长期一直挨骂)。还有一些浪漫主义诗人,他们诓进了未知的世界、黑暗的境地、遥远的梦想、深奥的隐秘,也掉进了社会的深渊,他们患有个人主义的毛病,禁锢于个人的小天地,渴望有集体的狂欢、群众的集会、共同的歌唱。另一种完全不同类型的人是学者,他们出于忧愤而成为社会主义者,他们由于自己身处优越的社会地位而受到良心的折磨。 拉德布鲁赫写道:“这些出于朴实的休戚感的社会主义者或许才可能是社会主义知识分子中最有价值的人。” 另外一些学者也走向社会民主党,因为他们有政治头脑,并使自己在这里找到了活动的战场;他们本来可能是另一党派更合适的成员。所有这些类型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不是由于阶级利益而走向社会主义的,“更多的是采取了意识形态的、乌托邦式的和非马克思主义的方式”。
媒体关注与评论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总序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总序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众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的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噶哲人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法律而言,中国、西方法律虽文化传统各异,然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所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越地域、国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时空的人际层面,努力发现本来属于整个人类的理念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并促进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越来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规可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际,天道归一”,当为人类社会法律进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历史度之,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结合和依赖,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辅相成地迅速演进。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产生于人类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为人所认识,则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进行。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交往、确定关系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径。就此而论,可断言未来人类的发展与和平,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全人类在法律法则上的沟通与趋同。 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大陆、台湾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
编辑推荐
译后记 我自己也说不清楚,近年为什么特别痴迷拉德布鲁赫:不仅是为了他的法学理论,而更主要的是为了拉德布鲁赫这个人。拉德布鲁赫是有待我们去揭开的一个谜:他创立了法学上的相对主义价值学说,但我们似乎看不透他的理论的体系性和前后一致的关联;他总是试图超越应然与实然、价值与现实、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思想,但却又总在这个二元主义的矛盾中挣扎和游移,有时甚至陷入前后说法不一的尴尬和窘迫之中;他在具体的行文中处处展现对法律现象的深邃的洞见和超人的智慧,但却没有承袭德国人那种(特别以黑格尔、康德为代表的)独特的思辩传统,为其理论架构纯粹推论的概念(形式)体系;他天性反感法律学术,却偏偏首先选择需要教义学(释义学)天赋和兴趣的刑法研究作为志业,而且竟然在刑法研究和法哲学这两个法学领域均做出了骄人的成就;他渴望像歌德那样获得圆满的人生,但却生不逢时,在青年和中年的人生经历中接连遭受生活的不幸;他在西方国家受到很多人的批评,但在东亚(日本、韩国)却像神明一样被人信奉,以至于我们可以说,他的著作在日本的译介,重新铸造日本法学家的心灵和理论旨趣,从而改变了日本在二战以后法学发展的方向。 那么,拉德布鲁赫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带着这样的疑问,我试图从现有的汉语文献(研究和翻译作品)的阅读中找到一些答案。但很可惜,这种努力的结果却只能使疑问日益加深:一些有关拉德布鲁赫的介绍在需要细微之处则语焉不详。 恰逢其时,我的同事米健教授从德国带回阿图尔。考夫曼教授于1987年出版的《拉德布鲁赫传》,我从中借阅,如获至宝。阿图尔。考夫曼系二战以后德国最重要的法哲学家之一,曾师从拉德布鲁赫,属拉德布鲁赫去世前的关门弟子。应当说,他对拉德布鲁赫的生活、为人与为学了如指掌,另外他有高屋建瓴的视野、高超的概括与精到的评述能力(大家可以从考夫曼的其他作品中发现这一点),由他来为拉德布鲁赫撰写学术评传(事实上目前有关拉德布鲁赫的评传有几十种之多)最为适当。实际上,考夫曼确实不负众多学人的期望,他以灵动活泼的文笔对拉德布鲁赫之所思所想、所进所退做了客观全面而细致入微的描述:他在我们误入迷障处点拨前行的路径,在其本人亦心存疑窦处不过分强加评断,而只是提出问题、启人深思。可以说,考夫曼所展现给我们的是一位栩栩如生的拉德布鲁赫形象:一位把学问与人生圆融一体的智者。我们在阅读这本传记时,将随着考夫曼的引领,而一步一步接近这位大彻大悟的智者,走进他那鲜为人知的生活和心灵的世界。而这比我们仅仅通过“教科书”了解经过简化的拉德布鲁赫观点要重要得多。我总有一种看法,研究一个人的思想和学说,首先应熟悉他的人生,这样我们才能与研究对象本身达到心灵的沟通。在这个意义上,我始终把拉德布鲁赫看作是自己心性养成上的导师之一,他的个人体验也总是我们这个年龄(所谓不惑之年)的人共同的体验。当然,这也是考夫曼教授晚年的心性体验,因为当他于去世前10天为我翻译的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版)撰写出那篇包含深情的中文版序言时,我就理解了:他的心灵中已经融入了某些拉德布鲁赫的精神气质。 考夫曼教授对我的翻译工作所给予的关注和支持是我能够顺利完成译事的保证。他于1998年12月3日的来信中表示:“如果我能够为您提供任何一种形式的帮助,请都不要忘记来信告知。”考夫曼教授是一位言而必信之人,当我后来写信解释说先译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后译他撰写的这本传记时,他不仅表示赞同,而且还积极为之联系版权事宜。但不幸的是2001年4月11日,病魔最终夺走了他的生命,我为他没有能够最终看到其著作中译本的出版,也为失去这样一位学问渊博的指导者而痛感惋惜。 正当由于悲切而情绪低落之时,2001年11月我有幸结识日本札幌学院大学法学部的铃木敬夫教授(Prof. Dr. Keifu Suzuki),他也是一位拉德布鲁赫学问的痴迷者,当时正在北京的几所大学讲学。据铃木教授介绍,其先师常盤敏太教授(Prof. Dr.Toshita Tokiwa)是拉德布鲁赫生前指教的惟一的日本学生。有这样一层学业渊源,铃木先生倾心拉德布鲁赫之学且颇得拉氏之真精神,则可想而知(他尝言:“我对拉德布鲁赫的研究是一种精神的宿命。”本人也何尝不是如此呢!)。其扛鼎之作《法哲学序说》(成文堂,1988年版)之主要部分在于研究拉氏学说(方法二元论,价值相对主义,法的社会化与“事物的本性”等)。此外,铃木教授还翻译出版拉德布鲁赫著《法律智慧警句集》(日文译本《法思虑への箴言》)和《魔笛的刑法》等著作,足以表明其在日本实属学有专精的拉德布鲁赫研究专家。他在我们交谈的较短时间内为我讲述了拉德布鲁赫访学牛津大学的曲折过程及在日本、韩国有关拉氏研究的概况。更为珍贵的是,铃木先生回日本后,给我提供了考夫曼所写的这本传记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研究者的材料,如Hans-Heinrich Jescheck等人编著的《郑钟勗教授追悼文集》,郑钟勗教授(Prof.Tjong Zong Nk)的博士论文《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之路》(1967年,德文),金智洙教授(Prof. Kim Jisu)的博士论文《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思想中的“方法三元论”和“事物的本性”》(1966年,德文),台湾大学林文雄教授的《法实证主义》,以及由中义胜和山中敬一两位教授翻译的日文版《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2002年4月,铃木教授利用访德的机会,专程为我购得拉德布鲁赫《法哲学》(学生版,由德莱尔[Ralf Dreier]和鲍尔森[Stanley L.Paulson]教授编,1999年德文版),并惠赠由田中耕太郎翻译的拉氏著作日文本。这些材料,对我校订本书重要概念、著作名称的翻译颇有参考价值。 总体而言,移译进展得较为顺利。从2001年9月起利用教学之余,着手译事,到2002年1月本人随政法大学访问团出访欧洲(意大利、德国、法国、荷兰、英国;这次出访收获颇多,其详见拙作:《访欧语丝-从罗马到牛津》,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之前业已完成初译。返京之后,根据中义胜和山中敬一的日译本对初译进行审校,至2002年3月16日结束一校。然后将译稿封存至今,因为按照合同,我必须至少在2002年底以前将另一部书(罗伯特。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的译稿交付法制出版社出版。稿债逼门,只能将就急者。待急债清偿,缓得气力,再启阅旧稿,心情安闲了许多。初译置案及今日整整一载,又逢此时铃木敬夫教授再度到京访学,真正是令人惊异的巧合!或许,这正应验了拉德布鲁赫所讲的“快乐的不确定性”。一切皆从自然,如微风无形、漫水无边,却也留得几分“偶然天成”的回味。 在本书整个翻译过程中,我还得到了许多友人和同事的无私襄助。费安玲教授、程春明博士、吴日焕博士、李居迁博士对本书所涉及的意大利文、法文和韩国人文译名一一进行译校,颇费心力。此外,在“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委会组织的翻译研讨会上,德国波恩大学的克努特尔教授(Prof. Rolf Knütel)、弗莱堡大学胜雅律教授(Prof. Harro von Senger)、科隆大学的何意志教授(Prof. Robert Heuser)和帕骚大学的孟文理教授(Prof. Urlich Manthe)就德文翻译本身所做的精深分析,使我获益匪浅,我的同事郑永流教授对译稿做了悉心的审读,使翻译的讹误尽可能减少。初稿完成后,张守东教授和周青峰女士帮助查对《圣经》资料,萧瀚先生寄来利伍兹博士(Heather Leawoods)的英文论文“Gustav Radbruch: An Extraordinary Legal Philosopher”(《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一位不平凡的法哲学家》),台湾大学社会学系林端教授惠赠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译本(王怡苹、林宏涛译,台湾地区商业周刊出版社2000年版),这些对我校订译文亦颇有助益。此外,在译者生存与问学过程中,我校徐显明教授、王人博教授、龙卫球教授、王涌博士、张生博士、台湾交通大学王人杰博士经年询候襄助。在此一并表示谢意。 最后,我谨就翻译本身有关的问题再做一点必要的说明。常言道,译事惟难。翻译的过程,也是通过阅读和理解来不断贴近原作文义的过程。由于拉德布鲁赫的著作在我国译本稀少,我在翻译中总要花大量的时间斟酌译名,例如Natur der Sache(事物的本性),Gestalten(人,人物),richtiges Recht(正确法), gezetzliches Unrecht(法律的不法),übergesetzliches Recht(超法律的法)等。这些名词的翻译,在“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委会成员内部至今争议颇大,即使我本人对这些术语的翻译也前后有所变化,细心的读者可能在我所译的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和这本传记的比较中已经发现了这个问题。为了避免理解上的混乱,我尽可能在本书的移译中以脚注的方式把变化的部分(当然也包括中文读者不太熟悉的术语、人物和典故等)做必要的说明。此外,德文版的注释全部采用连码尾注,中译本将其改为连码脚注。但愿这样做不会给读者带来阅读上的不便。译事虽毕,但如履薄冰,惟尽心奉业,安有他途? 舒国滢 2003年3月16日晚 于政法大学风瀛斋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