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

出版时间:2002-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宝发 编  页数:188  字数:148000  

内容概要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是“官”民之诉,而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是司法裁判的基础,是影响诉讼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因素。每一起行政官司的审理都围绕着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而展开。法庭只有根据证据判断事实的真相,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地判明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一直为人们关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了十年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经验,对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细化。而2002年10月1日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突出了改革精神,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和加入 WTO的要求,是实现我国行政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的施行必将开创行政审判的新局面,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国家行政法制秩序必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学习、运用好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不仅是法官的事,也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法人的事。    为了配合贯彻落实好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笔者受法律出版社的委托,编写了这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该书以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结构体系为顺序,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逐条冠予条标,针对行政诉讼实务中常见的证据问题,采取问答形式,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了逐条的全面、简明、通俗的介绍,是普及行政诉讼证据法律知识的“小百科”。该书不仅对法官、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律师等学习、运用好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一定参考价值,而且对公民、法人更便于“民告官”、解决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也有所研益。    行政诉讼证据内容广泛丰富、理论博大精深,而且有些问题在法律实务界、学术界仍存在不同观点和激烈争论,尚待进一步探索;

作者简介

王宝发,1947年12月生,河北省清河县人。现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委员、天津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天津分院教授。兼任中国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大钊思想研究会副会长等职。1995年享受国务院专

书籍目录

1.何谓行政诉讼证据?它具有哪些特殊性?2.行政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有何主要区别?3.行政诉讼证据有哪几种?4.为何制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则》?5.《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施行有何重大意义?6.怎样学习、运用好本《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7、怎样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  8.怎样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9.何谓“举证期限”?此规定有何重要意义? 第一条(被告举证责任与举证时限)  10.为何规定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11.在行政诉讼中规定由被告负基本举证责任有何重要意义?  12、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举证?  13.何谓举证期限的延长?被告举证期限延长应具备什么条件?  14.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15.被告不举证为什么可能输掉官司?  16.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否意味着被告对一切事实都全部负举证责任? 第二条(被告补充证据的条件)  17.为何又允许被告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补充相应证据?  18.被告补充相应的证据应具备哪些条件?  19.被告补充证据与举证责任有何关系? 第三条《被告诉讼中收集证据的限制)  20.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能否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1.为何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四条(原告提供起诉证据材料)  22.证据材料与证据有何联系与区别?  23.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时应提供哪些相应的证据材料?  24.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2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原告还应另提供什么必要证据材料?有何例外情形?  26.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法定期限怎么办?  27.起诉证据材料审查与定案证据的审查有什么不同?这种区别有何实践意义? 第五条(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  28.何谓行政赔偿的诉讼?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什么承担什么举证? 第六条(原告举证权利)  29.原告能否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30.原告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证据不成立的,      能否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原告、第三人举证期限与证据失效) 第八条(告知、指导当事人举证义务) 第九条(提供或补充证据)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十条(提供书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提供物证的要来) 第十二条(提供视听资料的要求) 第十三条(提供证人证言的要求) 第十四条(提供鉴定结论的要来) 第十五条(提供现场笔录的要来) 第十六条(提供域外及港澳台形成证据的要求) 第十七条(提供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的要来) 第十八条(涉及有关证据的保密) 第十九条(提交材料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条(收取证据手续) 第二十一条(证据出示与交换)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二十二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二十三条(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第二十四条(调取证据的期限与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法院对调取证据申请的审查与处理方主 第二十六条(异地调取证据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证据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申请对被告行政鉴定结论旦新鉴定的条件) 第三十条(申请对司法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鉴定书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勘验现场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勘验笔录、绘图及区新勘验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公开质证规则) 第三十六条(被告缺席审判真所提供证据的认定) 第三十七条(公开质证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与出示) 第三十九条(质证的内容、方式与要求) 第四十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要求) 第四十一条(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来) 第四十二条(证人资格及其审查) 第四十三条(申请证人出庭的条件与处理方式)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五条《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性要来) 第四十六条(对证人陈述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对专业人员出庭的相关要来) 第四十九条(没有关联性证据的排除、补充证据的质 第五十条(二审程序中的质证) 第五十一条(再审程序中的质证) 第五十二条(新证据的界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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