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尧厄尼希 页数:547 译者:周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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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两代人努力的结晶。它由德国已故的著名司诉讼法学家棱特(Lent)教授创立,并由尧厄希教授续撰。它系统地介绍了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接着是诉讼主体论、民事诉讼程序以诉讼论是实践者与法学专业学生的最受欢迎的书籍。 在体例上,作者并没有刻意突出和强调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特殊地位,而是根据诉讼程序的进展规律,将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阐述和对具体的制度的介绍良好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使得本书的整体结构十分和谐。在内容上,作者力求以简单的语言来系统地介绍十分复杂的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理论。本书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作者在书中穿插了大量的案例,从而使得教材内容更加生动、丰富。 本书是通往改革之后更加复杂的民事诉讼法的旅途的最好门票。
作者简介
奥特马·尧厄尼希(Othmar Jauernig)生于1927年5月12日。自1946年夏季起于(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大学学习法律,1950年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1953年以优异成绩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导师为Ernst Wolf教授。1955年11月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自1956年起成为法兰克福大学法律系Gehard Schiedermair教授的学术助手,于1957年5月获得“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大学授课资格(HB)。1961年9月起成为海德堡大学教授,曾先后拒绝了法兰克福大学(1962年)、波恩大学(1965年)和弗赖堡大学(1966年)的任教邀请,直至1995年9月30日于海德堡大学退休。曾于1990年至1993年作为海德堡大学法律系的代表和组建委员会参与了德累斯顿工业大学法律系的组建工作,于1995年11月1日获得累斯顿工业大学名誉博士的称号。 周翠,河北正定人。本科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硕士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民事诉讼法。2002年7月获德国图宾根大学LL,M学位。现于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律系攻读博士学位。 曾参与编写教科书“中国民事诉讼法”(江伟教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表论文“论中国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民事诉讼的任务和范围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任务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第三节 民事诉讼和其他程序的界限第四节 具体案件中的界限界定第五节 德国民事裁判权和国际管辖之间的界限第一编 程序的主体第二章 程序的主体第七节 法院第八节 法官第九节 事务管辖和地域管辖第十节 职能管辖和专属管辖第十一节 命令管辖、约定管辖和引起管辖第十二节 无管辖权的后果第十三节 司法协助第十四节 法官的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第十五节 书记官、司法辅助官和执行员第十六节 律师第十七节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第三章 当事人第十八节 当事人概念第十九节 当事人能力第二十节 诉讼能力第二十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代表和辩论能力第二十二节 当事人适格和诉讼实施权第二编 诉讼进程第二十三节 诉讼的一般流程第四章 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二十四节 处分原则第二十五节 辩论主义……第五章 权利保护的要件、种类和标的第六章 诉第七章 应诉第八章 证据第九章 判决第十章 程序的不同发展第十一章 上诉和再审第十二章 程序的外部进展第三编 程序的特别塑造第十三章 当事人多个或者诉多个第十四章 特殊的诉讼类型第十五章 仲裁程序第四编 费用事务与诉讼救助第十六章 费用事务第十七章 诉讼费用救助法律条文索引术语索引翻译参考用书译后记
章节摘录
第九节 事务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如果存在国际管辖权,则德国法院整体上有资格对诉讼进行裁判(参看本书第6节二1)。如果普通诉讼途径合法,则普通法院整体有权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参看本书第4节二、三)。哪些法院类型——州法院还是初级法院——有权进行一审管辖,由事务管辖(sachlicheZust*ndigkeit)的规则确定。最后,地域管辖(6rtliche Zust*ndigkeit)的规则确定:诉讼的一审程序属于哪个特定的州法院或者初级法院管辖;在这个法院即存在“审判籍”(Gerichtsstand)。 二、事务管辖规定一审程序在初级法院和州法院之间的分配(即因为并且只要不止一个法院有权作为一审法院,如在法院的三审结构上一样,管辖就成问题)。 1.分配的首要标准是诉讼标的价额:5000欧元以下专属由初级法院管辖,从5000.01欧元开始由州法院管辖(《法院组织法》第23条第1项、第71条第一款)。 以前的通过区分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争议的方式确定管辖权的规定被1993年3月1日生效的《减轻司法负担法》取消。与以前同样重要的是间接确定管辖争议额(参下)和直接确定管辖争议额的区分(《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二款第1句第1项)。 属于财产权争议的包括所有由财产权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请求,但也包括非财产权的,只要请求涉及金钱或者可用金钱表示的给付(BGHZ 14,74)。属于非财产权的争议的例如有为保护人身名誉的异议之诉或者不作为之诉(Widerrufs-und Unterlassungsklage)(BGHZNJW 91,847),只要其主要不是维护经济上的利益(例如:BGHZ89,第200页及其之后几页)。 非财产权争议的管辖争议额(Zust*ndigkeitsstreitwerc)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条以及《法院费用法》第12条第二款确定(该款仅直接涉及所谓的费用标的额)。 在财产权争议中,价额经常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特殊标准来确定。 如果诉讼请求针对的比如是金钱数额,则其数额的大小具有决定意义;如果要求交付某物,则该物的价值额具有决定意义(真正的价值,而不是所主张的价值),《民事诉讼法》第6条;在定期反复给付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9条有详尽的规定;其他情况由法院依自由裁量来确定价额,《民事诉讼法》第3条。如果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则原告对发生既判力的裁判的经济利益对价额起决定性作用(参看Schumann NJw 82,第1258页及其之后几页)。 是否原告的请求有理由或者无理由,总是不重要的;因为争议标的额的价值必须在起诉时确定,尤其是选择管辖法院(是初级法院还是州法院)也要依赖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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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 总序 作为成文法系的代表之一,德国法对世界法制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其足迹遍及西欧、南美及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当代东欧国家。在亚洲,它对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的影响至今尤在。仅德国1892年颁布的、至今还在为德国市场经济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就得到了几乎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效仿,其示范功能可见一斑。 结合本国国情与本土法学资源,新中国自改革开放来也逐渐重视德国法的研究与借鉴。当今的中德两国法学与法律交流合作业已向多层次、全方位发展,从首脑对话、政府合作、立法咨询、院校项目到研讨会议、翻译介绍等,精彩纷呈。中国大陆赴德研修法科的留学人员也与日俱增。据初步估算,在德学习法律的中国学生或访问学者多达千人,攻读博士学位的也不下百人。 遗憾的是,无论研究德国法的学者、在德留学生,还是对德国法感兴趣的学子都感到缺少一套新颖的、系统性的中文版教材。鉴于此,留德学生联合组成了德国法翻译与编辑队伍,准备全面地、系统地将德国法的最新教材翻译成中文,一方面可为国内研究提供基本素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广大师生提供基本读物。这些教材均为最新版本,也是准备德国司法考试(Staatsexam)的常见参考资料。 当代德国法浩如烟海,任何法学科都有无数出版物可供选择。例如民法,除上百种不同层次的教科书(Lehrbuch)外,还有不下十种评论(Kommentar),有的评论长达数千页。而我们选择的教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些教科书的作者都是德国大学法学院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而且多半兼任德国法院的法官。由于做到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国内师生也可通过这些教科书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德国法的真实面貌。 在全球化以及欧洲统一进程的双重推动下,古老的德国法也经历了不断的变迁。可以说最近的债法改革根本地改变了百年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以适应欧盟指导条例(也称指令)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要求。德国法也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如其破产法改革就部分尝试了美国模式。而最近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则引进了和解制度。按照新法,法官在开庭时有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和解的可能,这不能不令人立即联想到中国的调解制度。作为这些教材的必要补充,我们也会陆续将一些重要的德国法律草案说明以及高价值论文译成中文并汇编出版,以让您及时了解德国法的动向。 在中国法制进程中,需借鉴一切国家的有益经验,而不必将目标局限于个别国家。我们并非唯德国法论者,每个国家有自己的国情,即使借鉴国外的做法也必须考虑步调与方式。世界法学是多样性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文化与司法传统。所以在处理本国法与外国法的关系时,应当采取立足本土、面向世界的态度,真正地将传统、借鉴与创新结合起来。我们也热忱欢迎有志德国法的同行,尤其是即将踏上德国征途的同学加入我们的行列。您可与本丛书的任何翻译或编辑人员联系,我们来自祖国各地,遍布德国各大城市,您肯定可以联系上。 感谢中国法学界的前辈对本丛书的关怀,正是前辈的精神在鞭策着我们,使我们有了翻译教科书的设想。也要向本丛书的德国顾问为我们推荐精炼而有代表性的教科书以及原作者在翻译过程中给予的无限协助表示由衷的谢意。最后还要感谢法律出版社、尤其是社长贾京平先生的通力合作。 祝您阅读之旅愉快。 吴越 2002年夏于法兰克福美因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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